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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复式4连肖明细表-证监会:“关键少数”可在上市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管理,正常交易,规定
2024-06-02 02:40:53
6肖复式4连肖明细表-证监会:“关键少数”可在上市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管理,正常交易,规定

5月15日,证监会(hui)《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gui)定(试行)》以及《监管规(gui)则适用(yong)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

《管理规(gui)定》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yi)和总(zong)体要求(qiu)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ji)程序自动生(sheng)成或者(zhe)下(xia)达交易指令在证券(quan)交易所进行证券(quan)交易的行为(wei),相(xiang)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quan)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zhe)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其次,《管理规(gui)定》明确报(bao)告要求(qiu)。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应按规(gui)定报(bao)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deng)信息,并落实(shi)“先报(bao)告、后交易”要求(qiu),在履(lu)行报(bao)告义(yi)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管理规(gui)定》还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qiu)。证券(quan)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shi)行实(shi)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wei)进行重(zhong)点监控。该规(gui)定2024年10月8日起(qi)正式实(shi)施(shi)。

《监管规(gui)则适用(yong)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细化《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yu)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要求(qiu),规(gui)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wei)和中介机(ji)构核(he)查工作。

相(xiang)关信息披露应包括,业绩下(xia)滑情形相(xiang)关承诺的信息披露要求(qiu),明确“关键少数(shu)”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da)幅下(xia)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suo)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shu)”与(yu)投资者(zhe)共担风险的意识。

同时规(gui)定完(wan)善(shan)上市后分红(hong)政策(ce)的信息披露规(gui)则,一是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xiang)关规(gui)定;二是董事会(hui)关于股东回报(bao)事宜(yi)的专(zhuan)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xiang)应的规(gui)划安排理由等(deng);

三是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hong)等(deng)利润分配计划,计划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四是公司长期回报(bao)规(gui)划的内容,以及规(gui)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

以下(xia)为(wei)全文:

证监会(hui)发布《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gui)定(试行)》

为(wei)落实(shi)《证券(quan)法(fa)》关于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规(gui)定,贯彻《国(guo)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zhi)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程序化交易规(gui)范发展,维护证券(quan)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监会(hui)制定发布《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gui)定(试行)》(以下(xia)简称(cheng)《管理规(gui)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qi)正式实(shi)施(shi)。

《管理规(gui)定》紧紧围绕(rao)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zhi)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qu)利避(bi)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gui)范发展”的总(zong)体思路,对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市场通常称(cheng)为(wei)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性规(gui)定,是强化市场交易行为(wei)监管的重(zhong)要举措。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yi)和总(zong)体要求(qiu)。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ji)程序自动生(sheng)成或者(zhe)下(xia)达交易指令在证券(quan)交易所进行证券(quan)交易的行为(wei),相(xiang)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quan)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zhe)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明确报(bao)告要求(qiu)。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应按规(gui)定报(bao)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deng)信息,并落实(shi)“先报(bao)告、后交易”要求(qiu),在履(lu)行报(bao)告义(yi)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qiu)。证券(quan)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shi)行实(shi)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wei)进行重(zhong)点监控。同时,进一步压实(shi)证券(quan)公司客户管理职责(ze),明确机(ji)构投资者(zhe)合(he)规(gui)风控要求(qiu)。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对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的技(ji)术系统、交易单元、主机(ji)托管、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deng)监管要求(qiu)。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yi),并从报(bao)告信息、收费、交易监控等(deng)方面(mian)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qiu)。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机(ji)构和个(ge)人违(wei)反有关规(gui)定的,证券(quan)交易所、行业协(xie)会(hui)根据规(gui)定采(cai)取管理措施(shi),证监会(hui)及其派出机(ji)构可依法(fa)采(cai)取监管措施(shi)或进行处罚。七是明确北(bei)向(xiang)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bao)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can)照适用(yong)本规(gui)定,具体办法(fa)由沪深(shen)证券(quan)交易所制定,另行公布。

