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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澳门免费资料大全50-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问题,行为,影响,消费者
2024-06-02 00: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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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cai)经(jing)5月11日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li)总局5月11日消息,为(wei)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xu),鼓(gu)励创新,保护经(jing)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shu)字经(jing)济规范健(jian)康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bu)《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鼓(gu)励创新。保护企业(ye)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ye)发挥最大创新潜能。二是着力规范竞争。顺应我国数(shu)字经(jing)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完(wan)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认定标准(zhun)及(ji)规制要求。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xuan)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wei)在网络环境(jing)下的新表现形式,列举了反向刷单、非(fei)法数(shu)据获取(qu)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并设置兜底条款,为(wei)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wei)提供监管依据。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回应社会(hui)关切,对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chao)信、好评返现、影(ying)响(xiang)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为(wei)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ye)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四是强化平台责(ze)任。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竞争行为(wei)加强规范管理(li),同(tong)时对滥用数(shu)据算法获取(qu)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五是优化执法办案。针(zhen)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辐射面广(guang)、跨(kua)平台、跨(kua)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xu)作出特别(bie)规定。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wei)解决重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六是明确法律责(ze)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dian)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tong)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ze)任,强化监管效果。

《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着力做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规范和查处工作,切实维护经(jing)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经(jing)营主体(ti)有序(xu)竞争、创新发展,以高质效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助力数(shu)字经(jing)济高质量发展。

《规定》全(quan)文(wen)如下: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wei)了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xu),鼓(gu)励创新,保护经(jing)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shu)字经(jing)济规范持续健(jian)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dian)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dian)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gu)励和支持经(jing)营者依法开展经(jing)营活动,公平参(can)与市场竞争。经(jing)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从事生(sheng)产经(jing)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cheng)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商业(ye)道德(de)。

经(jing)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扰乱市场竞争秩序(xu),影(ying)响(xiang)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jing)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li)总局负(fu)责(ze)监督指导全(quan)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zhi)查处全(quan)国范围内有重大影(ying)响(xiang)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jian)。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wei)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保证严格(ge)、规范、公正、文(wen)明执法。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应当会(hui)同(tong)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贯彻(che)落实网络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案件(jian),协同(tong)推(tui)进综合治理(li)。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ze)分工,依法加强金融、传媒、电(dian)信等行业(ye)管理(li),采(cai)取(qu)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

第五条 国家鼓(gu)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zhi)和个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进行社会(hui)监督。对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举报(bao),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接到(dao)举报(bao)后应当及(ji)时处理(li)。

行业(ye)组织(zhi)应当加强行业(ye)自律,引导、规范会(hui)员依法合规竞争。

第六条 平台经(jing)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wei)的规范管理(li),发现平台内经(jing)营者采(cai)取(qu)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xiao)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wei),应当及(ji)时采(cai)取(qu)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cun)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jing)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报(bao)告。记录保存(cun)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

第七(qi)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wei),引人误(wu)以为(wei)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bao)括(kuo)服务)或者与他人存(cun)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ying)响(xiang)的域名(ming)主体(ti)部分、网站名(ming)称、网页等相同(tong)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ying)响(xiang)的商品名(ming)称、企业(ye)名(ming)称(包(bao)括(kuo)简称、字号等)、社会(hui)组织(zhi)名(ming)称(包(bao)括(kuo)简称等)、姓名(ming)(包(bao)括(kuo)笔名(ming)、艺名(ming)、译名(ming)等)作为(wei)域名(ming)主体(ti)部分等网络经(jing)营活动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ying)响(xiang)的应用软件(jian)、网店、客户端(duan)、小程序(xu)、公众(zhong)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ming)称、图(tu)标、形状等相同(tong)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ying)响(xiang)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五)生(sheng)产销(xiao)售足(zu)以引人误(wu)认为(wei)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cun)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六)通过提供网络经(jing)营场所等便利条件(jian),与其他经(jing)营者共同(tong)实施混淆行为(wei);

(七(qi))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zu)以引人误(wu)认为(wei)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cun)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wei)。

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ying)响(xiang)的商业(ye)标识设置为(wei)搜(sou)索关键词,足(zu)以引人误(wu)认为(wei)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cun)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wei)。

第八条 经(jing)营者不得采(cai)取(qu)下列方式,对商品生(sheng)产经(jing)营主体(ti)以及(ji)商品性能、功(gong)能、质量、来源、曾获荣(rong)誉、资格(ge)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wu)解的商业(ye)宣(xuan)传,欺骗、误(wu)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zhong):

