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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农妇车祸身亡 人社局以超法定退休年龄拒认工伤 法院判决人社局应重新作出决定,张女士,规定,工作
2024-06-18 07:54:13
北京一农妇车祸身亡 人社局以超法定退休年龄拒认工伤 法院判决人社局应重新作出决定,张女士,规定,工作

北(bei)京青年报记者6月(yue)17日(ri)从北(bei)京密云法院获悉,近日(ri),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案件(jian)。宋先生为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的妻子向人社(she)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she)局作出不予认定或(huo)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宋先生就(jiu)此事(shi)诉至(zhi)法院。法院判决认为,人社(she)局认定事(shi)实不清,适用法律错(cuo)误,判决撤销人社(she)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并对宋先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该案二审维持(chi)原判。

法院介绍,宋先生的妻子张女(nu)士1966年5月(yue)出生,是务工农民,自2019年9月(yue)起在某公司经营的超市从事(shi)生鲜岗位(wei)工作。2020年1月(yue),张女(nu)士驾驶电动车途经密云区某村村委会北(bei)侧路口时与一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shi)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shi)故认定张女(nu)士为此次事(shi)故的次要(yao)责任。

宋先生随即向人社(she)局提出对张女(nu)士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she)局认为,相关规定显(xian)示:“用人单位(wei)招用已经达(da)到(dao)、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或(huo)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yang)老保险待(dai)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jian)因工作原因受到(dao)事(shi)故伤害或(huo)患(huan)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wei)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社(she)局认为,张女(nu)士入职和发生交通事(shi)故时间(jian)均已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且用人单位(wei)并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张女(nu)士受到(dao)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huo)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决定不予认定或(huo)视同工伤。

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表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人社(she)局依据相关规定,以张女(nu)士入职和发生交通事(shi)故时间(jian)均已超出法定退(tui)休年龄为由(you),不予认定工伤是否正(zheng)确。

对此,法院认为,规定的内(nei)容(rong)明确了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jian)下,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体现了对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人员因工伤亡予以保护的目的。但(dan)并不能依据该规定直接推定出,招用单位(wei)未为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就(jiu)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的进(jin)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jian)内(nei)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di)13号) 明确说明:“用人单位(wei)聘用的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jian)内(nei)、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dang)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jin)行工伤认定”,人社(she)局未考虑(lu)张女(nu)士系务工农民身份,未明确其与用工单位(wei)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等事(shi)实情况(kuang),仅以张女(nu)士在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为由(you),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shi)实不清,适用法律错(cuo)误。

据此,判决撤销人社(she)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并对宋先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裁判后(hou),人社(she)局及用人单位(wei)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chi)原判。

法官表示,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明确将(jiang)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wei)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并不影(ying)响工伤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的进(jin)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wei)聘用的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jian)内(nei)、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dang)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jin)行工伤认定。”该答复是针对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的进(jin)城务工农民在特定情况(kuang)下是否认定工伤的规定。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dao)非本人主要(yao)责任的交通事(shi)故或(huo)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shi)故伤害的,应当(dang)认定为工伤。

该案中,张女(nu)士受某超市雇佣从事(shi)生鲜岗位(wei)工作,并领取超市下发的工资(zi),与超市形成了事(shi)实上的用工关系,虽(sui)然超过了法定退(tui)休年龄,但(dan)不影(ying)响张女(nu)士的工伤认定。从受伤害过程及相关证据来分析,张女(nu)士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yao)责任的交通事(shi)故而死亡。人社(she)局仅以张女(nu)士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为由(you),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既未尊重客观事(shi)实,维护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务工农民享受工伤保险待(dai)遇的权利,也未适用正(zheng)确的法律规定,保障(zhang)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dang)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大部分用人单位(wei)都存在着聘用超过法定退(tui)休年龄人员的现象,由(you)此不可避免(mian)带来一系列的用工风(feng)险和纠纷。超过退(tui)休年龄仍(reng)在岗位(wei)上工作的人员应当(dang)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与用人单位(wei)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wei)也应当(dang)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lu)行义务,承担社(she)会责任,实现劳动市场合法有序发展。

文/北(bei)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

发布于:北(bei)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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