前期,证监会(hui)就《管理规(gui)定》向(xiang)社会(hui)公开征求(qiu)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deng)方式,听取了境内外投资者(zhe)和市场机(ji)构意见建议。各方总(zong)体支持赞同,评价(jia)积极正面(mian)。所提意见建议中,部分属于条文理解问题,我会(hui)已向(xiang)有关投资者(zhe)和市场机(ji)构沟通说明;多数(shu)涉及《管理规(gui)定》有关细化实(shi)施(shi)安排,我会(hui)将指导证券(quan)交易所、证券(quan)业协(xie)会(hui)、基金业协(xie)会(hui)等(deng)在制定完(wan)善(shan)实(shi)施(shi)细则和相(xiang)关业务规(gui)则时充分借(jie)鉴(jian)境外市场成熟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尽快(kuai)予以研究明确。

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gui)定(试行)

第(di)一章总(zong)则

第(di)一条 为(wei)加强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gui)范发展,维护证券(quan)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min)共和国(guo)证券(quan)法(fa)》(以下(xia)简称(cheng)《证券(quan)法(fa)》)等(deng)有关法(fa)律法(fa)规(gui),制定本规(gui)定。

第(di)二条 本规(gui)定所称(cheng)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ji)程序自动生(sheng)成或者(zhe)下(xia)达交易指令在证券(quan)交易所进行证券(quan)交易的行为(wei)。

本规(gui)定所称(cheng)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是指下(xia)列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zhe):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he)格(ge)境外投资者(zhe)等(deng)证券(quan)公司的客户;

(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zhe)资产管理等(deng)业务的证券(quan)公司;

(三)使用(yong)证券(quan)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ji)构等(deng)其他机(ji)构;

(四)证券(quan)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zhe)。

第(di)三条 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活动应当遵守相(xiang)关法(fa)律法(fa)规(gui)、本规(gui)定和证券(quan)交易所、行业协(xie)会(hui)业务规(gui)则,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quan)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zhe)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第(di)四条 中国(guo)证券(quan)监督管理委员会(hui)(以下(xia)简称(cheng)中国(guo)证监会(hui))及其派出机(ji)构依法(fa)对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活动实(shi)行监督管理。

证券(quan)交易所、中国(guo)证券(quan)业协(xie)会(hui)、中国(guo)证券(quan)投资基金业协(xie)会(hui)按照职责(ze)制定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业务规(gui)则,对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活动实(shi)行自律管理。

第(di)五条 中国(guo)证监会(hui)指导证券(quan)交易所、中国(guo)金融期货(huo)交易所、中国(guo)证券(quan)业协(xie)会(hui)、中国(guo)证券(quan)投资基金业协(xie)会(hui)、中证数(shu)据有限责(ze)任(ren)公司等(deng)单位,建立程序化交易信息统计和监测监控机(ji)制,统筹实(shi)施(shi)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

第(di)二章 报(bao)告管理

第(di)六条 证券(quan)交易所依法(fa)建立程序化交易报(bao)告制度(du)。

第(di)七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应当真实(shi)、准确、完(wan)整、及时报(bao)告以下(xia)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zhe)名称(cheng)、证券(quan)账户代码、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quan)公司、产品管理人等(deng);

(二)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gui)模及来源(yuan),杠杆资金规(gui)模及来源(yuan)、杠杆率等(deng);

(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ce)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shen)报(bao)速(su)率、单日最高申(shen)报(bao)笔数(shu)等(deng);

(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cheng)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deng);

(五)证券(quan)交易所规(gui)定的其他信息,包括证券(quan)公司、投资者(zhe)联(lian)络人及联(lian)系方式等(deng)。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报(bao)告信息发生(sheng)重(zhong)大(da)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报(bao)告。

第(di)八条 证券(quan)公司的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所的规(gui)定和委托协(xie)议的约定,将有关信息向(xiang)接受其委托的证券(quan)公司报(bao)告。证券(quan)公司收到报(bao)告信息后,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所的规(gui)定及时对客户报(bao)告的信息进行核(he)查。证券(quan)公司核(he)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xiang)客户确认,并按照规(gui)定向(xiang)证券(quan)交易所报(bao)告。客户收到证券(quan)公司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证券(quan)公司核(he)查发现客户未按要求(qiu)报(bao)告或者(zhe)报(bao)告信息不实(shi)的,应当督促客户按规(gui)定报(bao)告。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证券(quan)公司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所的规(gui)定和委托协(xie)议的约定,拒绝接受委托并向(xiang)证券(quan)交易所报(bao)告。

