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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06: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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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gai)《条例》是第一部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yue)机制、统一规范对(dui)各级各类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的行政法规。《条例》共七章(zhang)52条内容,主要(yao)是明(ming)确处分工作的原则(ze),明(ming)确适(shi)用(yong)对(dui)象(xiang)的范围,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qi)适(shi)用(yong),细化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yue)机制。

《条例》聚(ju)焦国有企(qi)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zhang)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ming)确相应(ying)的处分。

根据规定,对(dui)违法的国企(qi)管理人员可处以警告、记(ji)过、记(ji)大过、降级、撤职(zhi)、开除等6类处分。

首部规范国企(qi)管理人员处分的行政法规

5月29日,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wei)、财政部负(fu)责人就(jiu)《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ji)者提问。

关于出台背景,上述(shu)负(fu)责人在回应(ying)中指出,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jian)和企(qi)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mei)有对(dui)处分的种类及其(qi)适(shi)用(yong)、处分的程序(xu)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明(ming)确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是公职(zhi)人员;对(dui)公职(zhi)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yu)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yu)处分的制度机制;明(ming)确由国务院及其(qi)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qi)业的实际情况,对(dui)国有企(qi)业违法的公职(zhi)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yao)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yue)机制,统一规范对(dui)各级各类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qi)业高质量发展(zhan)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zhang)。”

今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哪些国企(qi)管理人员适(shi)用(yong)?3类公职(zhi)人员

关于适(shi)用(yong)范围,上述(shu)负(fu)责人表示,《条例》适(shi)用(yong)于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dui)违法的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给予(yu)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qi)业。考(kao)虑到金(jin)融、文化国有企(qi)业的特殊性,国家对(dui)违法的金(jin)融、文化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追究(jiu)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shi)用(yong)。

《条例》沿用(yong)监察法实施条例对(dui)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ming)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qi)业中的下列公职(zhi)人员:

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qi)业中履(lu)行组(zu)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zhi)责的人员。

二是经党组(zu)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qi)业,事业单位提名(ming)、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qi)分支机构中履(lu)行组(zu)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zhi)责的人员。

三是经国家出资企(qi)业中负(fu)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chan)职(zhi)责的组(zu)织批准或者研究(jiu)决定,代表其(qi)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qi)分支机构中从事组(zu)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处分的种类有哪些?包括开除等6类

关于处分的种类问题,上述(shu)负(fu)责人指出,《条例》第二章(zhang)规定了对(dui)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ying)的期间,与公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chi)衔接一致(zhi),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ji)过,12个月;记(ji)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zhi),24个月;开除。

那么,这些处分与政务处分有何区别?回应(ying)指出,二者都(dou)是公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dou)是对(dui)违法的公职(zhi)人员追究(jiu)责任,实施对(dui)象(xiang)都(dou)是公职(zhi)人员,主要(yao)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哪些违法行为将被处分?明(ming)确51项

《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有何考(kao)虑?对(dui)此,上述(shu)负(fu)责人表示,公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明(ming)确规定,该(gai)法第三章(zhang)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适(shi)用(yong)于公职(zhi)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dui)违法的公职(zhi)人员给予(yu)处分。

据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jian)中对(dui)国有企(qi)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ying)予(yu)追究(jiu)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gui)集,将公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zhang)关于违反政治要(yao)求、组(zu)织程序(xu)、廉洁要(yao)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fu)务对(dui)象(xiang)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yao)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ming)确相应(ying)的处分。

记(ji)者注意到,《条例》第三章(zhang)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五条内容中详细列举了九条51项“违法行为及其(qi)适(shi)用(yong)的处分”。例如,第一条内容是关于违反政治要(yao)求的内容。《条例》明(ming)确,国有企(qi)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yu)以记(ji)过或者记(ji)大过;情节较重的,予(yu)以降级或者撤职(zhi);情节严重的,予(yu)以开除:散布有损坚持(chi)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拒不执(zhi)行或者变(bian)相不执(zhi)行国有企(qi)业改革发展(zhan)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在对(dui)外经济合作、对(dui)外援助、对(dui)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该(gai)条还指出,公开发表反对(dui)宪(xian)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dui)中国共产(chan)党领导,反对(dui)社会主义制度,反对(dui)改革开放(fang)的文章(zhang)、演说、宣言、声明(ming)等的,予(yu)以开除。

对(dui)于违反组(zu)织程序(xu)的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xu)、职(zhi)责权限决定国有企(qi)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yao)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jin)运作事项;故意规避(bi)、干涉、破(po)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qi)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yao)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jin)运作事项,最高将面临降级或者撤职(zhi)处分。

在薪酬管理方面,《条例》指出,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jin)等其(qi)他形式(shi)设定和发放(fang)工资性收入(ru);在培训活动、办(ban)公用(yong)房、公务用(yong)车(che)、业务招待(dai)、差旅费用(yong)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kao)察调研、职(zhi)工疗养等名(ming)义变(bian)相公款旅游,最高将面临予(yu)以降级或者撤职(zhi)处分。

在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方面,《条例》明(ming)确: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ban)企(qi)业、拥(yong)有非上市公司(企(qi)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jie)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tou)资入(ru)股等营利性活动;利用(yong)企(qi)业内幕信息或者其(qi)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chan)等谋取私利,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造成国有资产(chan)损失或者其(qi)他严重不良(liang)后果的,《条例》提到: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zhan)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掩饰企(qi)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ji)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chan)评估机构等中介(jie)服(fu)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ji)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chan)评估机构等中介(jie)服(fu)务机构串通作假,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条例》也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wei)造、变(bian)造、销毁(hui)交易记(ji)录,诱(you)骗投(tou)资者买卖(mai)证券、期货合约(yue);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yong)卡信息及其(qi)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此外,泄(xie)露企(qi)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bian)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yin)起重大劳务纠纷(fen)或者其(qi)他严重后果;不履(lu)行或者不依法履(lu)行安全生产(chan)管理职(zhi)责,导致(zhi)发生生产(chan)安全事故;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yan)迟支付中小企(qi)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这些情形造成不良(liang)后果或者影响的,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采写:南都(dou)记(ji)者陈秋圆 发自北(bei)京

发布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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