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展览(lan)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上海展览(lan)中心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孙小明受贿案(an),对被告人孙小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yuan);受贿所得(de)财物(wu)及其收益予以追(zhui)缴,上缴国库(ku)。
上海二中院 供图(tu)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zhi)2022年,被告人孙小明利用担任上展中心展览(lan)部经理、营销总监兼营销部经理、上展中心总经理、上展集团副总裁、总裁等职务上的(de)便利,为(wei)他人在租用展馆、办公场地、广告区域(yu)、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wu)共(gong)计折合人民币2383万余元(yuan)。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ren)为(wei),被告人孙小明身为(wei)国家工作人员(yuan),利用职务上的(de)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wu),为(wei)他人谋取利益,数额(e)特别巨大,其行为(wei)已构(gou)成(cheng)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zong)合其具有到案(an)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