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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徐静村:一辈子研究刑诉法,想为国家法治略尽绵力,诉讼,中国,法律
2024-06-12 03:45:45
论法的精神|徐静村:一辈子研究刑诉法,想为国家法治略尽绵力,诉讼,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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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治站上新的历史坐标。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一词前后(hou)被提(ti)及23次并有了新部署:“在法治轨道(dao)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法治历经转(zhuan)折,既实现了从“旧法统(tong)”向(xiang)“新法制”的革新,也实现了从“法制”向(xiang)“法治”的演进。

在探寻中国法治建设道(dao)路(lu)上,法学学者挺身而出,力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xing)政等治国方略,呼吁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权力制约等法治理念,投身回(hui)答“何以法治”“法学何为(wei)”等时代之问,进而诠释法的时代精神(shen)。

“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这是一位法学长者的自我心境。新时代之下,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问题势(shi)必成为(wei)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考(kao)验。

值此新征程,澎湃新闻敬邀多位中国资深法学家分享法治经历、学术思想,记录(lu)他们的法学思考(kao)和作为(wei),以此集成“论法的精神(shen)”专题,期(qi)冀为(wei)一个法学时代留下注解。本期(qi)嘉宾为(wei)著名诉讼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徐静村教授。

85岁的徐静村是中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他说(shuo)自己研究了一辈子的刑事诉讼法,想为(wei)国家法治略尽绵力。

1940年,徐静村出生于四川江安,长江水道(dao)从此穿境而过。他4岁上私塾,九岁起念初中,其间历经休学、打工、复(fu)学、再休学、再上学的循环过程,因其执着的求学信念,大学毕业时成为(wei)全年级唯一一名全优生。

1963年,徐静村从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yuan)法律(lu)系毕业,此后(hou)在公安刑侦一线工作十余载。1979年,他在西南政法大学复(fu)办后(hou)回(hui)到母校执教。长期(qi)以来,徐静村致(zhi)力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曾先后(hou)两次参(can)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孜孜以求刑事程序法的完善,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理论和立法转(zhuan)型(xing)的主要参(can)与者和推动者。

刑事诉讼法是“小(xiao)宪法”。在徐静村看来,刑事诉讼程序关涉公民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的保障。基于此,他最早提(ti)出废除收容(rong)审查制度的呼声,认为(wei)在侦查阶段不应将涉嫌犯罪的人称为(wei)“人犯”,只能定位为(wei)“犯罪嫌疑人”。他还认为(wei),刑事诉权对于控辩(bian)双(shuang)方来说(shuo),在任何诉讼阶段上都应受(shou)到平等的法律(lu)保障。

作为(wei)一名教育(yu)者,徐静村为(wei)法学界培养了大批(pi)法律(lu)人才和学术骨干,是迄(qi)今为(wei)止(zhi)中国法学界唯一一位两次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zhi)导教师奖的博士生导师,被学界公认为(wei)刑事诉讼法学科主要领军(jun)人物(wu)。

不止(zhi)于此,他还是我国律(lu)师学的奠基人,是全国老(lao)百姓里最早获得律(lu)师资格的律(lu)师。他说(shuo),“律(lu)师要有‘仁心侠气’,要有一颗(ke)追求公平正义之心。”

早在二十年前,徐静村就跻(ji)身首批(pi)“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行(xing)列。他说(shuo),刑事诉讼法研究是其一辈子都在做的事,主要是想为(wei)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略尽绵力。

“当时的刑事司法随意性很大”

最初,徐静村并未想过研习法律(lu),他的高考(kao)志愿(yuan)本来是理科类院(yuan)校。1959年,我国新设原子能物(wu)理专业,仅在复(fu)旦大学开设,当时在四川只招一名学生。“我就报了志愿(yuan)。”徐静村回(hui)忆,到了临考(kao)前,校长找他谈话,说(shuo)有一个学校来选拔人,招的是“绝密专业”,他们从50个档案(an)里挑(tiao)出了三个学生,其中两个是老(lao)红军(jun)后(hou)代,再一个就是他。

这所学校就是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yuan),绝密专业指(zhi)的是“法律(lu)”。“当时我们思想很单纯,认为(wei)这是国家需要,既然选择(ze)我了,我就考(kao)这个。”徐静村说(shuo),因为(wei)自己文科成绩一向(xiang)很好,一考(kao)就进去了,“虽然缺乏思想准备,但(dan)一经踏入(ru)就一往无前,认为(wei)这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事业,一定要努力去学”。

