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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现指居期间非法取证线索,2名侦查人员被追究刑责,违法,卢某某,刘甲
2024-06-19 02:14:28
检察机关发现指居期间非法取证线索,2名侦查人员被追究刑责,违法,卢某某,刘甲

对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期(qi)间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jia)强监督,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6月13日,最高检发布第(di)五十三(san)批指导(dao)性案例,该批指导(dao)案例共5件,《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zui)集(ji)团侦查活动监督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3年至2018年间,刘甲、刘乙分别纠集(ji)卢某某等人,在实施“套路贷”及高利放贷过程中,形成(cheng)两(liang)个恶势力犯罪(zui)集(ji)团,有(you)组织地多次实施敲(qiao)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zui)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she)会秩序(xu)、经济秩序(xu),造成(cheng)恶劣社(she)会影响。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li)案侦查;5月至6月间,先后(hou)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采取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cuo)施;8月至10月间,先后(hou)对刘甲、刘乙等人提请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cheng)“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最高检介绍,2019年10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卢某某供述前(qian)后(hou)矛盾,遂要求其(qi)说明理由,卢某某长(chang)时间沉默不(bu)语。后(hou)经检察官释(shi)法说理、耐心沟通,卢某某反映其(qi)在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期(qi)间,曾遭受(shou)殴打及饥饿(e)、疲劳讯问。

针对发现的侦查违法线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yi)是(shi)根据卢某某反映的遭受(shou)殴打的时间、地点,调取并审查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期(qi)间相应时段的录音录像(xiang),发现部分关键时段录像(xiang)缺失(shi)。二(er)是(shi)调取并审查全案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期(qi)间录音录像(xiang),经与传讯通知书、讯问笔(bi)录进行比对,发现侦查人员(yuan)存在较长(chang)时间内对犯罪(zui)嫌疑人连续疲劳讯问情况,违反了讯问应当保证犯罪(zui)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ding),并有(you)违法使用戒具等情形。三(san)是(shi)逐一(yi)讯问被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的同(tong)案犯罪(zui)嫌疑人,详细了解饮食、休息等情况,刘甲、刘乙等人均反映存在长(chang)时间未保障必要饮食和休息等违法情形,发现有(you)个别犯罪(zui)嫌疑人因长(chang)期(qi)未获得休息、饮食保障,身体健康(kang)状况受(shou)到严重影响。

经调查核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涉嫌刑讯逼供,依法应予以监督纠正(zheng):一(yi)是(shi)就疲劳审讯、饥饿(e)审讯、违法使用戒具、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zui)嫌疑人等问题制发《纠正(zheng)违法通知书》,并当面向公安机关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整改(gai)。二(er)是(shi)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di)三(san)百四(si)十一(yi)条规定(ding),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更换侦查人员(yuan),重新开展相关侦查取证工作。三(san)是(shi)将(jiang)侦查人员(yuan)涉嫌刑讯逼供的线索材料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并提出初(chu)步研判和分析意见。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ding),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人员(yuan)在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期(qi)间采取了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以及饥饿(e)、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的恶劣手(shou)段,使犯罪(zui)嫌疑人遭受(shou)难以忍受(shou)的痛苦,侦查活动严重违法,依法排除了刘甲、刘乙、卢某某等犯罪(zui)嫌疑人在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期(qi)间所作的有(you)罪(zui)供述,并告(gao)知犯罪(zui)嫌疑人及其(qi)辩护人。

非法证据排除后(hou),在案其(qi)他证据能够证明刘甲、刘乙等人涉嫌犯罪(zui),但部分事实不(bu)清、证据不(bu)足,需要进一(yi)步侦查取证。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qi)诉阶段依法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重点围绕非法证据所涉及的案件事实,重新讯问了犯罪(zui)嫌疑人、询(xun)问了被害人,核实了各犯罪(zui)嫌疑人实施的犯罪(zui)行为及其(qi)在犯罪(zui)集(ji)团中的地位、作用,以亲历性审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ding)客观准确。同(tong)时,就证明恶势力犯罪(zui)集(ji)团危害性特征等问题,将(jiang)案件退(tui)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hou)公安机关补充收集(ji)固定(ding)证据50余份。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cheng)敲(qiao)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罪(zui),分别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多人提起(qi)公诉,全案被告(gao)人均自愿认罪(zui)认罚。2020年10月3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yi)审判处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有(you)期(qi)徒刑十二(er)年至十个月不(bu)等的刑罚,被告(gao)人均未上诉。对本案中发现的刑讯逼供犯罪(zui)线索,经检察机关立(li)案侦查、提起(qi)公诉,2名侦查人员(yuan)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案件中发现的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不(bu)合法、不(bu)规范等问题,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会同(tong)省公安厅开展了深入调研总结,于2021年7月联(lian)合制定(ding)了《关于适(shi)用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ding)公安机关应当在宣布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决定(ding)的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抄(chao)送相关文书材料;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决定(ding)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加(jia)强对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同(tong)时规定(ding),指定(ding)居所监视居住期(qi)间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等,规范适(shi)用有(you)关措(cuo)施。

最高检阐述本案指导(dao)意义时表示,在审查案件中,要认真听取犯罪(zui)嫌疑人对侦查违法的控告(gao)意见,注(zhu)意审查侦查人员(yuan)的讯问时间、频(pin)次以及犯罪(zui)嫌疑人供述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戒具使用、人身安全检查、饮食休息保障等方面情况,必要时调取并审看同(tong)步录音录像(xiang)。经调查审查发现侦查人员(yuan)涉嫌刑讯逼供犯罪(zui)的,应当将(jiang)有(you)关线索材料按(an)程序(xu)移送检察侦查部门(men),依法开展初(chu)查、侦查工作,全面核实相关情况。

此外(wai),对于侦查人员(yuan)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不(bu)保障必要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等变相肉刑恶劣手(shou)段,造成(cheng)受(shou)伤、患病等严重损害犯罪(zui)嫌疑人身体健康(kang)后(hou)果的,应当认为已达到犯罪(zui)嫌疑人难以忍受(shou)的痛苦程度;对于并未造成(cheng)严重后(hou)果的,经综合审查侦查违法行为的方式、频(pin)次,对于长(chang)时间、频(pin)繁实施该类行为的,可以认为达到使犯罪(zui)嫌疑人遭受(shou)难以忍受(shou)痛苦的程度。基于上述情况而获取的有(you)罪(zui)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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