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5月30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chu)口管制(zhi)的公告。公告显示,中国(guo)将对航(hang)空航(hang)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zhi)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shu)等实施出(chu)口管制(zhi)。
同(tong)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有关物项出(chu)口管制(zhi)政策应询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5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对有关物项实施出(chu)口管制(zhi)的公告。请问中方此次出(chu)台出(chu)口管制(zhi)政策,有什么考虑?
发言人表示,5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航(hang)空航(hang)天、船舶领(ling)域的特定模(mo)具等装备及软件、技术(shu),超(chao)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实施出(chu)口管制(zhi)。上述政策将于7月1日起正式(shi)施行。
对特定模(mo)具、特种纤维材料等相关物项实施出(chu)口管制(zhi)系国(guo)际(ji)通行做法。中国(guo)借鉴(jian)国(guo)际(ji)做法,并根据自(zi)身需要(yao),对有关物项实施出(chu)口管制(zhi),旨在更好维护国(guo)家(jia)安全、履(lu)行防扩散等国(guo)际(ji)义务。相关政策不针对任何特定国(guo)家(jia)和地区。出(chu)口符合相关规(gui)定的,将予以许可。中国(guo)政府坚定维护世(shi)界和平和周边地区稳定,保(bao)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合规(gui)贸易(yi)发展。同(tong)时,反对任何国(guo)家(jia)和地区利用来自(zi)中国(guo)的管制(zhi)物项,从事(shi)损害中国(guo)国(guo)家(jia)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活动。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min)共和国(guo)出(chu)口管制(zhi)法》《中华人民(min)共和国(guo)对外贸易(yi)法》《中华人民(min)共和国(guo)海关法》有关规(gui)定,为维护国(guo)家(jia)安全和利益、履(lu)行防扩散等国(guo)际(ji)义务,经国(guo)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chu)口管制(zhi)。有关事(shi)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chu)口:
(一)航(hang)空航(hang)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zhi)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shu)。
1.为制(zhi)造下列任一物项而专门设计用于钛(tai)、铝及其合金(jin)超(chao)塑成形/扩散连(lian)接(jie)的工具、模(mo)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bian)号:8203200010、8204110010、8204120010、8205400010、8205900010、8206000010、8480419010、7326901910):
(1)航(hang)空器(qi)结构件或航(hang)天器(qi)结构件;
(2)航(hang)空发动机或航(hang)天发动机;
(3)为航(hang)空器(qi)结构件或航(hang)天器(qi)结构件专门设计的部件;
(4)为航(hang)空发动机或航(hang)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
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shu)及其载体,包括(kuo)设计图纸、工艺规(gui)范(fan)、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技术(shu)说明:
超(chao)塑成形,是指利用超(chao)塑性金(jin)属材料在特定温度和应变速率条件下表现出(chu)的超(chao)高延伸率及不易(yi)断裂的超(chao)塑性,在模(mo)具型腔内将超(chao)塑性金(jin)属板(ban)料作为被(bei)成形坯料实现成形加工,以获得各种所需形状零件的成形工艺。
扩散连(lian)接(jie),是指相互(hu)接(jie)触的两个(ge)材料表面,在温度和压力(li)的作用下相互(hu)靠近,局部发生塑性变形,原子间产生相互(hu)扩散,在界面接(jie)触处形成扩散层,从而实现可靠连(lian)接(jie)的成形工艺。
(二)燃气涡(wo)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zhi)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shu)。
1.用于制(zhi)造燃气涡(wo)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qi)等涡(wo)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合金(jin)的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bian)号:8454301010、8454309010)。
2.专门设计用于制(zhi)造燃气涡(wo)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qi)、机匣等涡(wo)轮构型部件的精(jing)密(mi)铸造中间产品(包括(kuo)陶(tao)瓷型芯、蜡模(mo)模(mo)组、型壳),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制(zhi)造上述中间产品的工具、模(mo)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bian)号:6903100010、6903200010、6903900010、6909110010、6909120010、6909190010、8480490010、8205900020、8428909030、8480600010、7326901920、7616991020、9031809081)。
3.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wo)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jin)、钛(tai)合金(jin)或金(jin)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lian)接(jie)所需的工具、模(mo)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bian)号:8205900030、6804219010、6804229010、8207201010、8207209010、8207300030、8480419020、8466200010、7326901930、9031809082)。
4.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5.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的技术(shu)及其载体,包括(kuo)设计图纸、工艺规(gui)范(fan)、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技术(shu)说明:
高温合金(jin),是指含难熔金(jin)属的镍基合金(jin)、钴基合金(jin)或铁基合金(jin),可在600摄(she)氏度(℃)及以上的氧化和热腐(fu)蚀条件下承受复(fu)杂应力(li),仍具有良好的综合性能(neng),并能(neng)长期可靠工作的金(jin)属材料,又被(bei)称为“超(chao)合金(jin)”。
(三)航(hang)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shu)。
1.专门设计用于制(zhi)造航(hang)天服面窗的模(mo)具(参考海关商品编(bian)号:8480719020)。
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shu)及其载体,包括(kuo)设计图纸、工艺规(gui)范(fan)、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四)超(chao)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
1.断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mo)量≥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chao)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参考海关商品编(bian)号: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
2.由超(chao)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zhi)成的软质(zhi)无纬布叠(die)层(不经加压)在面密(mi)度≤5.3kg/m2的情况下,防1.1g标准模(mo)拟(ni)破片(17格令模(mo)拟(ni)破片FSP)V50≥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ji)限V50试验方法》测试)(参考海关商品编(bian)号:5806409010)。
3.生产上述1、2所列物项的技术(shu)及其载体,包括(kuo)设计图纸、工艺规(gui)范(fan)、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出(chu)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gui)定办理出(chu)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chu)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shu)出(chu)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chu)口合同(tong)、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fu)印件、扫描件;
(二)拟(ni)出(chu)口物项的技术(shu)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yao)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zi)收到出(chu)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tong)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chu)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guo)家(jia)安全有重大影(ying)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chu)口,商务部会同(tong)有关部门报国(guo)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shu)出(chu)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chu)口许可证件)。
五、出(chu)口许可证件申领(ling)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zi)料保(bao)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shu)进出(chu)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gui)定执(zhi)行。
六、出(chu)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chu)具出(chu)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min)共和国(guo)海关法》的规(gui)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jie)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chu)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chu)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chu)口、超(chao)出(chu)许可范(fan)围出(chu)口或有其他违(wei)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gui)的规(gui)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责任。
八、由超(chao)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zhi)成的防弹头盔、防弹衣、防弹插板(ban)、防弹板(ban)(防弹装甲板(ban)、复(fu)合防弹板(ban))等防护装备,以及用于制(zhi)作防护装备的超(chao)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ban)的出(chu)口,按照《中华人民(min)共和国(guo)军品出(chu)口管理条例(li)》有关规(gui)定执(zhi)行。
九、本公告自(zi)2024年7月1日起正式(shi)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年5月30日
来源|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