当时,有关法律(lu)的课程极少。诸如肃反方针政策、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在专业课中,一门是人民司法,一门是人民检(jian)察,一门是人民公安,每门只有薄(bao)薄(bao)一本讲义,讲的是公检(jian)法机(ji)关办案(an)的内部规章,没有正式法律(lu),也没有正式教材(cai),“我的许多法律(lu)知识是从图书馆不外借的基藏书库里看来的”。

但(dan)是侦查学课程却(que)很多,从侦查理论、侦查设计、刑事侦查、政治侦查,到经保、内保、文保以及现场勘查、痕迹鉴(jian)定、法医学、指(zhi)纹鉴(jian)定、笔迹鉴(jian)定等都专门开设课程,“每一门课都讲得很细”。徐静村解释说(shuo),因为(wei)侦察类课程保密性强,所以叫“绝密专业”。除此之外,还有汽车、摩托车驾驶,各种枪械的使用等等。

彼时,国家的立法不健全,仅有宪法、婚姻法、两院(yuan)组(zu)织法等法律(lu),司法工作的依据还有历次政治运动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都有一条规定,凡是反对、破坏运动的,根据情节轻(qing)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徐静村直言,这些就是当时刑事司法在实体(ti)上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也就是说(shuo),当时的刑事司法在实体(ti)法上主要依据党的刑事政策,在程序法上主要依据公、检(jian)、法三机(ji)关的内部规章,刑事法律(lu)制度还不健全。

“我们进入(ru)学校后(hou),公安局有事了,就调学生出去帮(bang)助办案(an),积案(an)办得差不多了,就再回(hui)来上学。”徐静村回(hui)忆,案(an)子通过公安过一道(dao),需要定罪判刑的就移送到检(jian)察院(yuan)审查起诉,检(jian)察院(yuan)又到学校调学生,等办得差不多了就又回(hui)学校上课。

一段时间之后(hou),案(an)件起诉到法院(yuan),法院(yuan)又来学校寻找支援,“偶尔(er)还能碰上自己办过的案(an)子”。徐静村坦言,当时的刑事司法主要根据刑事政策进行(xing),由于政策的弹性大,规范性弱,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一,“定罪、量刑的尺(chi)度很难达到统(tong)一、公平状态,随意性很大”。

徐静村大学毕业后(hou)留校任教,还未开始工作,就被四川省公安厅选调过去,从1963年到“文革”结束(shu)后(hou),很长一段时间是跟刑事犯罪打交道(dao),包括参(can)与协调、办理一些重点案(an)件。这让他深切感知,因实体(ti)法和程序法的缺失,个案(an)量刑的幅(fu)度出入(ru)很大。

当时,徐静村在学校阅读了大量国外法学著作,包括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shen)》,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我们自己的东西却(que)很少,想对刑事诉讼法做些研究”。

“只有判处有罪的才能叫犯人”

1979年,徐静村从公安系统(tong)转(zhuan)回(hui)学校执教,选择(ze)了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刑事诉讼法太简陋了,我想做些研究”。在他看来,刑事诉讼法就是“小(xiao)宪法”,因为(wei)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等重要权利的保障问题。

在学科建设上,1980年,徐静村执笔编写了第一本刑事诉讼法教材(cai)《刑事诉讼法讲义》和民事诉讼法教材(cai)《民事诉讼法概论》,成为(wei)当时全国最早且仅有的诉讼法学教材(cai)。

当时,刑事诉讼法只有164条,“规定非常简陋”。徐静村发现了诸多立法上的缺陷,比如有关“人犯”的规定,“这一规定意味着,司法机(ji)关从一开始就认为(wei)涉案(an)人员是有罪的,这样会影(ying)响其权利保护”。

基于此,他撰文指(zhi)出:“人犯”这个词不恰当,从侦查到起诉阶段,都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可以叫“被告人”,“只有在判处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叫犯人”。

当时提(ti)出这一观点时,理论界和实务界许多人都不太接受(shou)。在过去,司法界人士认为(wei),既然人都抓了,就说(shuo)明(ming)有罪。徐静村却(que)认为(wei):被立案(an)侦查或被采(cai)取(qu)强制措(cuo)施(shi)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有罪的人,这种有犯罪嫌疑的人也应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法律(lu)地位。同时,律(lu)师应该作为(wei)辩(bian)护人参(can)与刑事诉讼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他进而强调,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控辩(bian)双(shuang)方请求公正裁(cai)决的权利,刑事诉权对于控辩(bian)双(shuang)方来说(shuo)在任何诉讼阶段上都应受(shou)到平等的法律(lu)保障,确(que)立刑事诉权是保护被告人行(xing)使辩(bian)护权、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公正的重要理念。

