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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骑手与外包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法院案例库最新案例明确,服务外包,徐某至,双方
2024-07-23 09:14:51
平台骑手与外包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法院案例库最新案例明确,服务外包,徐某至,双方

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用工方式下,如何保障外卖送餐员(yuan)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成为司(si)法实践面临的现(xian)实问题。

近日,一起“平台骑(qi)手(shou)与(yu)服务外包公司(si)劳动关系确认案(an)”入选人民法院案(an)例(li)库,对(dui)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作出裁判(pan)指引。案(an)例(li)显示,一外卖骑(qi)手(shou)在站点受伤后,经仲裁确认与(yu)服务外包公司(si)存在劳动关系,外包公司(si)对(dui)仲裁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shen)理认为,外卖骑(qi)手(shou)与(yu)某外包公司(si)存在事实上的人格(ge)、经济、组织从属性,双方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支持了外卖骑(qi)手(shou)的主张。

南都记者了解到,人民法院案(an)例(li)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an)例(li)资源库,收录最高法发布(bu)的指导性案(an)例(li)和经最高法审(shen)核入库的参考案(an)例(li),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shi)用、学习、研究。入库案(an)例(li)分为刑事、民事、行(xing)政、国家赔偿、执行(xing)五种类型。

今年5月7日公布(bu)的《人民法院案(an)例(li)库建设运行(xing)工作规程》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shen)理案(an)件(jian)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an)例(li)库,严格(ge)依照(zhao)法律和司(si)法解释、规范性文件(jian),并(bing)参考入库类似案(an)例(li)作出裁判(pan)。

广州(zhou)天(tian)河路,外卖骑(qi)手(shou)送餐途中。南都资料图

平台骑(qi)手(shou)受伤,外包服务公司(si)否(fou)认存在劳动关系

案(an)例(li)显示,某服务外包公司(si)与(yu)“某某买菜(cai)”平台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si)(以(yi)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si))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服务承揽协议》,约定:某服务外包公司(si)为某网络科技公司(si)完成商品(pin)的分拣、配送等双方约定的工作。双方应于每月10日前对(dui)某服务外包公司(si)前一个月的承揽费用进行(xing)核对(dui),核对(dui)一致(zhi)后由某网络科技公司(si)于当月11日前向某服务外包公司(si)支付前一个月的承揽费用。某服务外包公司(si)应视承揽服务情况,自主采取措施确保其具有参与(yu)履行(xing)本合同的能(neng)力(li)和实力(li),并(bing)对(dui)某服务外包公司(si)提供服务的人员(yuan)进行(xing)管理。某服务外包公司(si)独(du)立对(dui)上述某服务外包公司(si)提供服务的人员(yuan)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雇(gu)主责任(ren)或其他责任(ren)。某服务外包公司(si)提供服务的人员(yuan)的薪酬、商业保险费、福利待遇等的缴纳或发放均由某服务外包公司(si)自行(xing)承担。

2019年7月5日,某服务外包公司(si)安排徐某至“某某买菜(cai)”九亭站从事配送相(xiang)关服务。双方签订有电(dian)子版《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以(yi)下简称合作协议)及书(shu)面《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ren)务承揽协议》(以(yi)下简称承揽协议)。上述两份协议均约定徐某与(yu)某服务外包公司(si)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承揽协议还约定某服务外包公司(si)将根据经合作公司(si)确认的项目(mu)服务人员(yuan)服务标准及费用标准向徐某支付服务费用。无(wu)底薪、无(wu)保底服务费,实行(xing)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制。

2019年8月12日,某服务外包公司(si)向徐某转(zhuan)账(zhang)9042.74元(yuan),该笔款项在徐某的银行(xing)账(zhang)户历(li)史交易明细表交易摘要栏内显示为“工资网上代发代扣”。同年8月13日,徐某在站点处受伤。同年9月3日,某服务外包公司(si)以(yi)“服务费”名义转(zhuan)账(zhang)支付徐某15000元(yuan)。

2020年8月10日,徐某申(shen)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yu)某服务外包公司(si)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确认某服务外包公司(si)与(yu)徐某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某服务外包公司(si)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平台骑(qi)手(shou)与(yu)外包公司(si)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中,徐某称:其在2019年7月经“某某买菜(cai)”九亭门店站长面试后开始工作的,站长安排排班,分早中晚三班,上班时间需打卡。7月份工资发放前,其被要求下载(zai)“赚到了”App,并(bing)在该App上签订了合作协议,次日即收到了7月份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等构成。承揽协议也系应某服务外包公司(si)要求在2019年8月所签。

某服务外包公司(si)则主张承揽协议签订于2019年7月,其只是代“某某买菜(cai)”方发放服务费,双方并(bing)无(wu)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600号民事判(pan)决:确认徐某与(yu)某服务外包公司(si)自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宣判(pan)后,某服务外包公司(si)以(yi)其向徐某所支付款项系服务费,双方所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系徐某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无(wu)人身隶属性等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沪01民终11591号民事判(pan)决:驳回(hui)上诉,维持原判(pan)。

