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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伴侣照料送终 能否继承同居房产,老太,房屋,生活
2024-06-19 00:10:44
未婚伴侣照料送终 能否继承同居房产,老太,房屋,生活

刘老(lao)太与张老(lao)汉同居生活十余年(nian),虽未办理婚姻(yin)登记,但在张老(lao)汉生前,尤其是生病期间悉心照顾其日常生活起(qi)居,并(bing)在张老(lao)汉病危通知书家属(shu)栏签字(zi)。张老(lao)汉因病去(qu)世后(hou),其儿子张某将刘老(lao)太诉至江苏省海安(an)市人民法院,要求刘老(lao)太搬离其与张老(lao)汉生前共同居住的房(fang)屋。

法院查明,2006年(nian)初,时年(nian)51岁的张老(lao)汉与前妻离婚,张某当时已经成年(nian)。离婚后(hou),张老(lao)汉自(zi)2008年(nian)3月便与刘老(lao)太同居共同生活,但由于(yu)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yin)登记。2009年(nian)12月,张老(lao)汉购买商品房(fang)一套(tao),与刘老(lao)太共同居住,房(fang)屋产(chan)权证载明权利人为张老(lao)汉一人。

2010年(nian)初,张老(lao)汉患尿毒症,平(ping)时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lao)太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shu)一栏,亦(yi)由刘老(lao)太签字(zi)。2021年(nian)初,张老(lao)汉因病去(qu)世,因刘老(lao)太另无居所,一直(zhi)居住该房(fang)屋内。

2021年(nian)5月,张某到不动产(chan)中(zhong)心办理该房(fang)屋的变(bian)更(geng)登记手续。在不动产(chan)中(zhong)心关于(yu)继承问题的谈话中(zhong),张某陈述张老(lao)汉生前未留有(you)遗嘱,其为张老(lao)汉的唯一继承人,该房(fang)屋非共有(you)财产(chan),其享有(you)该房(fang)屋100%份额。后(hou)该房(fang)屋变(bian)更(geng)至张某名下(xia)。2023年(nian)初,张某以所有(you)权人身份要求刘老(lao)太搬离该房(fang)屋,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zhong),刘老(lao)太辩称该房(fang)屋是其与张老(lao)汉同居期间购买的,应为共有(you)财产(chan),且房(fang)产(chan)证一直(zhi)由自(zi)己保管(guan);张老(lao)汉生前一直(zhi)由其照顾生活,其对张老(lao)汉财产(chan)应享有(you)继承份额,并(bing)享有(you)该房(fang)屋的居住权益。

法院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chan),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jue)。因刘老(lao)太与张某的父亲(qin)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fang)屋系张老(lao)汉与刘老(lao)太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ding)为共同所有(you)。张某在张老(lao)汉病故后(hou),私(si)自(zi)到不动产(chan)登记部(bu)门更(geng)改案涉房(fang)屋的产(chan)权登记,不能(neng)改变(bian)房(fang)屋所有(you)权的性质(zhi)。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kao)被继承人扶养(yang)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yang)较多的人,可(ke)以分给适当的遗产(chan)。刘老(lao)太与张老(lao)汉共同生活十余年(nian),同居期间一直(zhi)居住在该房(fang)屋内,且对张老(lao)汉生活、看病倾注(zhu)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适当分得部(bu)分遗产(chan)份额。虽然张某对张老(lao)汉的遗产(chan)享有(you)法定(ding)继承权,但因刘老(lao)太对案涉房(fang)屋的共有(you)性质(zhi)和自(zi)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you)房(fang)屋没有(you)实体分割(ge)的情形下(xia),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因刘老(lao)太除案涉房(fang)屋外并(bing)无其他住房(fang),对案涉房(fang)屋享有(you)居住权益,故张某主(zhu)张排(pai)除妨害、要求刘老(lao)太搬离的诉求,有(you)违社会主(zhu)义核(he)心价值(zhi)观,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jue),提出上(shang)诉。南通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jue)。

非婚同居析产(chan)需综合考量(liang)

“本案涉及同居析产(chan)纠纷。同居关系虽然有(you)别于(yu)婚姻(yin)关系,但是对于(yu)双方均无配偶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ding)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协作甚至生儿育女,只是碍于(yu)其他原因而没有(you)办理婚姻(yin)登记,则在实质(zhi)上(shang)与事实婚姻(yin)状态无异。”本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对于(yu)这种非婚同居关系,以及由同居生活产(chan)生的家庭关系,可(ke)以参照民法典婚姻(yin)家庭编(bian)的相关规定(ding),如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也可(ke)以适用(yong)民法典有(you)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ding)。

但应当注(zhu)意,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yu)婚姻(yin)关系,对于(yu)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chan),若双方有(you)财产(chan)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shang)分别所有(you)。若经过一段稳定(ding)的同居生活后(hou),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chan)、共同存(cun)储收(shou)入等情况,一部(bu)分财产(chan)难免出现混同。在此情况下(xia),可(ke)以根据财产(chan)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an)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ge)。

本案中(zhong),案涉房(fang)屋在刘老(lao)太与张老(lao)汉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刘老(lao)太作为共有(you)人依法享有(you)该房(fang)屋的共有(you)份额。虽然张老(lao)汉生前未就(jiu)该房(fang)屋留有(you)相关遗嘱,但鉴于(yu)其生前与刘老(lao)太共同居住在该房(fang)屋十余年(nian),尤其是在患病期间一直(zhi)由刘老(lao)太照顾,而刘老(lao)太除此以外并(bing)无其他住所,故刘老(lao)太理应对该房(fang)屋享有(you)居住权,这亦(yi)是彰显社会主(zhu)义核(he)心价值(zhi)观的精神所在。

值(zhi)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yu)适用(yong)〈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yin)家庭编(bian)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yu)同居析产(chan)纠纷第二款规定(ding),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chan)或者共同生产(chan)、经营、投资的收(shou)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chan),根据财产(chan)的具体情况,并(bing)综合考虑各自(zi)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an)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ge)。钱锋指出,非婚同居关系产(chan)生的析产(chan)纠纷中(zhong),在分割(ge)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chan)时,在根据财产(chan)的具体出资情况外,还应综合考虑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的贡献大小、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和双方经济状况、收(shou)入水(shui)平(ping)等因素,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记者 罗莎莎通讯员 吴(wu)振宇 古(gu)林

(法治(zhi)日报)

编(bian)辑/王朝(chao)

发布于(yu):北京(jing)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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