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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澳门网站免费资料2-未成年人被造黄谣、打赏主播46万…北互公布未保典型案例,乙某,网络,视频
2024-06-02 02: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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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liu)一”国际儿童节将近,5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八起未成年人网络司(si)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xian)场

南都记(ji)者(zhe)现(xian)场获悉,其中四起为网络侵权责任(ren)纠纷案,涉网络欺(qi)凌、肖像侵权、网络诈骗等,其中一起明确当事未成年人义务,在遭遇网络诈骗时应当及时向平台(tai)发送侵权通知,才能减少侵权损害(hai)后果。另外,在一起网络充值打赏案中,13岁未成年人与主播(bo)“网恋(lian)”,在对方诱导下打赏46万(wan)余元。

“吃瓜造黄谣”被判道歉(qian)并赔偿损失

近年来(lai),“造黄谣”相关社会事件频频发生,影响恶劣。在八起典型案例中,便有一起通过“造黄谣”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欺(qi)凌案件。

此案基本情况为,甲某、乙某及丙某、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案外人丙某将其所(suo)在该校校友微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作风的微信笔记(ji)及群聊记(ji)录发送给(gei)乙某,涉案微信笔记(ji)中内容有“人品巨烂”等言论,微信笔记(ji)中的图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zhao)片等。

乙某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zhao)我,特别带劲,任(ren)何人没有吃到这个瓜我都会伤心的,大胆(dan)点找(zhao)我吃瓜,不要唯唯诺诺都找(zhao)我吃啊”言论。案外人丁某其后询问乙某“吃瓜”缘由,乙某便将前述微信笔记(ji)和群聊记(ji)录转发给(gei)丁某,并向丁某发送含有未露脸女性的不雅(ya)视频,影射该女性为甲某。

法院经(jing)审理(li)认为,乙某向他人转发“不雅(ya)视频”、微信笔记(ji)和群聊等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为甲某,散布甲某的朋友圈内容,侵害(hai)甲某的名誉权和隐(yin)私(si)权。最终,判决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kai)赔礼(li)道歉(qian),乙某两位监护人需共同向甲某赔偿精神(shen)损害(hai)抚慰金和律师费。

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利(li)用网络传播(bo)扩大事件影响,形成舆(yu)论压力已(yi)经(jing)成为一种“维权”手段。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擅自在互联网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而构成侵权。

原(yuan)告甲某二人和其他未成年人在小区踢足球时,妨害(hai)到了被告乙某1及其父散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乙某1随即录制视频(视频中二原(yuan)告佩戴口罩),配文“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发布在个人微博账(zhang)号和社区微信群中,并向由乙某2、乙某3共同运营的知名微博账(zhang)号投稿,投稿视频点击观(guan)看量达3.8万(wan)。

全(quan)网多平台(tai)传播(bo)该视频之(zhi)后,部(bu)分网友对于涉案视频的未成年人发表(biao)评论“老(lao)鼠的儿女”“谁家养的一公一母(mu)两条狗”“大家都体谅一下吧,毕竟是两个孤儿”等。

法院经(jing)审理(li)认为,视频中二原(yuan)告虽面部(bu)佩戴口罩,但明显为未成年人,被告等人构成对于二原(yuan)告肖像权的侵害(hai)。三位被告发布视频时的评价用语并不妥当,且视频广泛传播(bo),引发网民广泛讨论乃至(zhi)侮辱谩骂,构成对于二原(yuan)告名誉权的侵害(hai)。故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公开(kai)道歉(qian)并赔偿原(yuan)告精神(shen)损害(hai)、合理(li)支出的责任(ren)。

遭遇网诈应及时通知平台(tai)采取措施

随着(zhe)直播(bo)经(jing)济兴起,一些主播(bo)通过在直播(bo)外与粉丝虚(xu)假(jia)“网恋(lian)”引导其充值打赏,对情感认识(shi)不深的未成年人更易陷入“爱情”陷阱。典型案例中,一起涉案金额(e)高达43万(wan)元的网络充值打赏案引起南都记(ji)者(zhe)注意。

原(yuan)来(lai),13岁的甲某因病在家休养期间,使用手机注册(ce)某直播(bo)平台(tai)账(zhang)号,关注乙主播(bo)并向其打赏近1万(wan)元。乙主播(bo)遂主动联系甲某,甲某并未告知乙主播(bo)自己为未成年人,与乙主播(bo)言语暧(ai)昧。其后,乙主播(bo)进一步添加甲某微信,在平台(tai)外营造与甲某“网恋(lian)”假(jia)象(xiang),并在该过程中多次诱导甲某为其打赏,甲某仅三个月累计向乙主播(bo)打赏46万(wan)余元。

法院经(jing)审理(li)认为,乙主播(bo)从事主播(bo)行业,不应以欺(qi)骗感情、诱导打赏等方式来(lai)为自己牟利(li)。某科技公司(si)作为直播(bo)平台(tai)提供者(zhe),应当对平台(tai)内存在的直播(bo)乱象(xiang)进行治理(li),对主播(bo)行为进行约束(shu),优化直播(bo)内容。甲某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引导,关心关爱孩(hai)子的情感需求。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甲某和乙平台(tai)退回大部(bu)分打赏款。

相关市场主体需压实责任(ren)的同时,当事未成年人又有哪些义务呢(ne)?一起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中,因未成年人未及时向平台(tai)发送侵权通知,没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zhe)减少侵权损害(hai)后果。

原(yuan)告甲某的孙(sun)女乙某因获取游戏皮肤进入某QQ群,群主向群中发送充值链接告知原(yuan)告“点击进入链接有奖励”,随后又以“威胁拉黑账(zhang)号”“威胁限制上(shang)学”等方式,诱导欺(qi)骗未成年人乙某将原(yuan)告甲某微信零钱通中的1万(wan)余元以充值的方式支付到被告某科技公司(si)运营的某快递服务平台(tai),为案外人的网络账(zhang)户进行充值。充值完成后,该账(zhang)户以余额(e)提现(xian)的方式将充值款项转入个人支付宝。甲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si)利(li)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侵害(hai)其财产权益,故诉至(zhi)法院,要求被告返还(hai)充值款项。

法院审理(li)认为,被告为案涉平台(tai)的运营者(zhe),系网络服务提供者(zhe),现(xian)有证据并无法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获取甲某微信零钱通财产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显然为案外人做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他人利(li)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权利(li)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zhe)采取删除、屏蔽、断开(kai)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zhe)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然而,本案原(yuan)告并未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存在“明知”或者(zhe)“应知”侵权事实的其他事由,因此,难以认定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he)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yuan)告的全(quan)部(bu)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yi)生效。

采写:南都记(ji)者(zhe) 樊文扬

发布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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