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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澳门全年免费资料大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江某某,孙某某,正当防卫
2024-06-02 01:60:33
打开澳门全年免费资料大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江某某,孙某某,正当防卫

最高(gao)人民法院关(guan)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an)例的通知

法〔202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gao)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shi)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gao)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gao)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hui)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an)等五个案(an)例(指导性案(an)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an)例发布,供审判类(lei)似案(an)件时参照(zhao)。

最高(gao)人民法院

2024年5月30日

指导性案(an)例225号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an)

(最高(gao)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hui)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guan)键词 刑事(shi)/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学生霸凌/防卫意图/防卫限度(du)

裁判要点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tong)一(yi)原则,通过综合(he)考(kao)量案(an)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ji)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he)同(tong)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lei)似情境下的可能(neng)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neng)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gan)示弱、使用工具反击(ji)等情节,就影响对其(qi)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chao)过必要限度(du)”,应当立(li)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tong)年龄段未成年人一(yi)般认知的角度(du),综合(he)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du)、危害后果(guo)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du)、损害后果(guo)等情节,考(kao)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he)理判断。

基(ji)本案(an)情

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chu)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tong)班某女同(tong)学聊天,同(tong)级邻班同(tong)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re)其(qi)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yi)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sui)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ke)前,与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tong)班同(tong)学孙某某,伙(huo)同(tong)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dao)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gan)示弱的言语回应(案(an)发后其(qi)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早读下课(ke)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you)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qi)一(yi)脚。后因上课(ke)时间到(dao)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ke)下课(ke)后,孙某某邀约同(tong)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you)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shi)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qi)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tong)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neng)折(she)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li)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dao)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shuai)倒在地后,骑坐在其(qi)身(shen)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yi)拥而上进(jin)行踢打。在受到(dao)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she)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yi)分钟(zhong)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pa)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qi)掌掴,江某某遂(sui)转身(shen)用折(she)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yi)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shi)治疗。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du)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du)为轻微伤。同(tong)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guan)投案(an)。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qi)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shi)责任。

裁判结果(guo)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shi)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jia)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jia)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shi)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裁判理由(you)

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she)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lin)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ji),综合(he)全案(an)情节,应当认定其(qi)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shi)责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ji),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zhuang)态。此外,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虽曾有不甘(gan)示弱的言语,但不能(neng)以此认定江某某主动挑起争(zheng)端。考(kao)虑未成年人身(shen)心特点,结合(he)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neng)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qi)有斗殴故意,进(jin)而否定其(qi)具有防卫意图。

其(qi)次,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he)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两次持刀反击(ji),均(jun)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1)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shuai)倒在地,并遭到(dao)群殴,不法侵害已(yi)现实发生。(2)江某某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yi)分钟(zhong)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仍被对方从背后袭(xi)击(ji)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jin)行之中,并未结束。总之,江某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借助工具防卫反击(ji)时,不法侵害正在进(jin)行,符合(he)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江某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chao)过必要限度(du)。江某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ji),但是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she)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xuan)殊(shu),且(qie)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he)乎情理,反击(ji)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ji)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故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chao)过必要限度(du)。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bao)护法及相关(guan)规定,学校应当建立(li)学生欺(qi)凌防控工作制度(du),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qi)凌的教育(yu)和培训。对于学生欺(qi)凌事(shi)件,被欺(qi)凌者及周边同(tong)学要及时向老师、家(jia)长报告;学校对学生欺(qi)凌行为应当立(li)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对实施欺(qi)凌的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he)学校和相关(guan)部门的处理。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guan)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指导性案(an)例226号

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an)

(最高(gao)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hui)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guan)键词 刑事(shi)/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jia)庭成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裁判要点

1.与父(母)的未婚(hun)同(tong)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tong)生活状(zhuang)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jia)庭成员”。

2.在经常(chang)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guo)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guo)将该伤害行为独立(li)评价后,其(qi)他虐待行为仍符合(he)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3.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an)件,认定是否符合(he)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kuan)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综合(he)考(kao)量残疾等级、数量、所涉部位等情节,以及伤害后果(guo)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yu)的身(shen)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作出判断。

基(ji)本案(an)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系化名,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刘某某离婚(hun)后,童某某由(you)刘某某直接抚(fu)养。2019年11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并同(tong)居。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而心生不满(man),遂(sui)对童某某实施打耳光、踢踹等行为,为此,刘某某将童某某带离陈某某住处,并向陈某某提出分手。2月17日晚(wan),陈某某来到(dao)刘某某住处,因分手之事(shi)迁怒于童某某,进(jin)门后直接将童某某踹倒在地,又(you)对童某某头部、身(shen)体、腿部猛踹数脚。次日,刘某某带童某某就医治疗。童某某被诊断为: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此后,为躲避陈某某,刘某某带着童某某到(dao)朋友家(jia)暂住。其(qi)间,陈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表示道歉并请求原谅。同(tong)年3月20日,刘某某与陈某某恢复交往,并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

