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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内暮资料去哪找-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出炉(附全文),组织,企业,劳动者
2024-06-02 00:13:20
澳门内暮资料去哪找-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出炉(附全文),组织,企业,劳动者

红网(wang)时刻新闻5月30日讯(记(ji)者 吴公然)5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chang)委会第十次会议(yi)经过(guo)表决,通过(guo)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办法》全文(wen):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chang)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yi)通过(guo))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和(he)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de)规定,结(jie)合(he)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必须(xu)遵守和(he)维护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de)领导。工会代表职(zhi)工的(de)利益,依(yi)法维护职(zhi)工合(he)法权益、竭诚服务职(zhi)工群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yi)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zhu)要生活来(lai)源的(de)劳动者,都有依(yi)法参加和(he)组织工会的(de)权利。任(ren)何组织和(he)个人不得阻挠和(he)限制。

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he)确立(li)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de)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li)工会的(de)用人单位中的(de)劳动者,可(ke)以加入相关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会组织。

被派遣劳动者可(ke)以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工会应当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zhi)工队伍(wu)结(jie)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de)发展变化,依(yi)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he)组织工会的(de)权利。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推动新业态企业按照(zhao)国家(jia)规定建立(li)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第四条 省、设区的(de)市(自治州)、县(市、区)应当建立(li)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wu)建设改(gai)革的(de)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he)单位的(de)责任(ren),推进产业工人队伍(wu)建设改(gai)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wu)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shu)会创新、敢担当讲奉(feng)献的(de)宏大产业工人队伍(wu),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贡献力量。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帮(bang)助职(zhi)工依(yi)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在开业投产或者设立(li)满一年尚未建立(li)工会的(de),上级工会指(zhi)导、帮(bang)助其职(zhi)工依(yi)法组建工会,任(ren)何单位和(he)个人不得阻挠。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de),应当建立(li)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de),可(ke)以单独建立(li)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ke)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de)会员联合(he)建立(li)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ke)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zhi)工较多的(de)乡(xiang)镇(街道)、村(社区)、产业园区可(ke)以建立(li)基层工会的(de)联合(he)会。

建立(li)工会组织必须(xu)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ren)何不依(yi)照(zhao)《中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组建的(de)组织,不得以工会的(de)名义(yi)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zhi)权。任(ren)何组织和(he)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he)并工会组织。

第六(liu)条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bei)民法典规定的(de)法人条件的(de),依(yi)法办理工会法人登记(ji),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zhu)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zhao)《中华人民共和(he)国工会法》规定民主(zhu)选举产生,实行任(ren)期制,可(ke)以连选连任(ren)。企业主(zhu)要负责人的(de)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de)人选。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zhi)工组织、劳动法律监(jian)督组织应当与(yu)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li)。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de)经费收支和(he)资产管理情况,并负责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de)经费收支和(he)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各级工会的(de)经费审查委员会依(yi)法独立(li)行使审查监(jian)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jian)督制度。

工会女职(zhi)工组织负责监(jian)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jia)和(he)本省有关女职(zhi)工劳动保护的(de)规定。用人单位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de),建立(li)工会女职(zhi)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de),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zhi)工委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jian)督组织负责依(yi)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zhi)工合(he)法权益情况进行有组织的(de)群众监(jian)督。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职(zhi)工二百人以上的(de),配备(bei)工会专职(zhi)工作人员。其中,职(zhi)工不足一千人的(de),工会专职(zhi)工作人员的(de)人数按照(zhao)一至三名配备(bei);职(zhi)工一千人以上的(de),工会专职(zhi)工作人员不少于三名,具体人数由工会与(yu)本单位协商确定。职(zhi)工不足二百人的(de),可(ke)以配备(bei)专职(zhi)或者兼职(zhi)工会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总工会可(ke)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pin)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工作人员,充实基层工会组织工作力量。

