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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投喂者担责20%,赔偿,吴某某,肖某某
2024-07-24 10:43:55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投喂者担责20%,赔偿,吴某某,肖某某

7月24日,“男子(zi)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案再审宣(xuan)判。

上海市(shi)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jue):相关赔偿责任由(you)公司承担(dan)80%,肖某某承担(dan)20%,吴某某不承担(dan)责任。法院认为,对于(yu)相关赔偿金额(e),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最终判定由(you)公司赔偿19.2余万元,肖某赔偿4.8余万元。

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dan)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

该(gai)案即原告吴某某诉原审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xian)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jian)康权纠纷一(yi)案。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与(yu)同(tong)事几(ji)人到羽毛球馆(guan)打球,打球过程中因踩(cai)到猫摔倒受(shou)伤(shang)。当晚即前往医(yi)院就诊,手(shou)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cheng)十级(ji)伤(shang)残。事发(fa)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后吴某某家属报警想要调(diao)取(qu)事发(fa)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shang)未果,起诉至法院。

吴某某认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guan)的经营者,未尽(jin)到安全保障(zhang)义务,肖某某是羽毛球馆(guan)工作人员,同(tong)时也是猫的饲养人,应对其所受(shou)351,062.72元损失承担(dan)共同(tong)赔偿责任。

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吴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ju)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cai)到猫受(shou)伤(shang)。自己已(yi)经采取(qu)了(le)安全保障(zhang)措施,尽(jin)到了(le)安全保障(zhang)义务,不应承担(dan)赔偿责任。另外,鉴于(yu)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yi)定的危(wei)险性,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shou)伤(shang)应当风险自担(dan)。

肖某某认为,自己虽(sui)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dan)并非(fei)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ji)时维修,未尽(jin)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zhang)义务,应由(you)体育用品公司承担(dan)侵权赔偿责任。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shi)闵行区人民法院一(yi)审判决(jue),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yi)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xian)公司于(yu)本判决(jue)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shu)第一(yi)项被告肖某某不能(neng)赔偿的部(bu)分,承担(dan)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xian)公司承担(dan)补充责任后,可(ke)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3月27日,上海市(shi)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shu)判决(jue)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发(fa)布(bu)相关情(qing)况通报。6月5日上午,该(gai)案再审开庭。

法院提醒——

本案是一(yi)起发(fa)生在体育场馆(guan)内因运动而引发(fa)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作为体育场馆(guan)的经营者,对进入场馆(guan)的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zhang)义务,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guan)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zhun)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fang)风险或消除潜在危(wei)险发(fa)生的必要措施。该(gai)安全保障(zhang)义务亦不应止于(yu)贴标语、竖牌子(zi)或口头提示,而应当充分考虑(lu)法律规定、行业(ye)规范、合同(tong)约定等因素,通过完善设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wei)险等多重保障(zhang),让运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gan)和舒适的运动体验。

发(fa)布(bu)于(yu):北京市(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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