第(di)九条 证券(quan)公司和使用(yong)证券(quan)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ji)构等(deng)其他机(ji)构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所的规(gui)定,向(xiang)证券(quan)交易所报(bao)告程序化交易有关信息,经证券(quan)交易所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第(di)十条 证券(quan)交易所应当对收到的报(bao)告信息及时予以确认,并定期开展数(shu)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的交易行为(wei)和其报(bao)告的交易策(ce)略、频率等(deng)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证券(quan)交易所可以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xiang)关机(ji)构和个(ge)人进行现场或者(zhe)非现场检查,对频繁出现报(bao)告信息与(yu)交易行为(wei)不符等(deng)情况的相(xiang)关机(ji)构和个(ge)人进行重(zhong)点检查。

第(di)三章 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

第(di)十一条证券(quan)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shi)行实(shi)时监测监控,对下(xia)列可能影响证券(quan)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zhe)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wei)予以重(zhong)点监控:

(一)短(duan)时间内申(shen)报(bao)、撤单的笔数(shu)、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zhe)日内申(shen)报(bao)、撤单的笔数(shu)达到一定标准;

(二)短(duan)时间内大(da)笔、连续或密集申(shen)报(bao)并成交,导致多只证券(quan)交易价(jia)格(ge)或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

(三)短(duan)时间内大(da)笔、连续或密集申(shen)报(bao)并成交,导致证券(quan)市场整体运行出现明显异常;

(四)证券(quan)交易所认为(wei)需要重(zhong)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由证券(quan)交易所规(gui)定。

第(di)十二条 证券(quan)公司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应当与(yu)客户签订委托协(xie)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yi)务等(deng)事项,明确证券(quan)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责(ze)任(ren)和风险控制要求(qiu)。

中国(guo)证券(quan)业协(xie)会(hui)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并及时更新委托协(xie)议范本,供证券(quan)公司参(can)照使用(yong)。

第(di)十三条 证券(quan)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wei)的监控,严(yan)格(ge)按照证券(quan)交易所规(gui)定进行程序化交易委托指令审(shen)核(he),及时识别、管理和报(bao)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wei),并配合(he)证券(quan)交易所采(cai)取相(xiang)关措施(shi)。

第(di)十四条 证券(quan)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he)格(ge)境外投资者(zhe)等(deng)机(ji)构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zhuan)门的业务管理和合(he)规(gui)风控制度(du),完(wan)善(shan)程序化交易指令审(shen)核(he)和监控系统,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quan)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he)格(ge)境外投资者(zhe)等(deng)机(ji)构负责(ze)合(he)规(gui)风控的有关责(ze)任(ren)人员,应当对本机(ji)构和客户程序化交易的合(he)规(gui)性进行审(shen)查、监督和检查,并负责(ze)相(xiang)关风险管理工作。

第(di)十五条 投资者(zhe)进行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zhong)大(da)技(ji)术故障、重(zhong)大(da)人为(wei)差错等(deng)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重(zhong)大(da)异常波(bo)动或影响证券(quan)交易正常进行的,应当立即采(cai)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deng)处置措施(shi)。证券(quan)公司的客户应当及时向(xiang)其委托的证券(quan)公司报(bao)告,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应当及时向(xiang)证券(quan)交易所报(bao)告。

证券(quan)公司发现客户出现前款(kuan)情形的,应当立即按照委托协(xie)议的约定,采(cai)取暂停接受其委托、撤销相(xiang)关申(shen)报(bao)等(deng)处置措施(shi),并及时向(xiang)中国(guo)证监会(hui)派出机(ji)构和证券(quan)交易所报(bao)告。

证券(quan)交易所应当明确针对前款(kuan)情形采(cai)取技(ji)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quan)登记结算机(ji)构暂缓交收等(deng)措施(shi)的具体程序和要求(qiu)。

第(di)四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di)十六条 用(yong)于程序化交易的技(ji)术系统应当符合(he)证券(quan)交易所的规(gui)定,具备有效的验资验券(quan)、权限控制、阈值(zhi)管理、异常监测、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deng)功能,保障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使用(yong)相(xiang)关技(ji)术系统,应当按照前款(kuan)要求(qiu)进行充分测试,并按照证券(quan)交易所规(gui)定报(bao)告测试记录。

