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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品茶快餐外卖推荐,首例发行虚拟币涉刑案引争议:撤回流动性致炒币亏损是否构成诈骗,杨启超,罗某,区动
2024-06-09 08: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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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大学生杨启超(chao)在境(jing)外公(gong)有链上发行一款简(jian)称为BFF的虚拟币,因撤回流动(dong)性引来牢狱之灾(zai)。检察机关(guan)指(zhi)控,其发行了假(jia)的虚拟币,他人受误导充值5万USDT币后,杨启超(chao)迅速“撤资”,导致他人损失5万USDT币,其行为构(gou)成诈(zha)骗罪。2024年2月20日,河南南阳(yang)高(gao)新技术产业开发区(qu)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启超(chao)犯诈(zha)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4年5月20日,该案在南阳(yang)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澎(peng)湃新闻(wen)获悉,在二审中,杨启超(chao)的辩护律师仍然为其做无罪辩护。

辩方认为,本案被告人杨启超(chao)发行的虚拟币拥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约地址,不存在所谓(wei)“假(jia)币”,而被告人和报案人都是币圈资深玩家,二人长期从事虚拟币买卖活动(dong),对于(yu)炒作(zuo)虚拟币的风(feng)险有明确认知。此(ci)外,平台允许随(sui)时添加或撤回流动(dong)性,被告人的行为不违反(fan)平台规则。而被害人持(chi)有的BFF币,在案发后因流动(dong)性增(zeng)加而升值,若交易(yi)即可兑回比之前更多的USDT币,则被害人不存在任何损失。

相(xiang)关(guan)律师介绍,在我国法律政(zheng)策尚未认可虚拟币的合法性且“投资虚拟币损失自担”的情况下(xia),这起因发行虚拟币撤回流动(dong)性而被作(zuo)为刑案诉至法院的,在国内(nei)尚属首例(li)。

该案在南阳(yang)中院二审

“撤回流动(dong)性”引发的诈(zha)骗案

生于(yu)2000年的杨启超(chao),案发前是浙(zhe)江某高(gao)校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si)学生。出于(yu)爱(ai)好,他在大学期间(jian)便涉足(zu)虚拟币。

2022年5月初,他关(guan)注到一个名为区(qu)动(dong)未来(英(ying)文名:Blockchain Future Force,简(jian)称BFF)DAO社群自治组织,为发行去中心化的虚拟代币进行前期的宣传、预热。发行时间(jian)预告为当年5月2日。

当天下(xia)午4点41分46秒(北京时间(jian)),杨启超(chao)出于(yu)好奇,在币安链上创建了一款与区(qu)动(dong)未来英(ying)文名一样的“Blockchain Future Force”数字(zi)虚拟货币(简(jian)称BFF)。下(xia)午4点57分25秒,杨启超(chao)往其发行的虚拟币中添加了30万枚BSC-USD及63万枚BFF的流动(dong)性。

在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yi)中,“流动(dong)性池”是关(guan)键因素(su)。首先需要流动(dong)性提供者(zhe)(用户)将“代币对”(本案代币对为BFF和BSC-USD两种虚拟币)存入智(zhi)能合约中以创建流动(dong)性池,并通过自动(dong)做市商(AMM)根据(ju)数学函数设定代币对比例(li),两种代币进行兑换改变代币对的比例(li),进而改变比值,投资者(zhe)从中寻找套利空间(jian)。

在杨启超(chao)添加流动(dong)性的同一秒,罗某花费5万枚BSC-USD兑换了85316.72枚BFF币。仅仅在24秒后,杨启超(chao)便撤回了BFF币中的流动(dong)性,得到353488.115枚BSC-USD和508069.878枚BFF币。撤回流动(dong)性的操(cao)作(zuo)导致流动(dong)性池中的BFF币大幅贬值,罗某用81043枚BFF币只兑回了21.6枚BSC-USD。

