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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妻子同意将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私生子,法院:协议无效,王先生,李女士,小伟
2024-06-19 00:15:03
男子未经妻子同意将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私生子,法院:协议无效,王先生,李女士,小伟

王先生与李女(nu)士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了一家公(gong)司,股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后王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将公(gong)司全部股权低(di)价转让给非婚生子。这(zhe)样(yang)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6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zhe)样(yang)一起案件。

男子将公(gong)司股权低(di)价转让给私生子

上海徐汇法院介绍,王先生与李女(nu)士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登记结婚,并(bing)育有一女(nu)小兰。婚后,王先生事业顺利、生意兴隆,并(bing)设立了多家公(gong)司。

2000年左右,王先生与案外人张女(nu)士生育一子小伟。

2013年,王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某某公(gong)司,并(bing)实缴100%的注册资本1000万(wan)元,股权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

2015年,王先生与李女(nu)士因夫妻关系失和开始分居。

2016年,王先生与小伟签署(shu)《股权转让协议》,约(yue)定王先生将所(suo)持有的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某某公(gong)司100%的股权作(zuo)价1000万(wan)元转让给小伟,并(bing)办(ban)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小伟向(xiang)王先生转账1000万(wan)元,并(bing)备注“某某公(gong)司股权转让款”。

之后,李女(nu)士、小兰与王先生之间(jian)产生多起纠纷,涉及股权转让、损(sun)害公(gong)司利益(yi)责任等。在他案的司法鉴定中,某某公(gong)司享有的案外某公(gong)司55%的股权被认定为实际价值(zhi)超10亿元。

2022年,王先生与李女(nu)士诉讼离婚,因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jian)与他人育有二子,属(shu)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故法院判决在财产分割中予(yu)以少分。

2022年7月,李女(nu)士向(xiang)上海徐汇法院提(ti)起诉讼,要求确认2016年王先生与小伟签署(shu)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bing)要求小伟将某某公(gong)司的股权返还王先生且办(ban)理工商变更登记。

经查,股权转让交易发生时,王先生与李女(nu)士已经分居,王先生无法举(ju)证证明自己的转让行(xing)为取得了妻子的同意。再结合股权转让发生时小伟已经成年、转让价格明显低(di)于股权应有价值(zhi)、小伟无法提(ti)供自身(shen)资金(jin)状况及经济来源等情况,最终(zhong)法院认定王先生与小伟恶意串通进行(xing)股权转让,侵害了李女(nu)士的合法利益(yi)。

上海徐汇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与小伟签署(shu)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小伟应将其持有的某某公(gong)司100%的股权返还王先生并(bing)进行(xing)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王先生不服(fu)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yuan)判。

法官:恶意串通,属(shu)于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

上海徐汇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孙雁南介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jian),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dan)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由股东本人独立行(xing)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无需取得配偶同意。如无例外情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应被认定为有效,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yue)定履行(xing)股权转让义务,配偶不得以该股权转让未取得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dan)需要指出的是,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yi)属(shu)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出让所(suo)得收益(yi)主张分配权利。

孙雁南表示,本案中,出现了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即恶意串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是指行(xing)为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实施损(sun)害他人合法权益(yi)的行(xing)为。因恶意串通属(shu)于当(dang)事人主观意识范畴,在司法实践具(ju)体应结合股权转让时间(jian)、转让价格、客(ke)观上是否导致配偶另一方利益(yi)受(shou)到损(sun)害等因素综合判断。

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认定王先生与小伟之间(jian)存在恶意串通、损(sun)害李女(nu)士合法权益(yi)的故意,故所(suo)签《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虽然本案中,小伟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但(dan)事实上,恶意串通的认定对行(xing)为人身(shen)份关系并(bing)无特(te)殊要求。只要构成恶意串通,损(sun)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yi),所(suo)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受(shou)让人就应当(dang)将基于该协议取得的股权返还给出让人,从而保护夫妻间(jian)的共同财产权益(yi)。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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