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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服务,用户,相关
2024-06-19 04:00:36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服务,用户,相关

国(guo)家互联网信(xin)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公安部(bu)

中华人民共和国(guo)文化和旅游部(bu)

国(guo)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17号

《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国(guo)家互联网信(xin)息办公室2023年第28次室务会会议(yi)审议(yi)通过,并经公安部(bu)、文化和旅游部(bu)、国(guo)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yu)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shi)行。

国(guo)家互联网信(xin)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公安部(bu)部(bu)长 王小洪

文化和旅游部(bu)部(bu)长 孙业礼(li)

国(guo)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曹淑(shu)敏

2024年6月12日

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ze)

第一条(tiao) 为了治(zhi)理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营造良好网络(luo)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hu)社(she)会公共利益,根(gen)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uo)网络(luo)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guo)个人信(xin)息保护(hu)法》、《中华人民共和国(guo)治(zhi)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xin)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lu)、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境(jing)内的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活动,适(shi)用(yong)本规定。

第三条(tiao) 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坚持源头防(fang)范、防(fang)控结合、标本兼治(zhi)、协同共治(zhi)的原则(ze)。

第四条(tiao) 国(guo)家网信(xin)部(bu)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guo)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zuo)。国(guo)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bu)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监督管理工作(zuo)。

地方(fang)网信(xin)部(bu)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zuo)。地方(fang)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bu)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监督管理工作(zuo)。

第五条(tiao) 鼓励网络(luo)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lu),开展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并接受社(she)会监督,为遭受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侵害的用(yong)户提供帮扶救助等支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和用(yong)户应当坚持社(she)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shou)法律(lu)法规,尊重社(she)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jin)形(xing)成(cheng)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luo)文化,维护(hu)良好网络(luo)生态。

第七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luo)信(xin)息内容(rong)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机制,健全用(yong)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xin)息保护(hu)、信(xin)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shi)别处置等制度。

第八(ba)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为用(yong)户提供信(xin)息发布、即时(shi)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yong)户进(jin)行真实身份(fen)信(xin)息认证。用(yong)户不(bu)提供真实身份(fen)信(xin)息的,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不(bu)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yong)户账号信(xin)息管理,为遭受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xin)息认证协助,防(fang)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jin)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xin)息。

第九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ze)、平台公约,与用(yong)户签订服务协议(yi),明确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zhi)理责任。

第十(shi)条(tiao)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bu)得制作(zuo)、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luo)暴(bao)力违法信(xin)息,应当防(fang)范和抵制制作(zuo)、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luo)暴(bao)力不(bu)良信(xin)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bu)得利用(yong)网络(luo)暴(bao)力事件实施(shi)蹭炒热度、推广引(yin)流等营销炒作(zuo)行为,不(bu)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yong)户账号等形(xing)式组织制作(zuo)、复制、发布、传播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bu)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shi)一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qi)发布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zuo)情况列入网络(luo)信(xin)息内容(rong)生态治(zhi)理工作(zuo)年度报(bao)告。

第三章 预防(fang)预警

第十(shi)二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guo)家网信(xin)部(bu)门和国(guo)务院有关部(bu)门指导下细(xi)化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分(fen)类标准规则(ze),建立健全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yon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fang)式加强对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识(shi)别监测。

第十(shi)三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预警模(mo)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xin)息内容(rong)、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bao)投诉等因(yin)素,及时(shi)发现预警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风险。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风险的,应当及时(shi)回应社(she)会关切,引(yin)导用(yong)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shi)采取真实身份(fen)信(xin)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shi);发现相关信(xin)息内容(rong)浏览、搜索、评论、举报(bao)量显(xian)著增长等情形(xing)的,还应当及时(shi)向有关部(bu)门报(bao)告。

第十(shi)四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yong)户账号信(xin)用(yong)管理体系,将涉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违法违规情形(xing)记(ji)入用(yong)户信(xin)用(yong)记(ji)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xin)用(yong)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 信(xin)息和账号处置

第十(shi)五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luo)暴(bao)力违法信(xin)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mu)位置、易引(yin)起用(yong)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luo)暴(bao)力不(bu)良信(xin)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chu)、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shi),保存有关记(ji)录,向有关部(bu)门报(bao)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shi)向公安机关报(bao)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zhen)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zuo)。

第十(shi)六条(tiao) 互联网新闻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zheng)确政治(zhi)方(fang)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的公益宣传。

互联网新闻信(xin)息服务提供者不(bu)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bao)道等方(fang)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luo)暴(bao)力新闻信(xin)息。对互联网新闻信(xin)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

互联网新闻信(xin)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luo)暴(bao)力新闻信(xin)息不(bu)真实或者不(bu)公正(zheng)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zheng),消除(chu)影响。

第十(shi)七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luo)视听节目(mu)、网络(luo)表演等服务内容(rong)的管理,发现含有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网络(luo)视听节目(mu)、网络(luo)表演等服务的,应当及时(shi)删除(chu)信(xin)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加强对网络(luo)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rong)审核,及时(shi)阻断含有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网络(luo)直播,处置含有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短视频。

第十(shi)八(ba)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xin)息内容(rong)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fang)式制作(zuo)、复制、发布、传播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应当及时(shi)采取删除(chu)、屏蔽、关闭(bi)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shi)。

第十(shi)九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luo)论坛(tan)社(she)区和网络(luo)群组的管理,禁(jin)止用(yong)户在版块、词条(tiao)、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zuo)、复制、发布、传播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禁(jin)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fang)式创建含有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论坛(tan)社(she)区和群组账号。