“1980年代中期(qi)以后(hou),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yi)经不太适应由于改革开放(fang)政策的实施(shi)产生的变化。”徐静村说(shuo)。

退休多年、年近85岁的徐静村仍然关注刑事诉讼法发展,希(xi)望再为(wei)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贡(gong)献(xian)心力。

当年的修法博弈与争论

现行(xing)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曾于1996年、2012年、2018年分别进行(xing)过修改。“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是公检(jian)法内部办案(an)规章的整合。”徐静村觉得,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每一个条文,每一种诉讼行(xing)为(wei)之间,都应该作出严密规定。

1996年1月,应全国人大邀请,他参(can)加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an)的立法工作。作为(wei)专家组(zu)成员,徐静村用“非常大的局限性”来总结这次修法的印象,“我感受(shou)到立法活动受(shou)业务部门各自为(wei)自身权力和利益的影(ying)响太大,使得一些需要规定的问题未能规定,这就给后(hou)来各机(ji)关制定司法解释或实施(shi)意见留下了空间”。

当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组(zu)组(zu)长是陈光中,包括严端、任振铎、崔敏、程荣(rong)斌、樊崇义等人作为(wei)专家参(can)与修法会议,徐静村也是其中之一。其间,他和陈光中各自提(ti)交了建议稿,后(hou)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ti)出修正案(an)初稿,再召集公、检(jian)、法、司、安各机(ji)关组(zu)成的代表团参(can)加讨论,专家组(zu)成员分别参(can)加到小(xiao)组(zu)里收集意见。

“就是一条一条过,每天开完会后(hou),专家组(zu)都要凑到一起看看大家都提(ti)了什(shi)么(me)意见、怎么(me)办。”徐静村回(hui)忆,人大法工委的修正案(an)初稿有300多条,最后(hou)讨论下来只剩225条,一些保障正确(que)行(xing)权的限权条款不被接纳(na),特别是侦查机(ji)关应该如何正确(que)行(xing)使侦查权,以避免违规、侵(qin)权和发生错误的条款,有不少被删(shan)掉了,“设置这些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取(qu)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zhi)因非法取(qu)证或错误取(qu)证导致(zhi)对案(an)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lu)的错误。”

此间,每一小(xiao)组(zu)都曾发生激烈争论。徐静村所在的小(xiao)组(zu)也对是否取(qu)消收容(rong)审查、律(lu)师是否在侦查阶段介入(ru)诉讼,以及侦查阶段律(lu)师是否定位为(wei)辩(bian)护人等问题进行(xing)了十分激烈的争辩(bian),许多问题很难统(tong)一意见。最后(hou)定下来的是,律(lu)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wei)当事人提(ti)供(gong)法律(lu)帮(bang)助,但(dan)不能叫辩(bian)护人,“这有点不伦不类”。

立法就此出现许多权力行(xing)使的真空地带。徐静村一直主张,刑事诉讼法在设计的时候要严密一点,应尽可能保证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客(ke)观性,保证案(an)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尽量做到不冤、不假、不错。但(dan)这次修改没有解决侦、诉、审各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主要成果是推动庭审制度从审问式改为(wei)控辩(bian)式的过渡,使法官的中立性有所加强,但(dan)改得不够到位”。

令人欣(xin)慰(wei)的是,“疑罪从无”理念被正式提(ti)出。当时,徐静村还提(ti)议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dan)未能实现。在他看来,证据制度在程序法里起着核心作用,证据制度如果定得好,刑事诉讼中产生冤案(an)、假案(an)、错案(an)的可能性就会少得多。

徐静村亲历了刑事诉讼法多次修改过程,至今仍清晰记得当时的修法博弈和争论,他也一直秉持学者的独(du)立思考(kao)和坚持。

“公检(jian)法不能各搞一套”

1997年1月1日,首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shi)行(xing)。令人意外的是,在实施(shi)前的几个月过渡期(qi)里,公检(jian)法三机(ji)关先后(hou)发布了各自的司法解释或实施(shi)意见,总共逾(yu)千条。

