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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ST中利及实控人等合计被罚3050万,涉财务造假等,集团,业务,通信
2024-07-09 12:58:33
V观财报|*ST中利及实控人等合计被罚3050万,涉财务造假等,集团,业务,通信

中新经纬7月5日电(dian) 因财务造假、未按规定(ding)披露大股东非(fei)经营性占(zhan)资等,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下称*ST中利、中利集团或公司(si))及实控人王柏兴(xing)等合计被罚款(kuan)3050万元。公司(si)实控人王柏兴(xing)还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ST中利5日晚公告,日前,公司(si)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zheng)处罚决定(ding)书》(〔2024〕64号)。

《行政(zheng)处罚决定(ding)书》显示,经查明,中利集团存在以下违法(fa)事实:

一、中利集团通过参(can)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一)中利集团参(can)与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xing)与隋某(mou)力等人商议确定(ding),以江苏中利电(dian)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si)(以下简称中利电(dian)子)为载体筹(chou)备(bei)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年至2019年期间(jian),中利电(dian)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si),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biao)范围(wei),中利电(dian)子主(zhu)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bu)做(zuo)大业务规模,2016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

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si)中利电(dian)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xian)象:一是原材(cai)料长期普遍存在主(zhu)材(cai)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zhu)材(cai)进价价格过高、各(ge)批到货无法(fa)匹配等问题。

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dan)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

三是会计处理(li)与生产完(wan)全脱节,通过伪造单(dan)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yan)重不符。

四是业务模式(shi)为以销(xiao)定(ding)产、定(ding)采(cai),由中利集团先向供(gong)应商支付100%采(cai)购(gou)款(kuan),客户支付5%或10%预付款(kuan),完(wan)成交货后(hou)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kuan)。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si)中利电(dian)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si)由隋某(mou)力直接或间(jian)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si)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mou)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ding)、签订、履(lu)行等全过程均由隋某(mou)力主(zhu)导,且中利集团主(zhu)要与隋某(mou)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dian)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zhu)选择供(gong)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cai)购(gou)进度和销(xiao)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xiao)售回款(kuan)没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fa)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can)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dian)子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dian)子是隋某(mou)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2019年初,中利电(dian)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kuan)回款(kuan)困难时,王柏兴(xing)与隋某(mou)力商定(ding),由隋某(mou)力先支付部分尾款(kuan)让中利电(dian)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kuan),再通过签订新的采(cai)购(gou)合同获得融资,以维(wei)持(chi)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

(二)中利集团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6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281802547.02元,占(zhan)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35%;虚增利润总额261528040.50元,占(zhan)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

2017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882666666.67元,占(zhan)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415223618.31元,占(zhan)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中利集团2017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

2018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925024966.12元,占(zhan)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51%;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18.11元,占(zhan)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4.90%。

2019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2196861238.94元,占(zhan)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379.15元,占(zhan)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6.08%。

2020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671524955.75元,占(zhan)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11.57元,占(zhan)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8%。

王柏兴(xing)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si)中利电(dian)子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决策(ce)权,决策(ce)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对中利集团负有主(zhu)要管理(li)责任。王柏兴(xing)在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wan)整。

王伟峰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利电(dian)子总经理(li),自2019年1月起任中利集团总经理(li),2019年8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期间(jian)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组织、参(can)与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si)中利电(dian)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对于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王伟峰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wan)整。

陈波瀚2014年至2019年1月任中利集团总经理(li),期间(jian)分管专网通信业务,2018年2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陈波瀚在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wan)整。

吴宏图自2018年1月起任中利集团财务总监,主(zhu)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biao)的编(bian)制等工作,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dian)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li)不当、账实严(yan)重不符的情况。吴宏图在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wan)整。

孙建宇(yu)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jian)任中利电(dian)子总经理(li),自2019年7月起任中利集团副总经理(li),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yu)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wan)整。

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fan)了《证券法(fa)》第七十八条第二款(kuan)的规定(ding),构成《证券法(fa)》第一百(bai)九十七条第二款(kuan)所述情形。

王柏兴(xing)、王伟峰、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yu)的上述行为违反(fan)了《证券法(fa)》第八十二条第三款(kuan)的规定(ding),其中,王柏兴(xing)、王伟峰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can)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zhu)管人员(yuan);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yu)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can)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yuan)。

二、中利集团未按规定(ding)披露非(fei)经营性资金占(zhan)用

为缓解财务压力,自2018年3月15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xing)主(zhu)要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dan)等方式(shi),非(fei)经营性占(zhan)用中利集团资金。相关非(fei)经营性资金占(zhan)用行为由王柏兴(xing)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资金管理(li)中心负责人钱(qian)宏燚执行。2020年至2021年中利集团披露的非(fei)经营资金占(zhan)用发生额分别(bie)为257500.01万元、187913.35万元,余额分别(bie)为43449.98万元、87913.35 万元。

经查,2018年至2021年,王柏兴(xing)非(fei)经营性占(zhan)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bie)为163472.42万元、264603.28万元、410967.41万元、254799.44万元,余额分别(bie)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137092.36万元、132695.80万元。

