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she)上海6月1日电(记者郑钧天)6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在江苏(su)省、浙江省或安徽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相关条件即可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chang)还公积金贷款。
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符合规定的(de)可提取上海市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还款的(de)购房情形有(you):所购住房位于本人(ren)、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位于本人(ren)、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ren)及配偶在上海市无自有(you)住房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de)同时,主贷人(ren)及配偶还要在上海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wei)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才可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chang)还公积金贷款。(完(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