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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等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征收反倾销税,调查,复审,措施
2024-07-23 08:01:26
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等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征收反倾销税,调查,复审,措施

本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he)国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0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he)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shi)发起期终复审(shen)调查的公告

【发布(bu)单位】贸易(yi)救济局

【发布(bu)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0号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2日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bu)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he)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fan)倾销税,并接受(shou)株(zhu)式会社POSCO提出的价(jia)格承诺。反(fan)倾销税率分别为欧盟公司43.0%,日本公司18.1%—29.0%,韩国公司23.1%—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20.2%。征收反(fan)倾销税和(he)价(jia)格承诺的实(shi)施(shi)期限为5年。

2020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bu)2020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shi)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shen)。2021年11月18日,应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bu)2021年第38号公告,终止(zhi)了该期间复审(shen)调查。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bu)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jie)束后(hou),之(zhi)前已对欧盟实(shi)施(shi)的贸易(yi)救济措施(shi)继续适用于欧盟和(he)英国,实(shi)施(shi)期限不变(bian);该日期后(hou)对欧盟新(xin)发起的贸易(yi)救济调查及复审(shen)案(an)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cheng)员国处理。

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bu)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fan)倾销案(an)件进行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yi)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反(fan)倾销措施(shi)”争端案(an)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he)建议。2024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bu)2024年第19号公告,裁定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实(shi)施(shi)反(fan)倾销措施(shi)。

2024年4月15日,商务部收到(dao)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dong)太钢鑫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和(he)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代(dai)表中国不锈钢产业提交的反(fan)倾销措施(shi)期终复审(shen)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将英国纳(na)入本次复审(shen)被调查国家(地区)范围。申请人主张,如果(guo)终止(zhi)反(fan)倾销措施(shi),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he)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cheng)的损害(hai)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he)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进行期终复审(shen)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he)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实(shi)施(shi)的反(fan)倾销措施(shi)。广西北港新(xin)材料(liao)有限公司、广西北港金压(ya)钢材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和(he)甘肃酒钢集团(tuan)宏兴(xing)钢铁(tie)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支持申请。申请人未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shi)提起期终复审(shen)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e)国反(fan)倾销条例》有关规(gui)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he)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fan)倾销措施(shi)实(shi)施(shi)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hai)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shen)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fu)合《中华人民共和(he)国反(fan)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he)第十七(qi)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dai)表性的规(gui)定,有资格代(dai)表中国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ren)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fu)合期终复审(shen)立案(an)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e)国反(fan)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gui)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he)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shi)进行期终复审(shen)调查。现将有关事(shi)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shi)施(shi)反(fan)倾销措施(shi)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yuan)关税税则(ze)委员会决定,在反(fan)倾销措施(shi)期终复审(shen)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he)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布(bu)的征税产品范围和(he)税率征收反(fan)倾销税,对原产于株(zhu)式会社POSCO的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执行价(jia)格承诺。自2024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shi)到(dao)期终止(zhi)。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fan)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所有欧盟公司 43.0%

英国公司:

所有英国公司 43.0%

韩国公司:

1. 株(zhu)式会社POSCO 23.1%

(POSCO)

2. 其他(ta)韩国公司 103.1%

印度尼西亚公司:

所有印度尼西亚公司 20.2%

在株(zhu)式会社POSCO价(jia)格承诺执行期间,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di)于承诺价(jia)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fan)倾销税;如出现违反(fan)价(jia)格承诺或其他(ta)终止(zhi)价(jia)格承诺的情况,则(ze)按照该公司的反(fan)倾销税税率征收反(fan)倾销税。

二、复审(shen)调查期

本次复审(shen)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hai)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复审(shen)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shen)产品范围是原反(fan)倾销措施(shi)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布(bu)的反(fan)倾销措施(shi)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

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Coil)。

产品描述: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是指除冷轧以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ta)元素。不锈钢钢坯(pi)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ta)不锈钢半制成(cheng)品。不锈钢热轧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pi)经过热轧等工序后(hou)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he)厚度。

主要用途(tu):通常有两种用途(tu),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liao),经过冷轧工艺(yi)处理后(hou)制成(cheng)冷轧不锈钢产品;另一种是作为最(zui)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bo)、集装箱、铁(tie)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he)国进出口税则(ze)》: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10、7219129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根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he)国进出口税则(ze)》,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涉及的税则(ze)号72191200被调整为72191210和(he)72191290。

四、复审(shen)内容

本次复审(shen)调查的内容为:如果(guo)终止(zhi)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he)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pi)和(he)不锈钢热轧板/卷实(shi)施(shi)的反(fan)倾销措施(shi),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he)损害(hai)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li)害(hai)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bu)之(zhi)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yi)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fan)倾销期终复审(shen)调查。参加调查的利(li)害(hai)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gong)基本身(shen)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an)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he)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shuo)明材料(liao)。《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yi)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li)害(hai)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fan)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yi)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he)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li)害(hai)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he)国反(fan)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gui)定的个人和(he)组织。

六(liu)、查阅公开信息

利(li)害(hai)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yi)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dao)商务部贸易(yi)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hua):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an)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li)害(hai)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an)件公开信息,或到(dao)商务部贸易(yi)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an)件公开信息。

七(qi)、对立案(an)的评论

利(li)害(hai)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ta)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bu)之(zhi)日起20天(tian)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yi)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e)国反(fan)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gui)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chang)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li)害(hai)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an)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gui)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zhi)之(zhi)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li)害(hai)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li)害(hai)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yi)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li)害(hai)关系方应在规(gui)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应当包(bao)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he)处理

利(li)害(hai)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yi)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he)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li)害(hai)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shuo)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li)害(hai)关系方应同时提供(gong)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bao)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使其他(ta)利(li)害(hai)关系方能合理理解保密信息。如不能提供(gong)非保密概要,应说(shuo)明理由。如利(li)害(hai)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shuo)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hou)果(gu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e)国反(fan)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gui)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li)害(hai)关系方应当如实(shi)反(fan)映情况,提供(gong)有关资料(liao)。利(li)害(hai)关系方不如实(shi)反(fan)映情况、提供(gong)有关资料(liao)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gong)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ta)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shi)实(shi)和(he)可获得的最(zui)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4年7月23日开始,应于2025年7月23日前(不含本日)结(jie)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dong)长(chang)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yi)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hua):0086-10-65197589、6519819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yi)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商 务 部

2024年7月22日

发布(bu)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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