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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擅入医院施工场地发生意外,谁担责?,梁某某,保障,责任
2024-07-22 02:41:45
产妇擅入医院施工场地发生意外,谁担责?,梁某某,保障,责任

本文转自【广西(xi)高院】;

刚刚办完出院手续,产妇以寻找丈夫为名,径直离开产科大楼,自行翻越警戒栏杆进入施工场地意外(wai)坠(zhui)亡(wang),家属要求医院和施工单位赔偿110万(wan)元,产妇的死亡(wang)责任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0日(ri),梁(liang)某某在某医院产科住院分娩,同日(ri)生育儿子罗某。2023年1月2日(ri),梁(liang)某某产后符合出院条(tiao)件,丈夫罗某某为其去办理出院手续。期间,梁(liang)某某走出产科,穿过连廊,打开连廊与露台的门,在4楼自行翻越警示栏杆进入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然后上到5楼以上楼层(具(ju)体几楼无法确定)高空坠(zhui)落(luo),后经医院抢救(jiu)无效死亡(wang)。事故发生后,梁(liang)某某家属认为梁(liang)某某的死亡(wang)与该医院对公共(gong)通道与施工现场没有严格的隔断,及施工单位管理不规(gui)范具(ju)有因(yin)果关(guan)系,医院与施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yi)务,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侵权,要求其共(gong)同承担赔偿责任,后因(yin)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广西(xi)桂(gui)林市(shi)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与施工单位赔偿死亡(wang)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gong)计110余万(wan)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施工单位辩称,施工场地设置了安全防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由横栏及立杆组成,高度为1.2米(mi),安装(zhuang)牢固,符合国家相关(guan)的安全技术规(gui)范要求。栏杆处张挂明显的“请(qing)勿翻越栏杆”安全警示标识。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yi)务。

医院辩称,医院露台现场设有1.2米(mi)高护栏,旁边(bian)也有警示标志,对住院的成年人来讲,该安全措施足以防止坠(zhui)落(luo),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yi)务。产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翻越护栏的后果而主动为之,产妇的亲属应当予以阻止。医院已经尽到建设单位安全保障义(yi)务。

谁应当对梁(liang)某某的死亡(wang)后果承担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医院的公共(gong)通道与施工现场没有严格的隔断,存在一(yi)定安全隐患,对梁(liang)某某坠(zhui)楼身亡(wang)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ju)有一(yi)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梁(liang)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进入施工场所危险的发生及后果应当有提前预见的能力。梁(liang)某某入院时神志清楚,具(ju)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在医院生产后能够(gou)自由行走,能与家人交流并走动,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gao)作为梁(liang)某某家属,在梁(liang)某某产后康复(fu)过程中未能及时陪护,家属也存在监管过失。故梁(liang)某某本人及其家属,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据此(ci),综合原、被(bei)告(gao)双方在本案中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因(yin)果关(guan)系等因(yin)素,酌定医院、施工单位对梁(liang)某某死亡(wang)造成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各承担赔偿金额5.7 万(wan)元。

梁(liang)某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判决(jue)医院承担5.7万(wan)余元予以维(wei)持,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法官:保护自身安全,注意阅读公共(gong)场所安全提示

“施工场所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是一(yi)般公众的基本行为准(zhun)则,作为成年人对于已知的风(feng)险,自愿冒险的自甘风(feng)险行为,不能一(yi)味强调(diao)他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否(fou)履(lu)行。

安全无小事,在公共(gong)场所从事各项活动时,我们应当注意阅读各公共(gong)场所中的安全提示或安全管理规(gui)定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以减(jian)少意外(wai)事故的发生。同时,公共(gong)设施的管理者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yi)务,确保各类设施的安全可靠,维(wei)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tiao)链接

《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民法典(dian)》

第一(yi)千一(yi)百六十五条(tiao)第一(yi)款

行为人因(yin)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yi)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yi)千一(yi)百九十八(ba)条(tiao)

宾(bin)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yu)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gong)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yi)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于:北京市(shi)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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