网络(luo)论坛(tan)社(she)区、网络(luo)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yong)户制作(zuo)、复制、发布、传播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shi)。

第二十(shi)条(tiao)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xin)息内容(rong)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应当及时(shi)采取举报(bao)、处置等措施(shi)。

第二十(shi)一条(tiao) 对违反(fan)本规定第十(shi)条(tiao)的用(yong)户,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chu)信(xin)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bi)账号等处置措施(shi),并保存相关记(ji)录;对组织、煽(shan)动、多次发布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禁(jin)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shi)。

对借网络(luo)暴(bao)力事件实施(shi)营销炒作(zuo)等行为的,除(chu)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qing)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shi)。

第二十(shi)二条(tiao) 对组织、煽(shan)动制作(zuo)、复制、发布、传播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网络(luo)信(xin)息内容(rong)多渠道分(fen)发服务机构,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qing)退(tui)等处置措施(shi)。

第五章 保护(hu)机制

第二十(shi)三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防(fang)护(hu)功能,提供便利用(yong)户设置屏蔽陌生用(yong)户或者特定用(yong)户、本人发布信(xin)息可见范围(wei)、禁(jin)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xin)息等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防(fang)护(hu)选项。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xin)规则(ze),提供便利用(yong)户设置仅接收(shou)好友私信(xin)或者拒绝接收(shou)所有私信(xin)等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防(fang)护(hu)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xin)或者自定义私信(xin)屏蔽词等功能。

第二十(shi)四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yong)户面临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风险的,应当及时(shi)通过显(xian)著方(fang)式提示用(yong)户,告知用(yong)户可以采取的防(fang)护(hu)措施(shi)。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xing)的,还应当为用(yong)户提供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防(fang)护(hu)指导和保护(hu)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fang)护(hu)措施(shi),并向网信(xin)、公安等有关部(bu)门报(bao)告:

(一)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侵害未成(cheng)年人、老年人、残疾(ji)人等用(yong)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侵犯用(yong)户个人隐私的;

(三)若不(bu)及时(shi)采取措施(shi),可能造成(cheng)用(yong)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guo)的其他情形(xing)。

第二十(shi)五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应当及时(shi)保存信(xin)息内容(rong)、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yong)户提供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yong)户维权提供便利。

公安、网信(xin)等有关部(bu)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shi)提供必要(yao)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shi)六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she)会监督,优(you)化投诉、举报(bao)程序(xu),在服务显(xian)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快捷投诉、举报(bao)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shi)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bao)并反(fan)馈处理结果(gu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bao)内容(rong)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shi)研(yan)判。对属于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投诉、举报(bao),应当依法处理并反(fan)馈结果(guo);对因(yin)证明材料不(bu)充分(fen)难(nan)以准确判断的,应当及时(shi)告知用(yong)户补(bu)充证明材料;对不(bu)属于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投诉、举报(bao),应当按照其他类型投诉、举报(bao)的受理要(yao)求予(yu)以处理并反(fan)馈结果(guo)。

第二十(shi)七条(tiao)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you)先处理涉未成(cheng)年人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的投诉、举报(bao)。发现涉及侵害未成(cheng)年人用(yong)户合法权益的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lu)法规和本规定要(yao)求及时(shi)采取措施(shi),提供相应保护(hu)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bu)门报(bao)告。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cheng)年人及其监护(hu)人行使通知删除(chu)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shi)采取删除(chu)、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yao)的措施(shi),防(fang)止信(xin)息扩(kuo)散。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lu)责任

第二十(shi)八(ba)条(tiao) 网信(xin)部(bu)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bu)门依法对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治(zhi)理情况进(jin)行监督检查。

网络(luo)信(xin)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xin)部(bu)门和有关部(bu)门依法实施(shi)的监督检查应当予(yu)以配合。

第二十(shi)九条(tiao) 网信(xin)部(bu)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bu)门建立健全信(xin)息共享、会商通报(bao)、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zuo)机制,协同治(zhi)理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xin)、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bu)门移送的涉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shi)进(jin)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tiao)件的及时(shi)立案侦(zhen)查、调查。

第三十(shi)条(tiao) 违反(fan)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uo)网络(luo)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guo)个人信(xin)息保护(hu)法》、《中华人民共和国(guo)治(zhi)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xin)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lu)、行政法规的规定予(yu)以处罚。

法律(lu)、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xin)、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bu)门依据职责给予(yu)警告、通报(bao)批评,责令限期(qi)改正(zheng),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shi)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guo)的,并处十(shi)万元以上二十(shi)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煽(shan)动制作(zuo)、复制、发布、传播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或者利用(yong)网络(luo)暴(bao)力事件实施(shi)恶意营销炒作(zuo)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shi)一条(tiao) 违反(fan)本规定,给他人造成(cheng)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cheng)违反(fan)治(zhi)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yu)治(zhi)安管理处罚;构成(che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ze)

第三十(shi)二条(tiao) 本规定所称网络(luo)暴(bao)力信(xin)息,是(shi)指通过网络(luo)以文本、图像、音(yin)频、视频等形(xing)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yao)诽谤、煽(shan)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rong)的违法和不(bu)良信(xin)息。

第三十(shi)三条(tiao) 依法通过网络(luo)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shi)舆论监督的,不(bu)适(shi)用(yong)本规定。

第三十(shi)四条(tiao)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shi)行。

发布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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