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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宅基地,北京发文!,登记,指导,意见
2024-07-14 05:17:33
事关宅基地,北京发文!,登记,指导,意见

近日,北京发布了《北京市房地一(yi)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zhi)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全面(mian)启(qi)动房地一(yi)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mian)查清现状宅基地底数(shu),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颁证到(dao)户,显化农(nong)民土地和房屋财产权利。

对于出台指(zhi)导意见的原因,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yuan)委员会表示,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nong)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乡村全面(mian)振兴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nong)民权益、促进农(nong)村社(she)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北京市历史上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基础薄(bao)弱,普遍缺(que)少权源(yuan)材料,用地主(zhu)体情况复杂。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wen)题(ti),规范和指(zhi)导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yuan)委和市农(nong)业农(nong)村局结合(he)实际起草了指(zhi)导意见。

明确确权登记四(si)个(ge)环节

根据指(zhi)导意见,宅基地确权登记程序包括发布通(tong)告、地籍(ji)调查、村乡两级确认(ren)、不动产登记等(deng)四(si)个(ge)环节。

其中,对于没有土地权属(shu)来源(yuan)的宅基地,在(zai)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村级确认(ren)、公示和乡镇审核后属(shu)于合(he)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明确了村级公示的内容和时间,以及乡镇要对没有土地权属(shu)来源(yuan)材料和没有符合(he)规划或建设材料的出具意见。

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yuan)委表示,考虑北京市宅基地情况复杂、历史上确权登记基础差,权利人(ren)和用地情况较占地时已发生(sheng)较大变化,为保(bao)证确权登记结果的准确,除上述需完(wan)善权属(shu)来源(yuan)材料的宅基地外,要求村乡两级对已有权属(shu)来源(yuan)材料的宅基地情况一(yi)并(bing)进行核实确认(ren)。

根据指(zhi)导意见,不动产权证书要颁证到(dao)户,对于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向每户核发一(yi)本证书。

化解管理登记历史遗留问(wen)题(ti)

据了解,指(zhi)导意见的核心部分是妥善处理疑难问(wen)题(ti),为化解宅基地管理和登记历史遗留问(wen)题(ti)明确了指(zhi)导性政策。

其中,明确“户”的认(ren)定原则。各区对“户”的认(ren)定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各区未(wei)作规定的,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ji)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he)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tiao)件。根据户籍(ji)登记信息无法认(ren)定的,可参考当地农(nong)村集体土地家庭(ting)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nong)户情况,结合(he)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ren)定。

指(zhi)导意见还明确了依法可以确定非农(nong)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he)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4种情形,包括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nong)村建设、移(yi)民安置(zhi)等(deng)按照政府(fu)统一(yi)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国务(wu)院办公厅关于加(jia)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tong)知》印发前城镇居民在(zai)农(nong)村合(he)法取得宅基地的,以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的。

对于“一(yi)户多宅”问(wen)题(ti),指(zhi)导意见明确了原则上应“一(yi)户一(yi)宅”,但符合(he)当地分户建房条(tiao)件未(wei)分户存在(zai)“一(yi)户多宅”和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yi)户多宅”两种情形可以进行确权。

对于宅基地房屋属(shu)于不同权利人(ren)登记问(wen)题(ti),指(zhi)导意见规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符合(he)分割宅基地条(tiao)件的可以分户办理。

对于宅基地超(chao)面(mian)积问(wen)题(ti),指(zhi)导意见分阶段分情况确定了宅基地面(mian)积认(ren)定标准。基本原则为对于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mian)积予以确权登记。未(wei)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在(zai)充分考虑北京市宅基地管理政策历史沿革以及社(she)会公平(ping)性的情况下,按照“尊重历史、面(mian)对现实、兼顾公平(ping)”的原则,对于 1982 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每户最高不超(chao)过0.3 亩确定宅基地面(mian)积认(ren)定标准;对于 1982 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mian)积认(ren)定标准另行规定。

责编:万健祎

校对:廖胜超(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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