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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内部资料精准大全2024-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刑罚之外,矫治教育如何见效?,年龄,犯罪,司法
2024-06-02 07: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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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杀案(an)”仅过去(qu)两个月,5月22日(ri),“云南一中学生被同学砍杀身亡”“男生被同学用11盆开水烫伤”同时登上(shang)热搜。

最(zui)高法最(zui)新数据显示,近三年来(lai),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shang)升趋(qu)势。其中,一些(xie)恶性案(an)件引发广泛(fan)关注,公众要求对施害(hai)者(zhe)“严加惩处”的感性认知,与(yu)司法制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hu)”的理性设计,再次产生碰撞(zhuang)。

刑责年龄下调的呼声与(yu)担忧

回顾过往,未成年恶性案(an)件已(yi)多次引发广泛(fan)、激烈的讨论,甚(shen)至(zhi)在一定程度上(shang)推动刑法的修改。

2004年黑龙江13岁男童强(qiang)奸(jian)杀人案(an)、2015年湖南邵阳(yang)13岁少年弑师案(an)、2018年湖南益阳(yang)12岁儿童持刀(dao)杀母案(an)、2019年辽宁大连13岁男童奸(jian)杀10岁女童案(an),都(dou)曾掀起关于(yu)“刑事(shi)责任年龄是(shi)否应降低”的讨论。彼时,我国刑法规(gui)定的最(zui)低刑事(shi)责任年龄是(shi)14周岁。

尤其是(shi)大连男童蔡某某奸(jian)杀女童抛(pao)尸(shi)案(an),经由社交媒体传播,迅速衍化为强(qiang)烈的舆论诉(su)求。降低刑事(shi)责任年龄、严惩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空前高涨。

“蔡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养3年,这是(shi)法律修改前对未达刑事(shi)责任年龄触罪未成年人最(zui)严厉的措施。人们在痛心之余仍(reng)感到愤怒,大家期待(dai)未成年人立法能对这些(xie)现(xian)实问题作出(chu)回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指出(chu),民众的愤怒传递给立法者(zhe),在一定程度上(shang)促使刑法修正(zheng)案(an)(十一)降低刑事(shi)责任年龄。

在此背景下,2020年底审议(yi)通过的刑法修正(zheng)案(an)(十一)将刑事(shi)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同时用“故(gu)意杀人、故(gu)意伤害(hai)罪,致人死亡或者(zhe)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qing)节恶劣,经最(zui)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su)”的条件予以严格(ge)限制。

“其实刑法修正(zheng)案(an)(十一)一审稿没有涉及降低刑事(shi)责任年龄,二审稿直接增加了此规(gui)定。”苏明月告诉(su)记者(zhe)。据了解,刑法修正(zheng)案(an)(十一)的立法工作启动于(yu)2019年初,2020年6月提交全(quan)国人大常(chang)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yi)。

在回应民意的同时,下调刑事(shi)责任年龄也引发了一些(xie)担忧。

“在这次修法过程中,刑事(shi)责任年龄有限度地下降,刑事(shi)司法的管辖权谨慎地扩张。这与(yu)民众的要求仍(reng)有差距。刑事(shi)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还有11周岁、10周岁的孩子作恶,作为区分罪与(yu)非罪的界限,刑事(shi)责任年龄究竟(jing)划到几岁合适(shi)?界分出(chu)怎样的行为合适(shi)?”苏明月提出(chu)。

上(shang)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yao)建龙撰文指出(chu),法定最(zui)低刑事(shi)责任年龄历经近代以来(lai)的百年发展,整体呈现(xian)的是(shi)上(shang)升而非下降的趋(qu)势。

“刑事(shi)责任年龄作为区分刑事(shi)未成年人与(yu)刑事(shi)成年人的标尺,最(zui)能反映立法者(zhe)所持儿童观的基本立场。通常(chang)刑事(shi)责任年龄越高意味着立法者(zhe)视未成年人为区别于(yu)成人的独(du)立存在的认知程度越高,换言(yan)之,刑事(shi)责任年龄的降低则表明视未成年人为区别于(yu)成人的独(du)立存在的认知程度也在降低。”他在文中提出(chu),刑法修正(zheng)案(an)(十一)下调刑事(shi)责任年龄的实质是(shi)主张在特定情(qing)形下可以降低至(zhi)12周岁的儿童当作成年人对待(dai),否定其与(yu)成年人的差异,放(fang)弃教育而施以刑罚。

