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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服务,用户,相关
2024-06-19 00:32:49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服务,用户,相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文化(hua)和旅游(you)部

国家广播电(dian)视总局

第17号

《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规定》已经2023年(nian)12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nian)第28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文化(hua)和旅游(you)部、国家广播电(dian)视总局同意,现予(yu)公布,自(zi)2024年(nian)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zhuang)荣文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文化(hua)和旅游(you)部部长 孙业礼

国家广播电(dian)视总局局长 曹(cao)淑敏(min)

2024年(nian)6月12日

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规定

第一章(zhang)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zhi)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hao)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hu)社会公共(gong)利(li)益,根据《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个人信息保护(hu)法》、《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治(zhi)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deng)法律(lu)、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kong)结合、标(biao)本兼治(zhi)、协同共(gong)治(zhi)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ze)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hua)和旅游(you)、广播电(dian)视等(deng)有关部门依据各(ge)自(zi)职责(ze)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ze)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yu)内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hua)和旅游(you)、广播电(dian)视等(deng)有关部门依据各(ge)自(zi)职责(ze)开展本行政区域(yu)内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zi)律(lu),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提(ti)供帮扶救助等(deng)支持。

第二章(zhang)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xin)价值(zhi)观,遵守法律(lu)法规,尊(zun)重社会公德(de)和伦理道德(de),促进形成积极健(jian)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hua),维护(hu)良好(hao)网络生态。

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ze)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机制,健(jian)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hu)、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shi)别处置等(deng)制度。

第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为用户提(ti)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deng)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zhen)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ti)供真(zhen)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不得为其(qi)提(ti)供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ti)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第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相关权利(li)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zhi)理责(ze)任。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li)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yin)流等(deng)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cao)纵用户账号等(deng)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zhi)他(ta)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qi)提(ti)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deng)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kuang)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zhi)理工作年(nian)度报告。

第三章(zhang) 预防预警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在(zai)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hua)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biao)准规则,建立健(jian)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an)例(li)样本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deng)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shi)别监测。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建立健(jian)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zong)合事件类别、针(zhen)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deng)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发现存在(zai)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qie),引(yin)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yi)常账号及时采取真(zhen)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ti)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deng)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deng)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建立健(jian)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deng)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yi)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ti)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zhang) 信息和账号处置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zai)其(qi)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yin)起用户关注的重点(dian)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chu)、屏蔽、断开链接等(deng)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an),并提(ti)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cha)、调查(cha)和处置等(deng)工作。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zhi)方向、舆论导向、价值(zhi)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的公益宣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ti)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deng)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ti)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hou)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ti)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zhen)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chu)影响。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deng)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deng)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chu)信息或者停止提(ti)供相关服务;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deng)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yi)评论、回复、留言(yan)、弹幕(mu)、点(dian)赞等(deng)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chu)、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ti)供相关服务等(deng)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qun)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zai)版块、词条、超话、群(qun)组等(deng)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yi)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deng)方式创(chuang)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qun)组账号。

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qun)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ze)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yan)、移出群(qun)组等(deng)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jian)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deng)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deng)环节存在(zai)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deng)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chu)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deng)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组织、煽动、多次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deng)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等(deng)行为的,除(chu)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li)权限等(deng)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qi)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li)权限、限制提(ti)供服务、入驻清退等(deng)处置措施。

第五章(zhang) 保护(hu)机制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建立健(jian)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hu)功能,提(ti)供便利(li)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wei)、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deng)网络暴力信息防护(hu)选项。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ti)供便利(li)用户设置仅接收好(hao)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deng)网络暴力信息防护(hu)选项,鼓励提(ti)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zi)定义私信屏蔽词等(deng)功能。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发现用户面临(lin)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ti)示用户,告知(zhi)用户可以(yi)采取的防护(hu)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yi)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ti)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hu)指导和保护(hu)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hu)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deng)有关部门报告:

(一)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nian)人、老年(nian)人、残疾人等(deng)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sun)害等(deng)严重后(hou)果的其(qi)他(ta)情形。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deng)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向用户提(ti)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deng)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ti)供便利(li)。

公安、网信等(deng)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及时提(ti)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自(zi)觉接受社会监督,优(you)化(hua)投诉、举报程序(xu),在(zai)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yi)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研(yan)判。对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因证明材料不充分难以(yi)准确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zhi)用户补充证明材料;对不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按(an)照其(qi)他(ta)类型投诉、举报的受理要求(qiu)予(yu)以(yi)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优(you)先处理涉未成年(nian)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nian)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an)照法律(lu)法规和本规定要求(qiu)及时采取措施,提(ti)供相应保护(hu)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应当设置便利(li)未成年(nian)人及其(qi)监护(hu)人行使通知(zhi)删除(chu)网络暴力信息权利(li)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zhi)后(hou),应当及时采取删除(chu)、屏蔽、断开链接等(deng)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六章(zhang) 监督管理和法律(lu)责(ze)任

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hua)和旅游(you)、广播电(dian)视等(deng)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情况(kuang)进行监督检查(cha)。

网络信息服务提(ti)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cha)应当予(yu)以(yi)配合。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hua)和旅游(you)、广播电(dian)视等(deng)有关部门建立健(jian)全信息共(gong)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an)件督办等(deng)工作机制,协同治(zhi)理网络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hua)和旅游(you)、广播电(dian)视等(deng)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cha),并对符合立案(an)条件的及时立案(an)侦查(cha)、调查(cha)。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个人信息保护(hu)法》、《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治(zhi)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deng)法律(lu)、行政法规的规定予(yu)以(yi)处罚。

法律(lu)、行政法规没(mei)有规定的,由(you)网信、公安、文化(hua)和旅游(you)、广播电(dian)视等(deng)有关部门依据职责(ze)给予(yu)警告、通报批评,责(ze)令限期改正,可以(yi)并处一万元以(yi)上十万元以(yi)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jian)康安全且有严重后(hou)果的,并处十万元以(yi)上二十万元以(yi)下罚款。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li)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deng)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ta)人造成损(sun)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ze)任;构成违反治(zhi)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yu)治(zhi)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ze)任。

第七章(zhang)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yi)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deng)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man)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bi)胁迫、侵犯隐私,以(yi)及影响身心(xin)健(jian)康的指责(ze)嘲讽、贬低歧视等(deng)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十三条 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ta)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zi)2024年(nian)8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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