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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频繁“变卦” 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以案说法),服务,向某某,当事人
2024-07-18 00:23:08
养老机构频繁“变卦” 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以案说法),服务,向某某,当事人

【案情】向某某与某公(gong)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gong)司为(wei)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hou),向某某前往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chuan)等地居住。之后(hou),向某某返回重庆,没(mei)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wei),向某某与某公(gong)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xiao),双方当事人应依(yi)约履行。某公(gong)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fan)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gong)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零(ling)九(jiu)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官表示,本(ben)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shen)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hou),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chuan)等地,使得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

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shen)心特点和实际(ji)需求适当履行合同,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审理法院以(yi)本(ben)案为(wei)示范,通过释法说理,诉前成功化解了同类涉众型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百余件,实现(xian)了良好的诉源治理效(xiao)果。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ben)报记(ji)者亓玉昆整(zheng)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7月11日 19 版)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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