(一)通过网站、客户端(duan)、小程序(xu)、公众(zhong)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tui)介或者文(wen)字标注;

(二)通过直(zhi)播、平台推(tui)荐、网络文(wen)案等方式,实施商业(ye)营销(xiao)活动;

(三)通过热搜(sou)、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ye)营销(xiao)活动;

(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wu)解的商业(ye)宣(xuan)传。

经(jing)营者不得帮(bang)助其他经(jing)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wu)解的商业(ye)宣(xuan)传行为(wei)。

第九条 经(jing)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wei),对商品生(sheng)产经(jing)营主体(ti)以及(ji)商品销(xiao)售状况、交易信息、经(jing)营数(shu)据、用户评价(jia)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wu)解的商业(ye)宣(xuan)传,欺骗、误(wu)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zhong):

(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ming);

(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jing)营有关的数(shu)据信息;

(三)采(cai)用谎称现货(huo)、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xiao);

(四)编造用户评价(jia),或者采(cai)用误(wu)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zhu)区分不同(tong)商品的评价(jia)等;

(五)以返现、红包(bao)、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wei);

(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du)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liu)量数(shu)据;

(七(qi))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fang)、收视率等互动数(shu)据;

(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ye)率等教育培训效果;

(九)采(cai)用伪造口(kou)碑(bei)、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ye)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xiao);

(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wu)解的商业(ye)宣(xuan)传行为(wei)。

经(jing)营者不得通过组织(zhi)虚假交易、组织(zhi)虚假排名(ming)等方式,帮(bang)助其他经(jing)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wu)解的商业(ye)宣(xuan)传行为(wei)。

第十条 经(jing)营者不得采(cai)用财(cai)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ying)响(xiang)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qu)交易机会(hui)或者在流(liu)量、排名(ming)、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前款所称的财(cai)物,包(bao)括(kuo)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cai)产以及(ji)礼券、基金、股(gu)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cai)产权益。

第十一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wu)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ye)信誉、商品声(sheng)誉的行为(wei):

(一)组织(zhi)、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jia);

(二)利用或者组织(zhi)、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bu)虚假或者误(wu)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传播含(han)有虚假或者误(wu)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shu)、警告函或者举报(bao)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wu)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ye)信誉、商品声(sheng)誉的行为(wei)。

客户端(duan)、小程序(xu)、公众(zhong)号运营者以及(ji)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zhi)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jing)营者共同(tong)实施前款行为(wei)。

本条所称的商业(ye)信誉,是指经(jing)营者在商业(ye)活动中的信用和名(ming)誉,包(bao)括(kuo)相关公众(zhong)对该(gai)经(jing)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ye)道德(de)、技术水平、经(jing)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jia)。

本条所称的商品声(sheng)誉,是指商品在质量、品牌(pai)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ming)度。

第十二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大数(shu)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ying)响(xiang)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liu)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wei),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前款所称的影(ying)响(xiang)用户选择,包(bao)括(kuo)违背(bei)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za)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判定是否构成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wei),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ye)发展等因(yin)素(su)。

第十三条 未经(jing)其他经(jing)营者同(tong)意,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wei),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在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wu)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wei)。

第十四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误(wu)导、欺骗、强迫(po)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gong)能或者其他程序(xu)等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五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判定经(jing)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yin)素(su):

(一)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wei)会(hui)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二)不兼容行为(wei)是否影(ying)响(xiang)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ying)响(xiang)网络生(sheng)态开放共享;

(三)不兼容行为(wei)是否针(zhen)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平、合理(li)、无(wu)歧(qi)视原则;

(四)不兼容行为(wei)对消费者、使用该(gai)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方经(jing)营者合法权益以及(ji)社会(hui)公共利益的影(ying)响(xiang);

(五)不兼容行为(wei)是否符合行业(ye)惯例、从业(ye)规范、自律公约等;

(六)不兼容行为(wei)是否导致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li)增加;

(七(qi))是否有正当理(li)由。

第十六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zhi)接、组织(zhi)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wei),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jing)营者发生(sheng)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jing)营者受(shou)到(dao)搜(sou)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pi)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pi)量购买后退货(huo)或者拒绝收货(huo)等。

第十七(qi)条 经(jing)营者不得针(zhen)对特定经(jing)营者,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ji)页面,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xu)。拦截、屏蔽非(fei)法信息,频繁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ji)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除外。

