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国家(jia)科学技术(shu)奖励条例》作如下(xia)修改(gai):
一、将第二条修改(gai)为:“国家(jia)设立下(xia)列国家(jia)科学技术(shu)奖:
“(一)国家(jia)最高(gao)科学技术(shu)奖;
“(二)国家(jia)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jia)技术(shu)发明奖;
“(四)国家(jia)科学技术(shu)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shu)合作奖。”
二、将第三条修改(gai)为:“国家(jia)科学技术(shu)奖应当坚持国家(jia)战略导向,与国家(jia)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hua)紧密结合。国家(jia)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jia)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jia)技术(shu)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chuang)性、实用性,国家(jia)科学技术(shu)进步奖应当注重创(chuang)新(xin)性、效(xiao)益性。”
三、将第四条修改(gai)为:“国家(jia)科学技术(shu)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yang)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chuang)新(xin)驱动发展战略,贯彻(che)尊(zun)重劳动、尊(zun)重知识、尊(zun)重人才、尊(zun)重创(chuang)造的方针(zhen),培育和践行社会(hui)主义核心价值(zhi)观。
“国家(jia)科学技术(shu)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bao)党中央(yang)。”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gai)为:“国家(jia)科学技术(shu)奖励委(wei)员会(hui)的组成人员人选由(you)国务院科学技术(shu)行政部门提出,报(bao)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gai)为:“国务院科学技术(shu)行政部门对国家(jia)科学技术(shu)奖励委(wei)员会(hui)作出的各(ge)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deng)级(ji)的决议进行审核,报(bao)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gai)为:“国家(jia)自然科学奖、国家(jia)技术(shu)发明奖、国家(jia)科学技术(shu)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款修改(gai)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shu)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gai)为:“国家(jia)最高(gao)科学技术(shu)奖的奖金数额(e)由(you)国务院科学技术(shu)行政部门会(hui)同(tong)财政部门提出,报(bao)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
八、将第三十条修改(gai)为:“获奖者剽(biao)窃、侵占(zhan)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qi)他科学技术(shu)成果的,或者以其(qi)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jia)科学技术(shu)奖的,由(you)国务院科学技术(shu)行政部门报(bao)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you)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yi)法(fa)给予处(chu)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