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shang)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已有14年(nian),公共电梯控烟一直都是颇受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日,静安寺街道综合(he)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对辖区内商场、楼宇公共电梯内的控烟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
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xian)位于愚园路(lu)上(shang)的两幢商务楼宇内,四部(bu)公共电梯内部(bu)均未按要求(qiu)张贴醒(xing)目的禁烟标识,电梯井(jing)内也有遗落的烟头。经过现(xian)场询问,相关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电梯需要张贴禁烟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确有缺失。执法人员第一时(shi)间对其进行普法宣(xuan)传(chuan)教育,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也表示,愿(yuan)意接受执法部(bu)门的行政处罚,积极配合(he)整改,将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张贴在电梯轿厢内的醒(xing)目位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履行好公共场所控烟责任。
静安寺街道综合(he)行政执法队也将持续(xu)加强(qiang)公共场所控烟巡查和监管执法力度,及(ji)时(shi)纠正公共电梯轿厢内未张贴禁烟标识等的违(wei)法行为。
普法小课(ke)堂
《上(shang)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zu)织劝阻吸烟的志(zhi)愿(yuan)者;
(二(er))做好禁烟宣(xuan)传(chuan)教育工作;
(三(san))在醒(xing)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和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yuan)离(li)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bu)门举(ju)报。
上(shang)海市城市管理综合(he)行政执法依据
《上(shang)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gui)定实施:
城管执法部(bu)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上(shang)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wei)反本条例第九条规(gui)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gui)定的有关部(bu)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shang)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shang)三(san)万元以下的罚款。
图片:受访单位提供(gong)
来源:上(shang)海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