之后,在共同(tong)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常(chang)无故或者以管教孩(hai)子等各种(zhong)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tang)等方式伤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shen)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chang)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进(jin)行有效阻止,放任陈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认为水温不适,陈某某遂(sui)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gao)和最低档(dang)位浇淋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听(ting)到(dao)童某某喊叫,进(jin)入卫生间查看,陈某某谎称水不热(re),刘某某遂(sui)关(guan)门离开。洗完澡后,陈某某将童某某带出浴室(shi)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身(shen)上被烫(tang)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qi)擦涂(tu)烫(tang)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tong)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cai)将其(qi)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huo)归案(an)。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shen)烧烫(tang)伤损伤程度(du)达重伤二级(面部烫(tang)伤遗(yi)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yi)级(其(qi)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疗期间支(zhi)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02767.35元。

本案(an)案(an)发后,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害人母亲刘某某对童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将抚(fu)养权(quan)从刘某某变更(geng)至被害人父亲,并联系心理医生定期对童某某进(jin)行心理辅(fu)导,协调解决其(qi)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

裁判结果(guo)

辽宁(ning)省抚(fu)顺市新抚(fu)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shi)附带民事(shi)判决:一(yi)、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yi)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shi)诉讼(song)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yi)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you)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母亲刘某某系同(tong)居关(guan)系,其(qi)与刘某某及被害人童某某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tong)生活状(zhuang)态,已(yi)形(xing)成事(shi)实上的家(jia)庭关(guan)系。陈某某在与刘某某及童某某共同(tong)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凌辱等方式,长期、频繁地对童某某进(jin)行摧残、折(she)磨,情节恶劣(lie),已(yi)构成虐待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范(fan)陈某某的虐待行为,一(yi)再放任,并时而参与,亦构成虐待罪。

在经常(chang)性、持续性的虐待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烟头烫(tang)、热(re)水淋、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多次直接伤害童某某身(shen)体,造成被害人一(yi)处重伤、十处轻伤等严重后果(guo),所涉故意伤害行为不能(neng)为虐待罪所评价,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一(yi)再放任陈某某伤害童某某,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其(qi)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二被告人经常(chang)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如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不能(neng)全面评价其(qi)虐待行为,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一(yi)般故意伤害案(an)件,通常(chang)将六级以上残疾视为“严重残疾”。本案(an)中,被害人的身(shen)体受损伤程度(du)经鉴定为七级残疾,但被害人身(shen)体不同(tong)部位遭受伤害造成多处残疾(一(yi)处七级残疾、三处九级残疾),对未成年人身(shen)心健康损害极其(qi)严重。基(ji)于此,从最大限度(du)保(bao)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经综合(he)判断,将本案(an)所涉情形(xing)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共同(tong)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dao)案(an)后如实供述犯罪事(shi)实,真诚(cheng)悔罪,认罪认罚;而且(qie),对于陈某某实施的热(re)水浇淋致童某某全身(shen)烧烫(tang)伤损伤程度(du)达重伤二级(残疾等级为七级)的行为,刘某某并未直接参与。综合(he)考(kao)量二被告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guo)、社会(hui)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shen)危险性,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guan)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60条

指导性案(an)例227号

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ming)权(quan)纠纷案(an)

(最高(gao)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hui)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guan)键词 民事(shi)/生命(ming)权(quan)/未成年人/多因一(yi)果(guo)/侵权(quan)责任/按份责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jiu)并供其(qi)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jiu)后遭受人身(shen)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guo)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jiu)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jiu)后发生的人身(shen)损害存在因果(guo)关(guan)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quan)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jiu)并供其(qi)饮用、同(tong)饮者或者共同(tong)从事(shi)危险活动者未尽到(dao)相应提醒和照(zhao)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tong)一(yi)损害后果(guo)的,应当按照(zhao)过错程度(du)、原因力大小(xiao)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shen)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qi)监护人对同(tong)一(yi)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zhao)民法典第一(yi)千(qian)一(yi)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quan)人的责任。

基(ji)本案(an)情

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qi)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chu)中二年级学生。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dao)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jiu)庆祝,蒋某某同(tong)意,遂(sui)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jiu),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jiu)后,陈某到(dao)达该餐厅。随后,三人又(you)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jiu)。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yu)见(jian)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neng)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qi)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qi)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tong)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另查明,本案(an)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jun)系重庆市某中学初(chu)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chang)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yi)经履行教育(yu)机构职责,对学生进(jin)行了日常(chang)安全教育(yu),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bi)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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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guo)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shi)判决:一(yi)、由(you)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二、由(you)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3530.56元;三、由(you)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824.45元;四、由(you)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412.24元;五、由(you)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六、由(you)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七、由(you)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八、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宣判后,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shi)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you)