这个撤回流动(dong)性的行为,在起诉书中被称之为“撤资”。多名币圈玩家介绍,撤回流动(dong)性在虚拟币交易(yi)中常见的套利方式,在流动(dong)性不多的情况下(xia)可导致虚拟币兑换价格的大幅波动(dong),赚(zuan)取十倍百倍的收益,相(xiang)对应的,亏损者(zhe)持(chi)有的虚拟币可能大幅贬值。因此(ci),发行方在添加流动(dong)性后很短的时间(jian)内(nei)就撤回,会被视为“不厚道(dao)”。而杨启超(chao)则表示,“我只是把大哥(ge)割我的割点回来而已,我没少被割。”

不过,在公(gong)有链上发行虚拟币,并没有“能不能撤”、“多久才能撤”的规则限(xian)制。投资者(zhe)是选择(ze)亏损出局还是等有新的流动(dong)性进来,升值后再兑换,取决于(yu)个人的判断和选择(ze)。

罗某选择(ze)的是,找对家要回损失。

发行、交易(yi)虚拟币都是匿名的,通常很难找到对家。巧的是,罗某在溯源(yuan)时通过一名共同的微信好友,找到了杨启超(chao)。罗某要求杨启超(chao)退(tui)还其损失,遭到拒绝。

2022年5月3日,罗某向(xiang)南阳(yang)市公(gong)安局高(gao)新技术产业开发区(qu)公(gong)安分局报案,称其投资虚拟币被骗人民币30余(yu)万元(用5万USDT币折算)。不久,警方以涉嫌诈(zha)骗罪刑事立案,并于(yu)当年11月在浙(zhe)江杭州将杨启超(chao)抓获。

薄饼平台规则,可随(sui)时移除流动(dong)性。

“受骗”之争与“大神级”炒家

诈(zha)骗罪是指(zhi)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e)较大的公(gong)私(si)财物的行为。庭审中,围绕杨启超(chao)发的虚拟币是真是假(jia)、罗某是否陷入错误认知等问题,控辩双方观点迥异(yi)。

南阳(yang)高(gao)新技术产业开发区(qu)人民检察院指(zhi)控称:被告人杨启超(chao)通过创建与区(qu)动(dong)未来发行的虚拟币名字(zi)相(xiang)同、发行宣传资料相(xiang)同的虚假(jia)BFF币,自己充值30万USDT币作(zuo)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罗某充值5万USDT币后,杨启超(chao)连同自己充值的30万USDT一共35万多USDT同时撤资,骗取罗某人民币33万元。

在辩护律师看来,首先,杨启超(chao)发行的虚拟币虽然与区(qu)动(dong)未来英(ying)文名同名,但这不能说明是假(jia)的BFF币,因为杨启超(chao)发行的BFF币具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约地址,可以正(zheng)常兑换。虚拟币平台上,同名的币比比皆是。该案中,在杨启超(chao)发行BFF币之前,已经有相(xiang)关(guan)主体发行了多款同名的BFF币。事实上,区(qu)动(dong)未来并没有发行BFF币,其发行的是BFFT、BFFA币。

“买入虚拟币首先就要核对合约地址,合约地址有点类似于(yu)网址,是一串(chuan)字(zi)母和数字(zi)组成的密钥(yao),具有唯一性且不可篡改,也是识别(bie)不同虚拟币的最(zui)核心要素(su)。”一位不愿具名的区(qu)块链金融专家介绍,“虚拟币发展到今天,发行门槛已经极低。任何人都可以随(sui)时发币,因为代码都是开源(yuan)的,随(sui)便复制代码都可以发行,比如,复制比特币的虚拟币就很多,同名的、蹭热度的虚拟币、山寨(zhai)币、模仿币,更是非常普遍。”该专家还介绍,2021年,因马斯克的背书,狗狗币大火,平台上发行了成千上万种以各种动(dong)物命名的虚拟币,炒币成风(feng)。

罗某充值5万USDT币兑换BFF币的行为,是否陷入了错误认知?

