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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华林证券信披违规收警示函,上市公司,管理费,西藏
2024-05-16 00:26:20
V观财报|华林证券信披违规收警示函,上市公司,管理费,西藏

西藏证监局指出,经查(cha),华林证券业绩预告中未考虑红(hong)博会展仲裁案存(cun)在的风险(xian)迹象(xiang)、未准确计提业务(wu)及管理费,导致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归(gui)母净利润1.72亿元——2.18亿元与(yu)2023年业绩预告修(xiu)正公告中归(gui)母净利润0.25亿元——0.37亿元存(cun)在较大差异(yi)。

西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xi)披露管理办(ban)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yi)款的规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shi)长(chang)、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wu)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xi)披露管理办(ban)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yi)条第三款等(deng)规定履(lu)行勤勉尽责义务(wu),对上述行为负有(you)主要责任。

此外,西藏证监局指出,华林证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wei)员会《裁决书》后(hou),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披露。

西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xi)披露管理办(ban)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yi)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shi)长(chang)、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谢颖明作为公司董事(shi)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xi)披露管理办(ban)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yi)条第二款等(deng)规定履(lu)行勤勉尽责义务(wu),对上述行为负有(you)主要责任。

西藏证监局表示(shi),按照《上市公司信息(xi)披露管理办(ban)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华林证券及有(you)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shi)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qing)况(kuang)记(ji)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月26日,华林证券曾公告,朱松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shi)、董事(shi)会风险(xian)控(kong)制委(wei)员会主任委(wei)员、董事(shi)会战(zhan)略规划与(yu)ESG委(wei)员会委(wei)员职(zhi)务(wu),辞去前述职(zhi)务(wu)后(hou),将继续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财务(wu)总监。

华林证券官网介绍,公司是全国性综合类券商,主要开展证券经纪、融资融券、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自营投资等(deng)业务(wu)。2024年一(yi)季度,华林证券营业总收入2.73亿元,同比增长(chang)12.02%;归(gui)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82.72万元,同比下降12.83%。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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