第九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zhi)工的(de)思想政治引领,引导职(zhi)工践行社会主(zhu)义(yi)核心(xin)价值观,教育职(zhi)工以国家(jia)主(zhu)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jia)和(he)单位财产,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组织职(zhi)工立(li)足本职(zhi)岗位建功立(li)业,开展文(wen)化技术(shu)学(xue)习和(he)培(pei)训,开展劳动和(he)技能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de)合(he)理化建议(yi)活动,培(pei)育选树工匠人才、创新人才、技术(shu)能手等优秀职(zhi)工;组织职(zhi)工参加职(zhi)业教育和(he)文(wen)化体育活动,推动职(zhi)业安全健康教育和(he)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he)发展的(de)重大问题,制订、修改(gai)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xiu)息休(xiu)假、女职(zhi)工保护和(he)社会保险等涉及职(zhi)工切身利益的(de)事项,必须(xu)有工会代表参加,听(ting)取工会的(de)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he)社会组织应当建立(li)职(zhi)工代表大会(职(zhi)工大会)制度,依(yi)照(zhao)法律、法规规定审议(yi)、通过(guo)、决定本单位的(de)重大决策事项和(he)涉及职(zhi)工切身利益的(de)事项,保障职(zhi)工行使民主(zhu)权利。职(zhi)工代表大会(职(zhi)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企业、事业单位和(he)社会组织应当实行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其主(zhu)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de)责任(ren)人。厂务(事务)公开的(de)范(fan)围(wei)和(he)具体内容由职(zhi)工代表大会(职(zhi)工大会)审议(yi)通过(guo)。

工会依(yi)法通过(guo)职(zhi)工代表大会(职(zhi)工大会)、厂务(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zhi)工参与(yu)民主(zhu)选举、民主(zhu)协商、民主(zhu)决策、民主(zhu)管理和(he)民主(zhu)监(jian)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wei)反(fan)职(zhi)工代表大会制度和(he)其他民主(zhu)管理制度的(de),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qiu)纠正。

第十二条工会通过(guo)平等协商和(he)集体合(he)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zhi)工合(he)法权益,构建和(he)谐劳动关系。

工会代表职(zhi)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xiu)息休(xiu)假、劳动安全卫生、职(zhi)业培(pei)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yu)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de)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he)同。集体合(he)同签订前应当提交职(zhi)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zhi)工讨论通过(guo)。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zhi)工与(yu)相应的(de)企业组织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he)同和(he)工资集体协议(yi)等专项协议(yi)。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建立(li)健全专职(zhi)集体协商指(zhi)导员制度,依(yi)法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zhi)导,对集体合(he)同的(de)签订、履行进行监(jian)督。

第十三条工会帮(bang)助、指(zhi)导职(zhi)工与(yu)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pin)用)合(he)同,并依(yi)法对劳动(聘(pin)用)合(he)同的(de)订立(li)、履行、变更、解除(chu)、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jian)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chu)劳动(聘(pin)用)合(he)同的(de),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wei)反(fan)法律、法规和(he)有关合(he)同,要求(qiu)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de)意见,并将处理结(jie)果(guo)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xiu)息日、法定休(xiu)假日安排职(zhi)工工作的(de),应当与(yu)工会和(he)职(zhi)工协商。工会应当监(jian)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zhao)劳动法的(de)规定及时安排补(bu)休(xiu)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工会及其女职(zhi)工组织应当维护女职(zhi)工的(de)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zhi)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受保护的(de)措施;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合(he)理的(de)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对女职(zhi)工实施性骚扰;对用人单位违(wei)反(fan)保护女职(zhi)工权益法律、法规的(de),有权要求(qiu)纠正、处理。

第十六(liu)条工会依(yi)法监(jian)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de)落实和(he)经费的(de)提取与(yu)使用,监(jian)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de)职(zhi)业病(bing)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依(yi)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jian)督,发现企业违(wei)章指(zhi)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guo)程中发现事故(gu)隐患和(he)职(zhi)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de)建议(yi),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zhi)工生命(ming)安全的(de)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yi)组织职(zhi)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xu)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不得因此采取扣发职(zhi)工工资等损害职(zhi)工利益的(de)行为。

职(zhi)工因工伤(shang)亡事故(gu)和(he)其他严重危害职(zhi)工健康问题的(de)调查处理,必须(xu)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qiu)追究直接(jie)负责的(de)主(zhu)管人员和(he)有关责任(ren)人员的(de)责任(ren)。对工会提出的(de)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强迫职(zhi)工缴纳抵押金、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he)限制人身自由等违(wei)法行为的(de),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qiu)改(gai)正;情节严重的(de),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yi)法处理、支持职(zhi)工依(yi)法申请劳动争议(yi)仲裁(cai)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de)劳动争议(yi)调解委员会成员中,职(zhi)工代表和(he)工会代表的(de)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zhi)二。劳动争议(yi)调解委员会主(zhu)任(ren)由工会代表担任(ren)。劳动争议(yi)调解委员会的(de)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工会应当发挥参与(yu)劳动争议(yi)多元化解的(de)职(zhi)能作用,建立(li)健全基层劳动争议(yi)调解组织,做好调解与(yu)仲裁(cai)、诉讼衔接(jie)。县级以上总工会依(yi)法派员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yi)仲裁(cai)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总工会的(de)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li)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yi)法为所属工会和(he)职(zhi)工提供法律宣传(chuan)、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总工会监(jian)督涉及职(zhi)工切身利益的(de)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de)管理和(he)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de)实施。