在辩护律师看来,罗某是资深玩家,对于(yu)虚拟币交易(yi)的博(bo)弈性质及风(feng)险应具有明确认知,其在笔录中就表示:“一般发行新币,谁先购买到,后面的人再进行购买,我的币就等于(yu)增(zeng)值了。”“缺点就是没有监管,谁都可以在平台上发行虚拟币,有投资风(feng)险。”

交易(yi)记录显示,罗某是在杨启超(chao)添加流动(dong)性的同一秒钟买入的BFF币,“这不可能是通过手动(dong)操(cao)作(zuo)能够实现的,而是通过脚本自动(dong)完成,不涉及人为核对及辩认过程。”辩护律师说。

不过,罗某否认其是提前写(xie)好脚本自动(dong)买入。

案件材料显示,罗某报案时,称是在南阳(yang)高(gao)新区(qu)某超(chao)市停车场内(nei)在手机上通过PancakeSwap(薄饼)虚拟币交易(yi)平台抢购的,“如能首批抢购到该虚拟币,再随(sui)着(zhe)买币的人数增(zeng)多,该币会涨价,卖出后增(zeng)值空间(jian)大。”而罗某一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则称罗某是在电脑上操(cao)作(zuo)的。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币圈人士分析说,虚拟币只有在发行人添加流动(dong)性后才能开展交易(yi),手动(dong)购买虚拟币,要经历连钱包、输(shu)入币的名称、兑换数量(liang)、选择(ze)用什么(me)币兑换、输(shu)入合约地址等,起码需要五六个步骤,一秒钟内(nei)不可能完成。

该币圈人士介绍,币圈有个玩法,叫“冲土(tu)狗”。而“土(tu)狗”,多是指(zhi)在去中心化的公(gong)有链上去投资那些通常没有正(zheng)规的宣传、没有白皮(pi)书的虚拟币,先冲进去的可能会有十倍百倍的收益,但撤退(tui)晚了,就可能因流动(dong)性不足(zu)而大幅亏损。实际上,有一种人被称作(zuo)“币圈狙击手”,他们提前写(xie)好程序(xu)脚本、抢先买入刚发行的虚拟币,等升值了就迅速撤出。这种人也被称为“撸毛”,“跟割韭菜是一个意思”。

上述币圈人士查阅罗某的操(cao)作(zuo)记录后发现,其多笔交易(yi)分别(bie)在6秒、9秒、12秒、18秒等极短的时间(jian)内(nei)买入卖出,最(zui)快的持(chi)有6秒便全部卖出,获利不菲,“这种操(cao)作(zuo)极其专业,在币圈属大神级别(bie)的”。

区(qu)动(dong)未来发的BFFA虚拟币

不保护虚拟货币与刑事追责(ze)

庭审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损失的虚拟币是否为应受刑法保护的财产。

公(gong)安机关(guan)早在立案之初,也曾告知罗某,因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内(nei)没有可以鉴定涉案USDT币价值的机构(gou)。一审法院也表示,鉴于(yu)目前国内(nei)无法对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进行价格鉴定,故无法认定该类诉骗犯罪的具体数额(e)。

罗某的损失是5万USDT币。USDT中文名“泰达币”,是锚定美(mei)元的一种虚拟币,一般情况下(xia)可与美(mei)元进行1:1兑换。但因币安链上不能直接(jie)使用USDT,只能用USDT跨(kua)链桥兑换成币安链上通用的BSC-USD币,再用BSC-USD兑换链上其他虚拟币。经过BSC-USD与USDT、USDT与美(mei)元、美(mei)元与人民币的多重兑换和折算,检方指(zhi)控杨启超(chao)骗取了罗某人民币3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ju)我国相(xiang)关(guan)政(zheng)策,该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yu)其稳定性,可以在很多国际交易(yi)平台进行交易(yi),并带来经济利益,其财产属性不可否认”,遂认可将案涉的5万USDT币折算成人民币价值作(zuo)为量(liang)刑情节。

