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5月31日,北(bei)京市商务局等(deng)3部门公布《学校、幼儿(er)园周边售酒网点设置规定》。以下为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hu)法》《北(bei)京市未成年人保护(hu)条例》等(deng)法律法规,保护(hu)未成年人身心健(jian)康(kang),结合北(bei)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bao)括本市普(pu)通(tong)中小学校、中等(deng)职业学校、特殊教育(yu)学校、专门学校、技(ji)工学校。
本规定所称“酒”是指酒精度(du)(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shu))的含酒精饮料,包(bao)括发(fa)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guan)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jian)食品酒类除外。
本规定所称“售酒网点”是指从事酒类经营的固定零售业场所,主要包(bao)括百货、超市、便利店、酒类专营店、小商店等(deng)。
第三条 经营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在(zai)学校、幼儿(er)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不(bu)再增(zeng)设售酒网点,具体测量方法参照《中华(hua)人民共和国道路(lu)交通(tong)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deng)相(xiang)关规定,以售酒网点出入口中间点到最近的学生出入校门中间点实际步(bu)行距离为准。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北(bei)京市未成年人保护(hu)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由北(bei)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zi)印发(fa)之日起施行。
编辑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