司法解释只限于司法机(ji)关(检(jian)、法两家)在办理具体(ti)案(an)件过程中遇到法无明(ming)文规定的情形(xing),不是对立法条文进行(xing)解释或补充。徐静村提(ti)醒,立法解释权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司法机(ji)关越权解释是不应该的。

当时,他的建议是撤销各机(ji)关的司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tong)一作立法解释。在他看来,三机(ji)关的司法解释或实施(shi)意见虽然一定程度弥(mi)补了法律(lu)规定不够细密的问题,但(dan)因各机(ji)关解释意见的不协调已(yi)导致(zhi)司法权力行(xing)使的冲突。

为(wei)了解决这一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开会进行(xing)协调,并出台了“中央六(liu)部委48条规定”,但(dan)也未能消除矛盾。“这种解释越多,越不利于刑诉法的统(tong)一实施(shi),这就是我主张尽快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原因之一。”徐静村认为(wei),如果各机(ji)关都只遵(zun)照执行(xing)自己的解释,法律(lu)的统(tong)一性就没有了,互相冲突的地方,究竟听谁的?

遗憾的是,直到2012年修法以后(hou),这种现象仍然继续存在。徐静村说(shuo),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统(tong)一行(xing)使,执行(xing)机(ji)关只能依法行(xing)使职权,不能各搞一套,各行(xing)其是就不叫法治。

徐静村主编的这两本著作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律(lu)制度进行(xing)了全新构建。他期(qi)望,新一轮修法能够推动建立以审判为(wei)中心的诉讼制度。

“必须完善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法应该从头至尾(wei)进行(xing)全面修订。”早在2000年,徐静村就提(ti)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法目标:建立以审判为(wei)中心的诉讼制度,目的是用科学的程序制度保障司法公正。

他说(shuo),提(ti)出“检(jian)警一体(ti)化”是为(wei)了把检(jian)察机(ji)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落到实处,切实保证侦查行(xing)为(wei)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取(qu)证的客(ke)观性和真实性,有效防止(zhi)冤假错案(an)的发生。建立以审判为(wei)中心的诉讼制度,是贯彻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yuan)独(du)立行(xing)使的规定,保证法院(yuan)裁(cai)判的中立性和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

此后(hou),他带领研究团队在全国进行(xing)广泛调研,并于2003年出版著作《21世纪刑事程序改革研究》一书,拟制了《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an)学者建议稿》(386条),提(ti)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法参(can)考(kao)。又于2005年再次出版《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an))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462条)提(ti)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can)考(kao)。前者构造的理念是“检(jian)警一体(ti)化加审判中心主义”,后(hou)者则以审判为(wei)中心进行(xing)了制度设计。

前述两个建议稿从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律(lu)制度进行(xing)了全新构建,也引(yin)起了立法机(ji)关、诉讼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因此推动了全国人大决定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

徐静村认为(wei),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完善证据制度,使侦查起诉尽量不出差错,审判阶段应有充分审查证据查明(ming)事实的职责和权利,把好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关,把好这一关,即使前面错了,还有纠正的可能。如果侦查和起诉阶段没有严格执法,保证办案(an)质量,审判阶段又不能有效把关,造成错案(an)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冤、假、错一旦出了,纠正起来就不容(rong)易了。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虽未完全跟上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但(dan)也有不小(xiao)进步,总体(ti)还是在向(xiang)前进步。”徐静村直言,当时立法机(ji)关“小(xiao)步快跑”的方针有些落后(hou)于形(xing)势(shi),以至以审判为(wei)中心的诉讼制度远远没有建立起来。他期(qi)望,在新一轮的修法中,在这方面能有长足进步。

徐静村的著作《钩沉与拾(shi)零》,记录(lu)了一位法学家在法学以外多领域的关注和思考(kao)。

“不冤不假不错是起码(ma)的”

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启修改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制度才被正式写入(ru)。

在证据立法上,徐静村曾力排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制定统(tong)一的证据法典或单行(xing)证据法”众(zhong)议,提(ti)出了其独(du)特的见解:在刑事、民事和行(xing)政三大诉讼法各自框架内完善证据制度。

在这一问题上,当时有三派不同意见。一些学者提(ti)出三大诉讼法的证据制度都不完善,主张把证据单列出来,建立“统(tong)一证据法”。另(ling)一些学者则说(shuo),统(tong)一证据法不可取(qu),主张刑诉、民诉、行(xing)政诉讼各自单独(du)制定证据法,但(dan)不主张修改三部诉讼法。