第(di)十七条 证券(quan)公司应当按照规(gui)定对交易单元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公平、合(he)理原则为(wei)各类投资者(zhe)提供相(xiang)关服务,不得为(wei)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提供特殊便利。

第(di)十八条 证券(quan)交易所提供主机(ji)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合(he)理的原则,公平分配资源(yuan),并对使用(yong)主机(ji)托管服务的主体加强管理。

证券(quan)公司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所的规(gui)定,合(he)理使用(yong)主机(ji)交易托管资源(yuan),保障不同客户之间的交易公平性。对频繁发生(sheng)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sheng)重(zhong)大(da)技(ji)术故障或者(zhe)违(wei)反证券(quan)交易所相(xiang)关规(gui)定的客户,证券(quan)公司不得向(xiang)其提供主机(ji)托管服务。

第(di)十九条 证券(quan)公司通过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deng)技(ji)术手段为(wei)客户程序化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纳入合(he)规(gui)风控体系,建立健全尽职调查、验证测试、事前审(shen)查、交易监测、异常处理、应急处置、退出安排等(deng)全流程管理机(ji)制。

与(yu)证券(quan)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不得利用(yong)系统对接非法(fa)经营证券(quan)业务,不得违(wei)规(gui)招揽投资者(zhe)或者(zhe)处理第(di)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违(wei)规(gui)转(zhuan)让、出借(jie)自身投资交易系统或者(zhe)为(wei)第(di)三方提供系统接入。

实(shi)施(shi)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证券(quan)公司、与(yu)证券(quan)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遵守有关规(gui)定。

第(di)二十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zhe)使用(yong)证券(quan)交易所增值(zhi)行情信息的,应当按照规(gui)定缴纳费用(yong)。

对申(shen)报(bao)、撤单的笔数(shu)、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证券(quan)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证券(quan)交易所规(gui)定。

第(di)五章 高频交易特别规(gui)定

第(di)二十一条 本规(gui)定所称(cheng)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xia)特征的程序化交易:(一)短(duan)时间内申(shen)报(bao)、撤单的笔数(shu)、频率较高;(二)日内申(shen)报(bao)、撤单的笔数(shu)较高;(三)证券(quan)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征。证券(quan)交易所应当明确并适时完(wan)善(shan)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di)二十二条 投资者(zhe)在进行高频交易前,除本规(gui)定第(di)七条规(gui)定的报(bao)告信息外,还应当报(bao)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qi)所在地、系统测试报(bao)告、系统发生(sheng)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deng)信息。

第(di)二十三条 适应高频交易特征,证券(quan)交易所可对高频交易实(shi)施(shi)差异化收费,适当提高交易收费标准,并可收取撤单费等(deng)其他费用(yong)。具体标准和方式由证券(quan)交易所规(gui)定。

第(di)二十四条 证券(quan)交易所对高频交易行为(wei)实(shi)施(shi)重(zhong)点监管。高频交易投资者(zhe)发生(sheng)异常交易行为(wei)的,证券(quan)交易所按规(gui)定从严(yan)管理。

第(di)六章 监督管理

第(di)二十五条 证券(quan)交易所、中国(guo)证券(quan)业协(xie)会(hui)、中国(guo)证券(quan)投资基金业协(xie)会(hui)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可以对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机(ji)构和个(ge)人开展约谈提醒或现场检查。

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机(ji)构和个(ge)人违(wei)反有关规(gui)定要求(qiu)的,证券(quan)交易所、中国(guo)证券(quan)业协(xie)会(hui)、中国(guo)证券(quan)投资基金业协(xie)会(hui)应当按照规(gui)定采(cai)取管理措施(shi)。

第(di)二十六条 中国(guo)证监会(hui)及其派出机(ji)构可依法(fa)对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机(ji)构和个(ge)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可委托有关机(ji)构协(xie)助(zhu)开展评估、监测等(deng)工作,相(xiang)关机(ji)构和个(ge)人应当予以配合(he)。

