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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guo)务院决定对《国(guo)家科学(xue)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guo)家设立下列国(guo)家科学(xue)技术奖:
“(一)国(guo)家最高科学(xue)技术奖;
“(二)国(guo)家自然科学(xue)奖;
“(三)国(guo)家技术发明奖;
“(四(si))国(guo)家科学(xue)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国(guo)际科学(xue)技术合作奖。”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guo)家科学(xue)技术奖应当坚(jian)持国(guo)家战略导向,与国(guo)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gui)划紧密结合。国(guo)家加大对自然科学(xue)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guo)家自然科学(xue)奖应当注(zhu)重前瞻性、理论性,国(guo)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zhu)重原创性、实用性,国(guo)家科学(xue)技术进步奖应当注(zhu)重创新性、效益性。”
三、将第四(si)条修改为:“国(guo)家科学(xue)技术奖励工作坚(jian)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guan)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pei)育和践(jian)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guo)家科学(xue)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gui)定报党中央。”
四(si)、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guo)家科学(xue)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guo)务院科学(xue)技术行政部门(men)提(ti)出,报党中央、国(guo)务院批准(zhun)。”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guo)务院科学(xue)技术行政部门(men)对国(guo)家科学(xue)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zhong)获(huo)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shen)核,报党中央、国(guo)务院批准(zhun)。”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guo)家自然科学(xue)奖、国(guo)家技术发明奖、国(guo)家科学(xue)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国(guo)际科学(xue)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guo)家最高科学(xue)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guo)务院科学(xue)技术行政部门(men)会同财政部门(men)提(ti)出,报党中央、国(guo)务院批准(zhun)。”
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huo)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xue)技术成果的,或者以(yi)其他不(bu)正当手段骗取国(guo)家科学(xue)技术奖的,由国(guo)务院科学(xue)技术行政部门(men)报党中央、国(guo)务院批准(zhun)后(hou)撤销奖励,追(zhui)回(hui)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men)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