“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精髓和核心,程序同证据是一种血肉(rou)联系,不可分割。”徐静村主张,要在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完善刑事证据制度,且“将我国现行(xing)证据制度定名为(wei)‘据实确(que)信’的证据制度比较贴切”。

为(wei)此,他撰文《我的证明(ming)标准观》,对刑事证明(ming)标准进行(xing)了全新界定: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和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以及司法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形(xing)成的内心确(que)信。

“不枉不纵”是司法的原则,但(dan)司法遗漏犯罪而没被追究的人,也是不可避免的。徐静村认为(wei),不冤、不假、不错是司法起码(ma)应该做到的,“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以外,最重要的是法律(lu)的健全,有统(tong)一的标准去做,才有可能做到比较公平公正,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

“当错杀、冤枉发生时,对党和政府的威信、司法的公信力都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ying)响。”徐静村说(shuo),自己这一辈子都在为(wei)此问题而不懈(xie)努力。

在法学之外,徐静村喜书法、擅写诗,这是他退休之后(hou)在家手书的一叠“八十岁后(hou)诗稿”。

“律(lu)师要有‘仁心侠气’的精神(shen)”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律(lu)师制度的建构也是重要环节。徐静村不止(zhi)于诉讼法学者的身份(fen),他对中国律(lu)师制度的改革也作出卓(zhuo)越贡(gong)献(xian)。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徐静村就对中国律(lu)师制度的重建和律(lu)师工作的开展发表过不少文章和论著,为(wei)最早的律(lu)师培训(xun)立过汗马功(gong)劳。他也是中国第一本《律(lu)师学》的作者,被誉(yu)为(wei)中国律(lu)师学的奠基人。

在书中,他首次界定了中国律(lu)师业的性质与社会功(gong)能,律(lu)师服(fu)务的宗旨和实务操(cao)作的方法与技巧,由此形(xing)成了学科的基本理论体(ti)系。学术界曾给出如此评价:这本著作为(wei)“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lu)师学进行(xing)的科学尝试,基本构筑了律(lu)师学体(ti)系的框架”,是“中国法学界和律(lu)师界首屈一指(zhi)的研究律(lu)师制度和律(lu)师实务的书籍,又是律(lu)师的向(xiang)导,堪称我国全面、系统(tong)地研究律(lu)师学的第一部力作”。

不止(zhi)于此,他还先后(hou)出版了专为(wei)律(lu)师工作者编写的工具书《法律(lu)事务常用文书》和介绍律(lu)师技巧的译著《法庭演说(shuo)艺术》,为(wei)指(zhi)导律(lu)师实务发挥重要作用。

“现在律(lu)师行(xing)业问题不少。”徐静村一直觉得,律(lu)师和医生一样,是“治病”的人。医生是给人治病,律(lu)师是给社会治病。他说(shuo),律(lu)师首先应是法治的践行(xing)者,律(lu)师还应具备医者的仁心、勇者的侠气、智者的机(ji)敏和谋者的胆略。

所谓“仁心侠气”,就是不畏(wei)强暴(bao)、不惧危(wei)险,要有一颗(ke)追求公平正义之心,有一颗(ke)仁爱之心,还必须有奉献(xian)精神(shen)。“我们现在的律(lu)师大多具备一定的法律(lu)素养,但(dan)这只是一个执业的技能基础,更重要的是要有社会责任感,要有正义感和公益心。所以,律(lu)师要修身、修心,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徐静村还将“践行(xing)法治、服(fu)务大众(zhong)、追求公平、有诺必践”这四句话作为(wei)律(lu)师行(xing)业的“行(xing)训(xun)”,以此体(ti)现这一行(xing)业的社会职能、社会责任和行(xing)业风范。

徐静村一生勤勉,至今仍自强不息。从他的“清明(ming)答友(you)人”一诗足可领略这位法学长者的精神(shen)风貌:

人生苦短,当惜寸阴(yin)。

犹在暮年,分秒必争。

回(hui)望往昔,一片烟尘。

前景无限,勿论黄昏。

唯有自励,持之以恒。

慎守晚节,乐(le)在清平。

余光余热(re),尽付初心。

襟怀如水,聊寄平生。

徐静村寄语法学后(hou)辈:“为(wei)中国的法治进步而奋斗”。

发布于:上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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