辩护律师则认为,根据(ju)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虚拟货币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都是非法金融活动(dong),投资人即便产生了损失也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的认定属于(yu)“变相(xiang)支持(chi)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jian)的兑付交易(yi)”,与国家法律规定背道(dao)而驰。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及中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作(zuo)出《关(guan)于(yu)防范比特币风(feng)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zuo)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又(you)发布《关(guan)于(yu)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feng)险的公(gong)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zhun)非法公(gong)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yi)存在多重风(feng)险,包括虚假(jia)资产风(feng)险、经营失败风(feng)险、投资炒作(zuo)风(feng)险等,投资者(zhe)须自行承担投资风(feng)险。”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zui)高(gao)法、最(zui)高(gao)检等十部门发布《关(guan)于(yu)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yi)炒作(zuo)风(feng)险的通知》,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xiang)关(guan)衍生品,违背公(gong)序(xu)良俗的,相(xiang)关(guan)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ci)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xu)、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xiang)关(guan)部门依法查处。”

此(ci)外,在最(zui)高(gao)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发布的“指(zhi)导性案例(li)199号”中,最(zui)高(gao)人民法院确认该案例(li)中“仲裁(cai)裁(cai)决裁(cai)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mei)元,再将美(mei)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yu)变相(xiang)支持(chi)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jian)的兑付交易(yi),违反(fan)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gong)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cai)定撤销仲裁(cai)裁(cai)决。”

澎(peng)湃新闻(wen)发现,在河南南阳(yang)中院官网发布的一起民事案例(li)中也提到,“本案涉及的USDT数字(zi)货币是一种类似于(yu)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根据(ju)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gong)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zheng)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zuo)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gong)民投资和交易(yi)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相(xiang)关(guan)争议话题也引起学术界的争鸣。2024年5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登(deng)了一篇《虚拟币“刑法财物说”之辨析》的理论文章,该文作(zuo)者(zhe)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认为,“认定虚拟币为刑法财物,违反(fan)法秩序(xu)统(tong)一性原理”。其理由是:“我国民事法律和金融政(zheng)策均(jun)不保护有关(guan)虚拟币的活动(dong),不鼓励甚至打击虚拟币有关(guan)活动(dong),而民法上则一般以违反(fan)公(gong)序(xu)良俗认定虚拟币活动(dong)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guo)刑法将虚拟币作(zuo)为财物进行保护,则变相(xiang)保障(zhang)了虚拟币交易(yi)的安全,间(jian)接(jie)促(cu)进了虚拟币交易(yi)等活动(dong),与民法和金融政(zheng)策的目标是相(xiang)违背的。”

此(ci)外,辩护律师提出,交易(yi)记录显示,罗某兑回21.6个BSC-USD币不到7分钟,又(you)分三次(ci)“抄底”了杨启超(chao)发行的BFF币,而后罗某却向(xiang)公(gong)安机关(guan)报案被骗。截至庭审,被告人发行的BFF币因流动(dong)性增(zeng)加而大幅升值,罗某尾号3A22钱包仍持(chi)有72381.7198个BFF币,可兑换出64065.7134个USDT币,“暂且不论虚拟币是否是财物,单就USDT的数量(liang)增(zeng)加而言,罗家远没有任何损失”。

一审判决书称,“至于(yu)后期被害人是否将该BFF币进行买卖、目前该币按(an)照博(bo)饼平台交易(yi)规则是否显示仍存在价值、多大价值,均(jun)不影响(xiang)杨启超(chao)诈(zha)骗犯罪既遂构(gou)成。”在一审庭审中,法官明确要求在判决结果(guo)生效之前,罗某不能进行买卖。

二审中,辩护律师表示,“该案本质是虚拟币的投资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类似炒股,投资虚拟货币是一个过程,在该过程中,虚拟货币的价格随(sui)着(zhe)流动(dong)性的多少有高(gao)有低,是赚(zuan)还是赔取决于(yu)买入和卖出的时间(jian)点。现在看来,在整个投资BFF币的过程中,罗某并没有赔‘钱’,反(fan)而是赚(zuan)了‘钱’。本案逻辑的起点是交易(yi)亏损,如果(guo)被害人又(you)明明可以交易(yi)回更多的虚拟币,这怎么(me)能说是诈(zha)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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