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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食品安全问题,拨打举报电话,反被告上法庭?,蒋某,检验,监督
2024-06-18 09:28:09
怀疑食品安全问题,拨打举报电话,反被告上法庭?,蒋某,检验,监督

菜场(chang)出售(shou)的生鲜猪肉上(shang)

往往都盖(gai)着蓝色的印章(zhang)

这是检验检疫合格的标志

某一天

肉摊员工突然发现

售(shou)卖的猪肉上(shang)干干净净

心中一惊,便拨(bo)打了举报电话

没想到,却给自己惹上(shang)了官司……

案情(qing)简介

民警出警后发现还(hai)有400斤猪肉未加盖(gai)检验检疫章(zhang),遂联(lian)系市(shi)场(chang)监(jian)督管(guan)理部门。

执法人员接到该线索(suo)后前往超市(shi)肉摊进行现场(chang)检查,在仓库内发现24份无(wu)包装(zhuang)、无(wu)检验检疫章(zhang)的猪肉。

随(sui)后执法人员查封了存放猪肉的仓库并对猪肉进行抽检,经产品质量监(jian)督检验所检验,检验检测结(jie)果为合格。

经调查得知,超市(shi)售(shou)卖的猪肉为进口冷冻猪肉,与生鲜猪肉不(bu)同的是,这些猪肉在进口时(shi)会附相(xiang)关检验检疫证书,而肉品本身是不(bu)会有标识的。

生鲜公(gong)司认为蒋某在超市(shi)里大声宣扬猪肉有问题,当(dang)时(shi)超市(shi)人流量很大,还(hai)向派出所、市(shi)场(chang)监(jian)管(guan)部门举报,导致自身名誉(yu)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在超市(shi)入口处张贴道歉(qian)信,并赔偿(chang)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作为肉摊的工作人员,蒋某对于售(shou)卖肉品的规则有一定(ding)的了解,其基于自己的知识储备,对肉品质量等问题进行监(jian)督,并在尊(zun)重基本事实(shi)基础上(shang),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这过程中,蒋某也并不(bu)存在捏造、歪曲事实(shi)的情(qing)况,而是出于维护公(gong)共利(li)益的考量行使监(jian)督权(quan),有其积极因素。

蒋某就原告售(shou)卖的猪肉未加盖(gai)检验检疫章(zhang)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行为并不(bu)具有违法性。法院调取的接处警记录、执法记录等显示,蒋某并未对外宣扬猪肉的来源、性质等内容,同时(shi),原告未能(neng)举证蒋某就此事进行传播(bo)、相(xiang)关职能(neng)部门到现场(chang)检查的行为对其商业信誉(yu)造成了实(shi)质损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缺乏依据,不(bu)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生鲜公(gong)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shang)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 第1025条

行为人为公(gong)共利(li)益实(shi)施新闻报道、舆论监(jian)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yu)的,不(bu)承担民事责(ze)任,但是有下列情(qing)形(xing)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shi);

(二(er))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shi)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shi)义务;

(三(san))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yu)。

公(gong)民行使监(jian)督举报的权(quan)利(li)在经调查不(bu)属实(shi)的情(qing)况下是否侵犯被举报方的名誉(yu)权(quan),不(bu)宜(yi)一概而论。对于具有公(gong)共利(li)益的公(gong)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领域,保护公(gong)民的监(jian)督权(quan)更(geng)具有社会意义。

本案中原告属于食品销售(shou)单位,理应接受更(geng)为广泛的社会监(jian)督。被告基于所售(shou)肉品未加盖(gai)检验检疫章(zhang)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行为具有事实(shi)依据,也没有主观恶意,人民法院对公(gong)民行使监(jian)督举报的权(quan)利(li)依法予以保护。

生鲜猪肉的检验标志“小蓝章(zhang)”由动(dong)物检疫站(zhan)加盖(gai),经盖(gai)章(zhang)认证的猪肉意味着规范和正规。市(shi)场(chang)上(shang)也会出现诸多未盖(gai)章(zhang)的猪肉,很可能(neng)存在来源不(bu)明的风险,消费者在购买(mai)时(shi)应当(dang)谨慎留意。

公(gong)民对于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shi)监(jian)督,反映客(ke)观情(qing)况,是依法行使监(jian)督权(quan)的体现。公(gong)民行使权(quan)利(li)时(shi)应采(cai)取规范、理性的途径方法,表达应客(ke)观真实(shi),防止以偏(pian)概全。

转自:常熟市(shi)人民法院

文字:叶 惠 朱小飞(常熟法院)

漫画:戴晓洁(常熟法院)

来源:江苏高院

发布于:北京市(shi)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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