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游戏用户群体的不断(duan)扩大,如何把好(hao)未成年人游戏的“充值(zhi)关”成为摆在各方面前的重要问题。5月28日,中(zhong)国互联网协会发(fa)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根据各自过错情况,明确划分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监护人等(deng)责任方的担责比例。
与(yu)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zhi)连带产生的,是充值(zhi)后的退款难问题。
团体标准明确,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接入国家建立(li)的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zi)身(shen)份认证系统,导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地(di)使用网络游戏服务并充值(zhi),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100%责任。
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yi)法(fa)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限制等(deng)监护人过错情形的,就相关未成年人超额充值(zhi)部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cheng)中(zhong)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deng)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建议一般责任比例为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sheng)余责任;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yi)法(fa)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未充分履行(xing)监护人责任等(deng)过错情形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cheng)中(zhong)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deng)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建议一般责任比例为 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sheng)余责任。
此外,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或监护人重复进行(xing)多次过错行(xing)为,同(tong)时存在多种过错情形或存在其(qi)他(ta)加重情节的,则(ze)相关过错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更高(gao)的责任比例,若对方无显著(zhu)过错,则(ze)过错方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在未成年人消费管理要求方面指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建立(li)未成年人消费管理的相关机制,包括流程(cheng)管理机制、金额管理机制、提示管理机制、投诉与(yu)退费处置管理机制等(deng)。
其(qi)中(zhong),未成年人消费流程(cheng)管理方面,针对消费者的充值(zhi)及消费等(deng)信息记录,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保存不少(shao)于180 天,如法(fa)律法(fa)规(gui)或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则(ze)从其(qi)要求;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符合相关法(fa)规(gui)要求的消费管理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应向未成年人提供与(yu)其(qi)民事行(xing)为能力不符的付费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xing)监护职责提供消费管理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绕过消费限制的合理技术手段(duan)。
此外,团体标准还提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付费产品与(yu)服务应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及网络产品和服务相关法(fa)律法(fa)规(gui)中(zhong)关于消费上限的规(gui)定(ding),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月累计消费数额。
游戏行(xing)业分析(xi)师(shi)卫明野指出,团体标准的发(fa)布在提升了行(xing)业的自律性的同(tong)时,也有助于完善防沉迷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fa)权益,进而推动游戏行(xing)业的健康发(fa)展,实现行(xing)业的良性循环(huan)和可持续发(fa)展。
北京商报记者 卢扬 韩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