基于(yu)现(xian)代儿童观念的少年司法

专(zhuan)家学者(zhe)的思考和提问,并非认为犯罪未成年人不需要处分,而是(shi)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在传统司法体系中逐(zhu)渐确立了少年司法所遵(zun)循的原(yuan)则和理念,即“最(zui)有利于(yu)未成年人”原(yuan)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fu)”的理念,其最(zui)终目的是(shi)“挽救”未成年人。

曾经,人们虽然能直观地感受(shou)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存在差别,但全(quan)世(shi)界在司法上(shang)多将其与(yu)成年人一体化对待(dai)。

而随着不同领域的研究加深,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以及认识和控制能力上(shang)与(yu)成年人都(dou)有着本质区别的科学认知开始被广泛(fan)接受(shou)。在此基础上(shang),19世(shi)纪起,现(xian)代儿童观念逐(zhu)渐形成。这种观念认为未成年人是(shi)需要特殊抚育和保护(hu)的群体。未成年人保护(hu)主义理念随之慢慢确立。

现(xian)代儿童观念也成为少年司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区别于(yu)传统司法的犯罪少年处遇(yu)制度开始形成,并出(chu)现(xian)专(zhuan)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设置了世(shi)界上(shang)第一个少年法院。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与(yu)矫正(zheng)给予了极(ji)大的关注,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hu)被剥夺(duo)自(zi)由少年规(gui)则》等公约,将最(zui)大利益作为儿童权利保护(hu)的首要原(yuan)则,弱化刑罚的报(bao)应观念,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lai)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优先适(shi)用教育改造措施,显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特殊保护(hu)理念。

其先进的少年司法理念也被国内立法所接受(shou)。1992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hu)法规(gui)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fu)的原(yuan)则”。1999年生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gui)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yu)教育和保护(hu),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liang)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未达刑责年龄犯罪未成年人,去(qu)向何方?

在刑事(shi)司法之内,最(zui)低刑事(shi)责任年龄有限制地下调至(zhi)12周岁。那么(me),未达刑事(shi)责任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怎么(me)办?

在2020年底审议(yi)通过刑法修正(zheng)案(an)(十一)之前,我国刑法规(gui)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shi)处罚的,责令(ling)他的家长或者(zhe)监护(hu)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hou),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修正(zheng)案(an)(十一)修改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shi)处罚的,责令(ling)其父母或者(zhe)其他监护(hu)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hou),依法进行专(zhuan)门矫治教育。”

由此,我国从法律层面废(fei)除了收容教养制度,由专(zhuan)门矫治教育代之。

同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yu)刑法做了衔接,规(gui)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gui)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shi)责任年龄不予刑事(shi)处罚的,经专(zhuan)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zhuan)门矫治教育。”

1952年,我国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1979年刑法将其确定为专(zhuan)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管教制度。但收容教养在执行中长期存在程序不清(qing)、场所不明等问题,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zi)由的措施,不经司法程序,也一直备受(shou)诟病。

“相当长时间是(shi)公安机关比(bi)照(zhao)劳动教养的程序、利用劳动教养的场所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全(quan)国人大常(chang)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劳动教养取消后,劳动教养场所没有了,给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了困难,造成实践中要么(me)随意放(fang),要么(me)违法关,即把罪错未成年人关进未成年犯管教所。

随着专(zhuan)门矫治教育的法律地位(wei)确立,需要专(zhuan)门学校与(yu)之配套。在专(zhuan)门学校,“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进行职业教育。同时,还要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实行闭环(huan)管理。”上(shang)述负责人介绍。

专(zhuan)门学校不足,“只能让家长领走”

实践中,首先便遇(yu)到了专(zhuan)门学校数量不足的问题。教育部2023年底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zhi)2022年,全(quan)国共有119所专(zhuan)门学校,在校生8109人。其中,有的省(sheng)份尚未建立专(zhuan)门学校;只有部分学校满足“专(zhuan)门场所+闭环(huan)管理”的条件,有资质招收涉罪未成年人。

