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zong)局(ju)网站昨(zuo)日披露的行政(zheng)处罚信息公开(kai)表(吉金罚决(jue)字〔2024〕82号、83号)显示,吉林银(yin)行股(gu)份(fen)有限公司长春凯旋支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吉林监管局(ju)依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银(yin)行业(ye)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shen)经营规则,对(dui)该支行罚款一百五十万元。
李凤霞(时任吉林银(yin)行长春凯旋支行行长)对(dui)吉林银(yin)行长春凯旋支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吉林监管局(ju)依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银(yin)行业(ye)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shen)经营规则,对(dui)李凤霞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银(yin)行业(ye)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yin)行业(ye)金融机构(gou)的审慎(shen)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zheng)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yin)行业(ye)监督管理机构(gou)依照(zhao)法律、行政(zheng)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shen)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bu)控制、资本充(chong)足率、资产(chan)质量、损失准(zhun)备金、风险集(ji)中、关联交易、资产(chan)流动性等内容。
银(yin)行业(ye)金融机构(gou)应当严格遵(zun)守(shou)审慎(shen)经营规则。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银(yin)行业(ye)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yin)行业(ye)金融机构(gou)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yin)行业(ye)监督管理机构(gou)责令(ling)改正,并(bing)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yu)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ling)停业(ye)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go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gao)级管理人(ren)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zu)碍(ai)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man)重要事实(shi)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zhao)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fan)审慎(shen)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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