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海二中院(yuan)】;
2024年5月3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min)法院(yuan)一审公(gong)开宣判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gong)司原党(dang)委副书记、总裁兼上海展览中心原党(dang)委书记、总经理孙小明受贿案,对(dui)被(bei)告人孙小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tu)刑十二年,并(bing)处罚(fa)金人民(min)币(bi)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shou)益予以追缴,上缴国(guo)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bei)告人孙小明利用担任上展中心展览部经理、营销总监兼营销部经理、上展中心总经理、上展集团副总裁、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租用展馆、办公(gong)场地、广告区域、承(cheng)接工程等方(fang)面(mian)提供帮助,非法收(shou)受他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min)币(bi)2,383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min)法院(yuan)认为,被(bei)告人孙小明身为国(guo)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shou)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