关(guan)于本案(an)各被告是否应当对胡某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关(guan)键在于:各被告基(ji)于餐饮经营者、同(tong)饮者、同(tong)行者等身(shen)份在各自的义务范(fan)围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胡某甲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guo)关(guan)系。

一(yi)、关(guan)于原告方的责任判定。胡某甲溺水时为初(chu)中二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已(yi)经有了一(yi)定的认知及判断能(neng)力,且(qie)已(yi)接受学校日常(chang)安全教育(yu)。本案(an)中,聚餐时胡某甲主动提议饮酒(jiu),饮酒(jiu)后胡某甲实施了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且(qie)下湖戏水也系由(you)胡某甲提议。胡某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二原告作为其(qi)监护人,日常(chang)即有放任胡某某饮酒(jiu)的情形(xing),且(qie)事(shi)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qi)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yu),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

二、关(guan)于德某餐厅的责任判定。1.关(guan)于德某餐厅是否应当对胡某甲的溺亡后果(guo)承担侵权(quan)责任。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bao)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jiu),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jiu)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yi)成年的,应当要求其(qi)出示身(shen)份证(zheng)件……”德某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bao)护法的相关(guan)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jiu),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德某餐厅既未通过要求酒(jiu)水购买者出示身(shen)份证(zheng)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qi)未成年人身(shen)份,亦未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jiu)的标志,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厅内饮酒(jiu),具有明显过错。德某餐厅违法向胡某甲售酒(jiu)并供其(qi)饮用,客观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售酒(jiu)行为与胡某甲溺亡后果(guo)之间具有一(yi)定的因果(guo)关(guan)系。因此,德某餐厅应当承担侵权(quan)责任。2.关(guan)于德某餐厅责任承担形(xing)式的判定。本案(an)中,德某餐厅和其(qi)他数个行为人之间在胡某甲溺亡这一(yi)损害后果(guo)产生前,并无共同(tong)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tong)侵权(quan),不承担连带责任。售酒(jiu)行为并非造成溺亡的直接原因,而是与下湖戏水玩耍等行为结合(he)后,才(cai)促成损害后果(guo)的发生,单独的售酒(jiu)行为并不能(neng)造成全部损害后果(guo),故德某餐厅不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德某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jiu)并供其(qi)饮用,增加了未成年人酒(jiu)后下湖戏水造成人身(shen)损害的风险,是导致其(qi)溺亡的间接原因。结合(he)其(qi)过错程度(du)、原因力大小(xiao),法院判决德某餐厅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6%的责任。

三、关(guan)于蒋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被告及其(qi)监护人的责任判定。蒋某某、陈某与胡某甲共同(tong)饮酒(jiu),酒(jiu)后蒋某某、陈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与胡某甲一(yi)同(tong)到(dao)湖边玩耍并参与了下湖泡脚、戏水等危险行为,以上被告均(jun)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胡某甲下湖具有危险性,蒋某某、陈某与其(qi)共饮,蒋某某、陈某、王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未制止胡某甲下湖的危险行为,以上被告未能(neng)尽到(dao)相互照(zhao)顾、提醒的义务,故对胡某甲的溺亡均(jun)应当承担责任。综合(he)考(kao)虑蒋某某是生日聚会(hui)的组(zu)织者并参与饮酒(jiu)、陈某参与饮酒(jiu)、王某某下湖救援及其(qi)他人共同(tong)以不同(tong)形(xing)式参与救援,且(qie)六名被告均(jun)系限制民事(shi)行为能(neng)力人等情形(xing),法院确定由(you)蒋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1%的责任,由(you)陈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8%的责任,由(you)王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4%的责任,由(you)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各自承担0.6%的责任。因该六名被告均(jun)系限制民事(shi)行为能(neng)力人,侵权(quan)责任依法由(you)各自监护人承担。

此外,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bao)护法的相关(guan)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jiu),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本案(an)宣判后,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方式向相关(guan)部门作了提醒。

相关(guan)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2条、第1173条(本案(an)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quan)责任法》第6条、第12条、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bao)护法》第59条(本案(an)适用的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bao)护法》第37条)

指导性案(an)例228号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quan)纠纷案(an)

(最高(gao)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hui)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guan)键词 民事(shi)/监护权(quan)/未成年人/婚(hun)姻关(guan)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quan)

裁判要点

1.在夫妻(qi)双方分居期间,一(yi)方或者其(qi)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yi)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jian)的,构成对另一(yi)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quan)利的侵害。