第十八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ying)响(xiang)用户选择、限流(liu)、屏蔽、搜(sou)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jing)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xu)。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xiao)售区域或者时间、参(can)与促销(xiao)推(tui)广(guang)活动等,影(ying)响(xiang)其他经(jing)营者的经(jing)营选择,妨(fang)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xu)。

第十九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fei)法获取(qu)、使用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持有的数(shu)据,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xu)。

第二十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jian)相同(tong)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li)地提供不同(tong)的交易条件(jian),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xu)。

以下情形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wei):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ji)需(xu)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ye)惯例,实行不同(tong)交易条件(jian);

(二)针(zhen)对新用户在合理(li)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平、合理(li)、无(wu)歧(qi)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第二十一条 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wei):

(一)违背(bei)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xu);

(二)无(wu)正当理(li)由,对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拖延审(shen)查、下架,以及(ji)其他干扰下载、安装、运行、更新、传播等行为(wei);

(三)对相关设备运行非(fei)必需(xu)的应用程序(xu)不提供卸载功(gong)能或者对应用程序(xu)卸载设置不合理(li)障碍;

(四)无(wu)正当理(li)由,对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搜(sou)索降权、限制服务内容、调整搜(sou)索结果的自然排序(xu)等行为(wei);

(五)其他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wei)。

第二十二条 经(jing)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扰乱市场竞争秩序(xu),影(ying)响(xiang)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jing)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jing)营者没有正当理(li)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shu)据、流(liu)量等信息优势以及(ji)管理(li)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jing)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xu)等方式,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xu)。

第二十四条 平台经(jing)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jing)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jia)格(ge)以及(ji)与其他经(jing)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li)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li)条件(jian)。主要包(bao)括(kuo)以下情形:

(一)强制平台内经(jing)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对商品的价(jia)格(ge)、销(xiao)售对象、销(xiao)售区域或者销(xiao)售时间进行不合理(li)的限制;

(三)不合理(li)设定扣取(qu)保证金,削减补贴(tie)、优惠和流(liu)量资源等限制;

(四)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jing)营者的交易进行其他不合理(li)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li)条件(jian)。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jing)营者应当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li)确定收费标准(zhun),不得违背(bei)商业(ye)道德(de)、行业(ye)惯例,向平台内经(jing)营者收取(qu)不合理(li)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判定构成妨(fang)碍、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yin)素(su):

(一)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wu)法正常使用;

(二)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wu)法正常下载、安装、更新或者卸载;

(三)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是否不合理(li)增加;

(四)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是否不合理(li)减少;

(五)用户合法利益是否遭受(shou)损失,或者用户体(ti)验和满(man)意度是否下降;

(六)行为(wei)频次、持续时间;

(七(qi))行为(wei)影(ying)响(xiang)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

(八)是否利用其他经(jing)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牟取(qu)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qi)条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jian)的管辖(xia)适(shi)用《市场监督管理(li)行政处罚程序(xu)规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举报(bao)较为(wei)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ying)响(xiang)的,可以由实际(ji)经(jing)营地、违法结果发生(sheng)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管辖(xia)。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的监测,发现违法行为(wei)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jian)过程中,被调查的经(jing)营者、利害关系人及(ji)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伪造、销(xiao)毁涉案数(shu)据以及(ji)相关资料,不得妨(fang)害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法履行职责(ze),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基于案件(jian)办理(li)的需(xu)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ye)机构对与案件(jian)相关的电(dian)子证据进行取(qu)证、固定,对财(cai)务数(shu)据进行审(shen)计。

第三十条 对于新型、疑难案件(jian),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can)与协助调查。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ye)知识、业(ye)务技能、实践经(jing)验等,对经(jing)营者的竞争行为(wei)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li)由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及(ji)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专业(ye)机构、专家观察员等对参(can)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ye)秘密负(fu)有保密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wu)弊或者泄露(lu)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ye)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法律责(ze)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经(jing)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cun)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jing)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wei)未采(cai)取(qu)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电(dian)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jing)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qi)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jing)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jing)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jing)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qi)条 经(jing)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fang)害、破坏其他经(jing)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jing)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电(dian)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jing)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wei)的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jing)营者利用网络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wei)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li)。

第四十一条 经(jing)营者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xu)要追究刑事责(ze)任的,市场监督管理(li)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ji)时将案件(jian)移(yi)送公安机关处理(li)。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bu)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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