第(di)二十七条 证券(quan)公司及其负责(ze)合(he)规(gui)风控等(deng)职责(ze)的相(xiang)关人员未履(lu)行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合(he)规(gui)风控和客户管理等(deng)职责(ze),违(wei)反本规(gui)定第(di)七条、第(di)八条、第(di)九条、第(di)十二条、第(di)十三条、第(di)十四条、第(di)十五条、第(di)十六条、第(di)十七条、第(di)十八条第(di)二款(kuan)、第(di)十九条、第(di)二十条、第(di)二十二条等(deng)要求(qiu)的,中国(guo)证监会(hui)及其派出机(ji)构可以按照《证券(quan)法(fa)》《证券(quan)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quan)公司和证券(qu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he)规(gui)管理办法(fa)》等(deng)规(gui)定依法(fa)采(cai)取监管措施(shi)。

第(di)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he)格(ge)境外投资者(zhe)等(deng)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机(ji)构和个(ge)人违(wei)反本规(gui)定第(di)七条、第(di)八条、第(di)九条、第(di)十四条、第(di)十五条、第(di)十六条、第(di)十九条、第(di)二十条、第(di)二十二条等(deng)要求(qiu)的,中国(guo)证监会(hui)及其派出机(ji)构可以按照《证券(quan)法(fa)》《证券(quan)投资基金法(fa)》《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合(he)格(ge)境外机(ji)构投资者(zhe)和人民(min)币合(he)格(ge)境外机(ji)构投资者(zhe)境内证券(quan)期货(huo)投资管理办法(fa)》等(deng)有关规(gui)定依法(fa)采(cai)取监管措施(shi)。

第(di)二十九条 程序化交易相(xiang)关机(ji)构和个(ge)人影响证券(quan)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zhe)正常交易秩序的,中国(guo)证监会(hui)及其派出机(ji)构根据《证券(quan)法(fa)》第(di)一百九十条的规(gui)定进行处罚。构成内幕交易、利用(yong)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quan)市场等(deng)违(wei)法(fa)行为(wei)的,根据《证券(quan)法(fa)》第(di)一百九十一条、第(di)一百九十二条等(deng)规(gui)定进行处罚。违(wei)反法(fa)律、法(fa)规(gui)或本规(gui)定,情节严(yan)重(zhong)的,根据《证券(quan)法(fa)》第(di)二百二十一条的规(gui)定对有关责(ze)任(ren)人员采(cai)取证券(quan)市场禁入的措施(shi)。

第(di)七章 附则

第(di)三十条 通过内地与(yu)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lian)互通机(ji)制在内地证券(quan)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zhe),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bao)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有关规(gui)定,对其异常交易行为(wei)开展跨境监管合(he)作。其他管理事项参(can)照适用(yong)本规(gui)定。具体办法(fa)由证券(quan)交易所制定。

第(di)三十一条 本规(gui)定由中国(guo)证监会(hui)解释。

第(di)三十二条 本规(gui)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qi)施(shi)行。

证监会(hui)发布实(shi)施(shi)《监管规(gui)则适用(yong)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

为(wei)贯彻落实(shi)新“国(guo)九条”和《关于严(yan)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yuan)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zhi)量的意见(试行)》,推动各方树立对投资者(zhe)负责(ze)的理念(nian),强化拟上市企业行为(wei)约束(shu),切实(shi)保护投资者(zhe)利益,在5月15日全国(guo)投资者(zhe)保护宣传日,证监会(hui)发布《监管规(gui)则适用(yong)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即日起(qi)实(shi)施(shi)。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qiu)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刊登致投资者(zhe)的声明,说清上市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du)以及融资必要性等(deng)基本情况,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二是明确“关键少数(shu)”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da)幅下(xia)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suo)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shu)”与(yu)投资者(zhe)共担风险的意识。三是完(wan)善(shan)上市后分红(hong)政策(ce)的信息披露规(gui)则,以利于投资者(zhe)形成稳定的回报(bao)预期。四是强化未盈利企业相(xiang)关信息披露,要求(qiu)其披露预计实(shi)现盈利情况等(deng)前瞻性信息,向(xiang)投资者(zhe)充分揭示未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zhe)作出决策(ce)。

下(xia)一步,证监会(hui)将继续践行保护中小(xiao)投资者(zhe)合(he)法(fa)权益的职责(ze),抓(zhua)好规(gui)则落地执行,压紧压实(shi)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ze)任(ren),从源(yuan)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zhi)量。

监管规(gui)则适用(yong)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

为(wei)进一步细化《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yu)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要求(qiu),规(gui)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wei)和中介机(ji)构核(he)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相(xiang)关信息披露要求(qiu)

