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6月1日电(记者郑钧天(tian))6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在(zai)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使用(yong)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相关条(tiao)件即可提取(qu)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yong)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符合规定的可提取(qu)上海市公积金账户余额用(yong)于还款的购房情形有:所(suo)购住房位于本人、配(pei)偶、父母、子女户籍所(suo)在(zai)地,或者位于本人、配(pei)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pei)偶在(zai)上海市无自有住房等。在(zai)满足以上条(tiao)件的同(tong)时,主贷人及配(pei)偶还要在(zai)上海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qu)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才可提取(qu)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