2.对夫妻(qi)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quan)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zhao)适用民法典关(guan)于离婚(hun)后子女抚(fu)养的有关(guan)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fu)养事(shi)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fu)养未成年子女的一(yi)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ji)本案(an)情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deng)记结婚(hun),婚(hun)后在河北省保(bao)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yu)一(yi)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hun)未果(guo)。同(tong)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zu)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dao)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时李某某尚在哺(bu)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jun)被李某拒绝。张某遂(sui)提起离婚(hun)诉讼(song),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hun)。虽然双方婚(hun)姻关(guan)系依旧存续,但已(yi)实际分居,其(qi)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tong)生活,张某长期未能(neng)探望孩(hai)子。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quan)纠纷为由(you)提起诉讼(song),请求判令(ling)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you)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quan)。

裁判结果(guo)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shi)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song)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bao)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shi)判决:一(yi)、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yi)审民事(shi)判决;二、李某某暂由(you)上诉人张某直接抚(fu)养;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yu)以协助配合(he)。

裁判理由(you)

本案(an)的争(zheng)议焦点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zu)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quan),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qi)双方虽处于婚(hun)姻关(guan)系存续期间但已(yi)实际分居时,李某某的抚(fu)养监护问题。

第一(yi),关(guan)于李某某之父李某、祖(zu)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对李某某之母张某构成侵权(quan)。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kuan)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quan)利,受法律保(bao)护。”第一(yi)千(qian)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qi)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fu)养、教育(yu)和保(bao)护的权(quan)利,共同(tong)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fu)养、教育(yu)和保(bao)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fu)养、教育(yu)和保(bao)护的权(quan)利。本案(an)中,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哺(bu)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并拒绝将李某某送回张某身(shen)边,致使张某长期不能(neng)探望孩(hai)子,亦导致李某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dao)母亲的呵护。李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shen)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quan)利的侵害。一(yi)审法院以张某没有证(zheng)据证(zheng)明李某未抚(fu)养保(bao)护好李某某为由(you),判决驳回诉讼(song)请求,系适用法律不当。

第二,关(guan)于婚(hun)姻关(guan)系存续期间,李某某的抚(fu)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本案(an)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李某、祖(zu)母刘某带走前,一(yi)直由(you)其(qi)母亲张某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man)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hai)子均(jun)有平等的监护权(quan),但监护权(quan)的具体行使应符合(he)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hun)内监护权(quan)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kao)虑到(dao)双方当事(shi)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zhuang)态,为最大限度(du)保(bao)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zhao)民法典第一(yi)千(qian)零八十四条“离婚(hun)后,不满(man)两周岁的子女,以由(you)母亲直接抚(fu)养为原则”的规定,李某某暂由(you)张某直接抚(fu)养为宜。张某在直接抚(fu)养李某某期间,应当对李某探望李某某给予(yu)协助配合(he)。

相关(guan)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058条、第1084条、第10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bao)护法》第4条、第24条

指导性案(an)例229号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quan)纠纷案(an)

(最高(gao)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hui)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guan)键词 民事(shi)/探望权(quan)/未成年人/隔代探望/丧子老人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yi)方死亡,祖(zu)父母或者外祖(zu)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ong)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jia)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chang)生活和身(shen)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yu)以支(zhi)持。

基(ji)本案(an)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qi)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hun),于2018年1月生育(yu)双胞胎男孩(hai)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bing)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yi)直与袁某某共同(tong)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jian)孩(hai)子,均(jun)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sui)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hai)子,每次2小(xiao)时。

裁判结果(guo)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shi)判决: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yi)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yi)次,每次不超(chao)过两小(xiao)时,袁某某应予(yu)配合(he)。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shi)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you)

沙某某系丁某甲、丁某乙的祖(zu)母,对两个孩(hai)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zu)父母或者外祖(zu)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quan)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quan)系与人身(shen)关(guan)系密切相关(guan)的权(quan)利,通常(chang)基(ji)于血缘关(guan)系产生;孩(hai)子的父、母一(yi)方去世的,祖(zu)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guan)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xiao)灭。祖(zu)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guan)系的延伸(shen),符合(he)我国传统(tong)家(jia)庭伦理观念,符合(he)社会(hui)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chu)满(man)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huo)得更(geng)多亲属关(guan)爱的一(yi)种(zhong)途径。特别是在本案(an)沙某某的独生子丁某某已(yi)经去世的情况下,丁某甲、丁某乙不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hai)子,亦系沙某某的孙子,沙某某通过探望孙子,获(huo)得精神(shen)慰藉,延续祖(zu)孙亲情,也会(hui)给两个孩(hai)子多一(yi)份关(guan)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袁某某应予(yu)配合(he)。同(tong)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shen)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qi)母亲袁某某正常(chang)生活的前提下进(jin)行,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

相关(guan)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第1045条、第10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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