发行人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yu)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的规(gui)定,结合(he)公司具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扉页显要位置刊登致投资者(zhe)的声明,说明以下(xia)内容:

(一)发行人上市的目的;

(二)发行人现代企业制度(du)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发行人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募集资金使用(yong)规(gui)划;

(四)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发展规(gui)划。

发行人按照前款(kuan)规(gui)定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shi)、准确、完(wan)整,简明清晰、通俗(su)易懂,避(bi)免格(ge)式化、模板化,不得使用(yong)市场推广和宣传用(yong)语,并与(yu)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发行人实(shi)际(ji)控制人或者(zhe)董事长应当在声明中签字。

二、业绩下(xia)滑情形相(xiang)关承诺的信息披露要求(qiu)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shi)际(ji)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yu)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第(di)九十三条的规(gui)定,可以承诺出现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第(di)二年、第(di)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gui)母净(jing)利润下(xia)滑50%以上等(deng)情形的,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锁(suo)定期限。上述承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七)与(yu)投资者(zhe)保护相(xiang)关的承诺”部分予以披露,并在“重(zhong)大(da)事项提示”中提示投资者(zhe)关注。前述主体就延长股份锁(suo)定期作出承诺的,应当客观评估内外部发展环境、研发投入情况及相(xiang)关风险,并应当严(yan)格(ge)遵守承诺。

承诺格(ge)式见本指引附件。发行人披露无控股股东、实(shi)际(ji)控制人的,第(di)一大(da)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比照前款(kuan)执行。

三、上市后分红(hong)政策(ce)相(xiang)关信息披露要求(qiu)

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yu)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第(di)八十条的规(gui)定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zhe)保护”部分披露分红(hong)政策(ce),应当包括以下(xia)内容:

(一)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xiang)关规(gui)定;

(二)董事会(hui)关于股东回报(bao)事宜(yi)的专(zhuan)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xiang)应的规(gui)划安排理由等(deng);

(三)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hong)等(deng)利润分配计划,计划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并结合(he)自身经营情况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yong)安排;现金分红(hong)比例低于上市前三年分红(hong)平均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未盈利企业、存在累计未弥补亏(kui)损的企业应当说明未来达到分红(hong)条件后及时回报(bao)投资者(zhe)的具体计划;

(四)公司长期回报(bao)规(gui)划的内容,以及规(gui)划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重(zhong)大(da)事项提示”部分提示投资者(zhe)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ce)、现金分红(hong)的最低比例(如有)、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bao)规(gui)划,并提示详(xiang)细参(can)阅招股说明书对应章节具体内容。发行人可以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七)与(yu)投资者(zhe)保护相(xiang)关的承诺”中披露在审(shen)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hong)的相(xiang)关承诺。

保荐机(ji)构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ce)的核(he)查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ce)机(ji)制是否符合(he)规(gui)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ce)和未来分红(hong)规(gui)划是否注重(zhong)给予投资者(zhe)合(he)理回报(bao)、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zhe)合(he)法(fa)权益等(deng)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上市后,涉及调整上述分红(hong)政策(ce)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依法(fa)履(lu)行决策(ce)程序。

四、未盈利企业相(xiang)关信息披露要求(qiu)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yu)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监管规(gui)则适用(yong)指引—发行类第(di)5号》的相(xiang)关规(gui)定,详(xiang)细披露原因分析、影响分析、趋(qu)势分析、风险因素、投资者(zhe)保护措施(shi)及承诺等(deng)事项,并结合(he)研发进度(du)、商业化前景等(deng)因素,谨(jin)慎估计并披露预计实(shi)现盈利时间等(deng)前瞻性信息,说明相(xiang)关依据及假设(she)基础。保荐机(ji)构、会(hui)计师应当审(shen)慎核(he)查,并对尚未盈利状况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五、实(shi)施(shi)时间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qi)实(shi)施(shi)。已申(shen)报(bao)且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下(xia)一次更新招股说明书时提交符合(he)本指引要求(qiu)的申(shen)请文件。

本文综合(he)自证监会(hui)《证监会(hui)发布《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gui)定(试行)》》《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gui)定(试行)》和《

证监会(hui)发布实(shi)施(shi)《监管规(gui)则适用(yong)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监管规(gui)则适用(yong)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

发布于:上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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