工会应当监(jian)督本单位按照(zhao)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zhi)工工资,为职(zhi)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shang)、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工会开展活动的(de)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de)使用和(he)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ke)以按照(zhao)国家(jia)和(he)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为职(zhi)工提供就业服务、技能培(pei)训、文(wen)体活动、婚恋交友、母婴照(zhao)料、子(zi)女托管和(he)疗休(xiu)养等方面的(de)普惠(hui)性服务,推动建立(li)工会驿站、司机之(zhi)家(jia)、女职(zhi)工卫生室等临时休(xiu)息场所和(he)设施。

工会应当关心(xin)关爱职(zhi)工心(xin)理健康,为职(zhi)工提供心(xin)理咨询、心(xin)理疏(shu)导、心(xin)理援助等服务。

工会以职(zhi)工需求(qiu)为导向,联系引导社会组织为职(zhi)工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工会应当建立(li)联系广泛、服务职(zhi)工的(de)工作体系,通过(guo)开展困难帮(bang)扶(fu)、送温暖慰问、助学(xue)助医等,关爱职(zhi)工生产生活,帮(bang)助职(zhi)工解决困难。

工会应当建立(li)健全困难职(zhi)工长效帮(bang)扶(fu)机制,按照(zhao)困难程度分类纳入帮(bang)扶(fu)体系,实现动态管理和(he)精准长效帮(bang)扶(fu)。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fu)人力资源和(he)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和(he)城乡(xiang)建设、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与(yu)工会建立(li)协作机制,有效整合(he)政策资源,通过(guo)制度保障帮(bang)助困难职(zhi)工。

第二十四条根据政府(fu)委托,工会与(yu)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fan)和(he)先(xian)进生产(工作)者的(de)推荐、评选、表彰、培(pei)养和(he)管理服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fu)与(yu)同级总工会、政府(fu)有关部门与(yu)相应的(de)产业工会应当建立(li)联席会议(yi)制度,通报政府(fu)及其有关部门的(de)重要工作部署和(he)与(yu)工会工作有关的(de)行政措施,听(ting)取工会的(de)意见,研究解决涉及职(zhi)工利益的(de)重大问题。联席会议(yi)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fu)人力资源和(he)社会保障部门与(yu)同级总工会及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共同建立(li)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yi),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de)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liu)条建立(li)工会组织的(de)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li)工会组织的(de)用人单位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bei)金。

用人单位按照(zhao)每月全部职(zhi)工工资总额的(de)百分之(zhi)二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bei)金)。财政拨款单位的(de)工会经费(筹备(bei)金)按照(zhao)规定列(lie)入同级财政预算,可(ke)以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总工会;未由财政统一划拨的(de)用人单位工会经费(筹备(bei)金)可(ke)以由税务机关代收。全部职(zhi)工和(he)工资总额的(de)统计口径(jing)按照(zhao)国家(jia)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列(lie)工会经费账户,依(yi)法独立(li)管理工会经费,建立(li)预算、决算和(he)经费审查监(jian)督制度。工会经费的(de)使用应当依(yi)法接(jie)受监(jian)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fu)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bu)助。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he)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de)场地、设施和(he)经费。

第二十八条工会可(ke)以依(yi)法兴办公益性、服务性企业、事业。

工会的(de)经费、财产,包括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de)房屋、设备(bei)、设施等固定资产和(he)所属的(de)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de)财产,国家(jia)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拨给或者赠与(yu)工会的(de)不动产、拨付或者赠与(yu)的(de)资金形成的(de)财产,任(ren)何组织和(he)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he)任(ren)意调拨。

基层工会的(de)经费和(he)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的(de)经费和(he)财产予以冻(dong)结(jie)、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he)并,其经费、财产归合(he)并后的(de)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li)、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的(de)离休(xiu)、退休(xiu)人员,其待遇与(yu)国家(jia)机关的(de)离休(xiu)、退休(xiu)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de)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he)住房公积金与(yu)国家(jia)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违(wei)反(fan)本办法,侵犯职(zhi)工或者工会合(he)法权益的(de)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de),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bu)于:湖南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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