苏明月告诉(su)记者(zhe),有的省(sheng)份只有一所设置在省(sheng)会的专(zhuan)门学校,由于(yu)承载量有限,便设置了户籍限制。对于(yu)需要接受(shou)矫治教育的非省(sheng)会城市(shi)户籍未成年人,便出(chu)现(xian)了无处可去(qu)的情(qing)况。

中部省(sheng)份某地公安局的一名治安民警告诉(su)记者(zhe),他们打击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在少数,有的重复犯罪多次,但是(shi)本地没有专(zhuan)门学校。“像这种情(qing)况,没有达到年龄不能走刑事(shi)程序,又(you)衔接不上(shang)矫治教育,我们只能处罚、训诫,然后让家长领走。”

一名办理未成年人案(an)件的检察官也透露,对于(yu)不起诉(su)的犯罪未成年人,目前逆(ni)送到专(zhuan)门学校的流程并不顺畅。一方面是(shi)专(zhuan)门学校数量、设施不足;另一方面,专(zhuan)门矫治教育的规(gui)定在一定程度上(shang)缺乏可操作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gui)定,专(zhuan)门教育和专(zhuan)门矫治教育的入学程序有申请入学和强(qiang)制入学两种。中国政法大学诉(su)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贞会告诉(su)记者(zhe),实践中尚未充分落实,各地还普遍遵(zun)循过去(qu)的“三自(zi)愿”原(yuan)则,即未成年人本人、监护(hu)人和所在学校均同意,方能送入专(zhuan)门学校。

一份学术调查报(bao)告显示,接受(shou)问卷(juan)调查的数百名家长中绝大多数不愿意将孩子送往专(zhuan)门学校。《检察日(ri)报(bao)》此前的报(bao)道提到,江苏省(sheng)某地检察机关反映,当地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14岁至(zhi)16岁的未成年人有70人,但这70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均不愿意将孩子送往专(zhuan)门学校。

此外,根据法律规(gui)定,专(zhuan)门学校的转入、转出(chu)均须专(zhuan)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同意。苏明月指出(chu),当前,不少地方尚未成立专(zhuan)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其次,该委员会是(shi)一个松散的、多成员的组织,它的评估是(shi)真(zhen)正(zheng)实地评估还是(shi)书面评估,其科学性和实质性尚不明确。

专(zhuan)门矫治教育,待(dai)纳入司法程序

此外,多位(wei)接受(shou)采(cai)访的专(zhuan)家和司法工作人员还提到一个共同的问题:专(zhuan)门矫治教育决定仍(reng)由行政机关作出(chu),排除了司法权的介入。

“行政干预体系中,针对未成年人严重程度各异的偏差行为一律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不能进行裁判,严重削(xue)弱其干预力度与(yu)执行刚性。”中国政法大学诉(su)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罗海敏(min)指出(chu)。

苏明月表示,法律规(gui)定专(zhuan)门矫治教育实施闭环(huan)管理,这意味着限制人身自(zi)由。“司法之外的行政权在处理问题上(shang)可能更为灵(ling)活,但司法结果是(shi)经过正(zheng)当程序过滤后的保障,更值得信赖。”

王贞会建议(yi),至(zhi)少应该把未达刑事(shi)责任年龄犯罪未成年人的专(zhuan)门矫治教育纳入到司法程序中,参照(zhao)刑事(shi)诉(su)讼法中精神病人强(qiang)制医(yi)疗程序,由法院来(lai)决定是(shi)否进行专(zhuan)门矫治教育。

他认为,司法的介入能保障当事(shi)人的权利,也能解决行政部门互不担责的情(qing)况。而大众对于(yu)司法程序的认可度也更高。“换句话说,走司法程序本身对于(yu)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是(shi)一种惩罚。”

北京市(shi)海淀(dian)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秦硕同样认为,不管是(shi)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还是(shi)前期需要分级干预的不良(liang)行为,都(dou)应该由统一的评价机关作出(chu)决定。最(zui)适(shi)合的评价机构便是(shi)少年法庭。这样可以实现(xian)裁决的标准统一,最(zui)大程度上(shang)实现(xian)有效干预。