2018年至2021年中利集团非(fei)经营资金占(zhan)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bie)为163472.42万元、264603.28万元、153467.40万元、66886.09万元,分别(bie)占(zhan)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8.27%、30.53%、27.28%、37.96%;非(fei)经营性资金占(zhan)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bie)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93642.38万元、44782.45万元,分别(bie)占(zhan)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1.25%、15.36%、16.65%、25.42%。

证监会指出,中利集团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fei)经营性资金占(zhan)用情况。中利集团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fei)经营性资金占(zhan)用情况,导致其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2020年至2021年对非(fei)经营性资金占(zhan)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wan)整,导致其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xing)决策(ce)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yuan)实施上述非(fei)经营性资金占(zhan)用行为。王柏兴(xing)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wan)整。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fan)了《证券法(fa)》第七十八条第二款(kuan)的规定(ding),构成《证券法(fa)》第一百(bai)九十七条第二款(kuan)所述情形。王柏兴(xing)未勤勉尽责,违反(fan)了《证券法(fa)》第八十二条第三款(kuan)的规定(ding),是直接负责的主(zhu)管人员(yuan)。同时,王柏兴(xing)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非(fei)经营性资金占(zhan)用行为,构成《证券法(fa)》第一百(bai)九十七条第二款(kuan)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qian)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li)中心负责人,主(zhu)管上市公司(si)资金统一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xing)决策(ce)、指示,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zhan)用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yuan)。

三、中利集团未按规定(ding)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至2020年,中利集团全资子公司(si)苏州腾(teng)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si)(以下简称苏州腾(teng)晖)、山东腾(teng)晖电(dian)力技术有限公司(si)(以下简称山东腾(teng)晖)通过银行提供(gong)对外担保。

其中,苏州腾(teng)晖于2019年和2020年通过留(liu)存在银行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及保证金,为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i)(王柏兴(xing)实际控制,中利集团股东之一,以下简称中利控股)的银行贷款(kuan)提供(gong)担保。山东腾(teng)晖于2017年至2020年以银行存单(dan)为供(gong)应商苏州郎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si)(以下简称苏州郎诚)、苏州郎普金属材(cai)料有限公司(si)的银行借款(kuan)提供(gong)担保。2017年和2018年,山东腾(teng)晖、苏州腾(teng)晖以银行存单(dan)为苏州郎诚的银行借款(kuan)提供(gong)担保。

经查,中利集团未按相关规定(ding)对上述对外担保履(lu)行对外担保决策(ce)审批程序。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ding)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bie)为66700万元、76600万元、135000万元和22000万元,占(zhan)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bie)为7.20%、8.56%、15.57%、3.91%。

中利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si)信息披露管理(li)办法(fa)》(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kuan)、第二款(kuan)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kuan)的规定(ding),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中利集团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si)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shi)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shi)》(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ding),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导致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xing)决策(ce)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yuan)在未履(lu)行中利集团对外担保决策(ce)审批程序情况下,实施对外担保,并将违规担保融资款(kuan)项用于化解个人债务风险。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fan)了《证券法(fa)》第七十八条第二款(kuan)的规定(ding),构成《证券法(fa)》第一百(bai)九十七条第二款(kuan)所述情形。

王柏兴(xing)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wan)整。王柏兴(xing)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fan)《证券法(fa)》第八十二条第三款(kuan)的规定(ding),是直接负责的主(zhu)管人员(yuan)。同时,王柏兴(xing)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违规担保行为,构成《证券法(fa)》第一百(bai)九十七条第二款(kuan)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qian)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li)中心负责人,负责上市公司(si)整体融资和资金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xing)决策(ce)、指示,具体实施违规担保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yuan)。

根据当事人违法(fa)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fa)》第一百(bai)九十七条第二款(kuan)的规定(ding),我会决定(ding):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kuan);

二、对王柏兴(xing)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kuan),其中作为信息披露违法(fa)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zhu)管人员(yuan)处以500万元罚款(kuan),作为组织、指使从事非(fei)经营性资金占(zhan)用、违规担保相关信息披露违法(fa)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kuan);

三、对王伟峰、钱(qian)宏燚给予警告,并分别(bie)处以300万元罚款(kuan);

四、对陈波瀚、孙建宇(yu)、吴宏图给予警告,并分别(bie)处以50万元罚款(kuan)。

鉴于当事人王柏兴(xing)的违法(fa)情节特别(bie)严(yan)重,依据《证券法(fa)》第二百(bai)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ding)》(证监会令第185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款(kuan)第三项的规定(ding),证监会决定(ding):对王柏兴(xing)采(cai)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当事人钱(qian)宏燚的违法(fa)情节严(yan)重,依据《证券法(fa)》第二百(bai)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ding)》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款(kuan)的规定(ding),证监会决定(ding):对钱(qian)宏燚采(cai)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证监会宣布(bu)决定(ding)之日起,在禁入期间(jian)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li)人员(yuan)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li)人员(yuan)职务。

中新经纬注意到,证监会网站5日发布(bu)消息称,证监会查处包括*ST中利在内的5起上市公司(si)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fa)案件。证监会表(biao)示,将继续强(qiang)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zhan)上市公司(si)财产等行为的立体化追责力度,不断深(shen)化与公安司(si)法(fa)机关的联动(dong),进一步(bu)推动(dong)形成齐(qi)抓共治、有序衔接的监管执法(fa)“生态圈”,将“长牙带刺”的监管执法(fa)要求落实到位。

发布(bu)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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