法院生(sheng)效裁判(pan)认为:本案(an)的争议焦点为,在骑(qi)手(shou)与(yu)平台外包企业已签订合作、承揽协议的情况下,能(neng)否(fou)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dui)于新就业形(xing)态中企业与(yu)劳动者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yi)认定,以(yi)依法保护企业与(yu)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an)中,徐某经由某服务外包公司(si)安排至某网络科技公司(si)经营的“某某买菜(cai)”九亭站从事配送工作,徐某虽与(yu)某服务外包公司(si)签订了《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及《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ren)务承揽协议》,然对(dui)于双方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依法予以(yi)审(shen)查并(bing)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徐某在“某某买菜(cai)”九亭站从事配送工作,需接受该站站长的管理,按照(zhao)站长的排班准时到站,并(bing)需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ren)务,徐某并(bing)无(wu)选择接单的自由。且从徐某的报酬组成来看,虽双方提供的明细中对(dui)于报酬的组成项目(mu)在表述上有差异(yi),但(dan)均包含有基本报酬、按单计酬以(yi)及奖励(li)等项目(mu),表明某服务外包公司(si)对(dui)徐某的工作情况进行(xing)相(xiang)应的考核和管理。

综上,某服务外包公司(si)与(yu)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承揽协议,与(yu)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履行(xing)情况不相(xiang)匹配,徐某与(yu)某服务外包公司(si)存在事实上的人格(ge)、经济、组织从属性,双方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徐某主张与(yu)某服务外包公司(si)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应予以(yi)支持。

该案(an)裁判(pan)要旨称,外卖骑(qi)手(shou)与(yu)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yi)认定。骑(qi)手(shou)与(yu)所服务企业签署了合作、承揽协议,但(dan)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以(yi)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pan)基准。对(dui)此,可以(yi)结合平台新经济形(xing)态特点,根据个案(an)中所涉企业对(dui)骑(qi)手(shou)的工作管理要求、骑(qi)手(shou)劳动报酬组成、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平台经营模式等具体情况进行(xing)综合评判(pan)。骑(qi)手(shou)与(yu)所服务企业均具备(bei)劳动关系主体资格(ge),且实际履行(xing)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本质特征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解读:应以(yi)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核心评判(pan)基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少君、唐建芳对(dui)该案(an)解读称,随着互(hu)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以(yi)互(hu)联网为媒介的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于互(hu)联网平台的“骑(qi)手(shou)”规模亦不断壮大。由于劳动关系和普通民事关系下平台用工责任(ren)存在差异(yi),弱(ruo)化劳动关系,通过各类协议明确双方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排除劳动法的适用,成为各类平台经济用工企业的惯常做法,由此也引发了诸(zhu)多骑(qi)手(shou)要求确认与(yu)所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

法官称,在新就业形(xing)态下,从事骑(qi)手(shou)服务的劳动者固然可享有更多更灵活的就业机会,但(dan)其因与(yu)所服务企业在市场地位(wei)、经济实力(li)等方面的明显差距(ju)而缺乏缔约话语权,亦系客观(guan)事实。因此,仅凭平台经济下用工企业与(yu)骑(qi)手(shou)签订合作、承揽协议的事实,不能(neng)当然否(fou)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对(dui)此,人民法院案(an)例(li)库入库参考案(an)例(li)《某服务外包公司(si)诉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an)(入库编号:2023-07-2-186-010)》的裁判(pan)要旨明确:“外卖骑(qi)手(shou)与(yu)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yi)认定。骑(qi)手(shou)与(yu)所服务企业签署了合作、承揽协议,但(dan)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以(yi)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pan)基准。”

法官称,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正(zheng)是基于劳动者与(yu)用人单位(wei)之间从属性所反映出的双方之间的主体不平等性,才引发具有矫正(zheng)正(zheng)义作用的劳动法调整的介入,以(yi)保障实质公平的实现(xian)。

此外,相(xiang)较于传统劳动关系,平台经济下的企业用工具有劳动时间弹性化、劳动场所不固定、从属特征隐蔽(bi)化等特点。

“对(dui)于平台骑(qi)手(shou)从属性的外观(guan)表现(xian)形(xing)式的评判(pan)标准,也应作相(xiang)应调整。”法官称,劳动管理控制的表现(xian)形(xing)式不应拘泥于规章制度的遵守与(yu)用人单位(wei)的直接指令。平台对(dui)于外包企业驻(zhu)派骑(qi)手(shou)的管理,可视为外包企业对(dui)骑(qi)手(shou)的管理要求。配送任(ren)务统一派单还是自由抢单、骑(qi)手(shou)工作时间安排有无(wu)自主决定权、能(neng)否(fou)拒绝服务等也均应当成为骑(qi)手(shou)是否(fou)受到劳动关系下用工管理的考量因素(su)。

法官还表示,劳动关系的各项要素(su)在不同个案(an)中的体现(xian)存在差异(yi)性。对(dui)于骑(qi)手(shou)与(yu)所服务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无(wu),需要结合平台及外包企业对(dui)骑(qi)手(shou)的具体工作安排、监管方式、劳动报酬及绩效评估奖惩机制、所涉平台经营模式等多方面因素(su),综合考量评判(pan)案(an)涉企业对(dui)骑(qi)手(shou)劳动管理控制的强弱(ruo)程度。对(dui)于双方已实际具备(bei)劳动关系下强从属性特征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亦应尊重平台新经济形(xing)态特点,避免(mian)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guan)实际泛化劳动关系。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发自北京(jing)

发布(bu)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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