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yue)30日下(xia)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shen)公开宣判上海展览(lan)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原(yuan)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上海展览(lan)中心原(yuan)党委书记、总经理孙小明受贿案,对(dui)被(bei)告人孙小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wu)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海二中院 供图
经审(shen)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bei)告人孙小明利用担任上展中心展览(lan)部经理、营销总监(jian)兼营销部经理、上展中心总经理、上展集团副总裁、总裁等(deng)职务上的(de)便利,为他人在租用展馆、办(ban)公场地、广告区域、承接工程等(deng)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wu)共计折合人民币2383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bei)告人孙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de)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wu),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te)别(bie)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具有到案后如实(shi)供述(shu)主要犯罪事实(shi)等(deng)情节,依法作出(chu)上述(shu)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