少年法庭发端于(yu)涉未成年人刑事(shi)案(an)件,1984年,上(shang)海市(shi)长宁区法院在全(quan)国率先试点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限于(yu)特定的历史条件,当时的少年法庭只是(shi)附设于(yu)刑庭的少年犯合议(yi)庭。恰是(shi)这一基层实践,成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启动的标志。

“经过40年的发展,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成长壮(zhuang)大,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最(zui)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法官赵俊甫表示,如今,少年法庭正(zheng)在实现(xian)涉未成年人案(an)件民事(shi)、行政、刑事(shi)“三审合一”。“三审合一”就是(shi)要实现(xian)全(quan)面保护(hu)、综合保护(hu),通过穿透式审判,及时解决甚(shen)至(zhi)一揽子解决问题,避免问题拖大。

受(shou)访专(zhuan)家认为,将专(zhuan)门矫治教育的决定由行政权转变为司法权,正(zheng)是(shi)为了推动未成年人不良(liang)行为尽快得到明确而有效的干预。而且,经由司法程序,能够(gou)更好平衡矫治教育的有效性与(yu)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hu)的公平性,这也是(shi)独(du)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应有的方向。

完善罪错分级干预措施刻不容缓

而从整个分级干预体系的设计上(shang),罗海敏(min)指出(chu),目前,各级干预措施种类(lei)偏少、区分不细、衔接不足的状(zhuang)况,也使得实践中容易出(chu)现(xian)“一罚到底”和“一放(fang)了之”的两极(ji)分化态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解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教育问题的专(zhuan)门立法,重点关注罪错行为的早期干预和预防处遇(yu)事(shi)项,提出(chu)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界分为不良(liang)行为、严重不良(liang)行为和犯罪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干预措施。

“通过这种分级设置,明确了不利于(yu)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对他人和社会没有危(wei)害(hai)性的自(zi)害(hai)行为是(shi)分级干预体系的起点,基本实现(xian)了未成年人不良(liang)行为从最(zui)轻微到最(zui)严重程度的完整覆盖。”罗海敏(min)说。

她(ta)同时指出(chu),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还不够(gou)科学、清(qing)晰,尤其是(shi)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liang)行为的界定仍(reng)过于(yu)笼统、混杂,其中既涵盖结伙斗殴、追逐(zhu)拦截他人、强(qiang)拿硬要等治安违法行为,也包括已(yi)构成犯罪但因不满法定刑事(shi)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shi)处罚的行为。

“事(shi)实上(shang),这两类(lei)行为无论在行为严重程度、社会危(wei)害(hai)性以及未成年人矫治难度等方面都(dou)存在显著差别,将两者(zhe)置于(yu)同一等级、适(shi)用同等干预措施显然模糊了治安违法与(yu)刑事(shi)犯罪之间的界限。”罗海敏(min)提出(chu),应该将因未达刑事(shi)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shi)处罚的犯罪行为单独(du)分级,这类(lei)案(an)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偏常(chang)程度和人身危(wei)险性方面甚(shen)至(zhi)超过了部分已(yi)被定罪量刑的未成年人,对其适(shi)用针对一般治安违法行为的分级干预措施,且适(shi)用相同的“专(zhuan)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的程序,显然有违罪错行为科学分级、分别处遇(yu)的基本标准。

最(zui)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缐杰指出(chu),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措施不够(gou)完善,是(shi)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之一。“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liang)行为,由于(yu)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矫治,逐(zhu)步(bu)发展演变成犯罪。”

缐杰透露,最(zui)高检正(zheng)在研究制定《关于(yu)加强(qiang)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该意见或将于(yu)年内出(chu)台。

“最(zui)高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去(qu)推动这件事(shi)情(qing),确实是(shi)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hu)的问题刻不容缓了,如果不把罪错分级干预制度给填补上(shang),我们的少年司法制度往前走起来(lai)就很(hen)艰难。”王贞会指出(chu)。

苏明月也认为,当务之急是(shi)将分级干预原(yuan)则和矫治教育措施充实起来(lai)、用起来(lai)。

新京报(bao)记者(zhe)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lin)

发布于(yu):北京市(shi)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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