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平台骑手与外包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法院案例库最新案例明确,服务外包,徐某至,双方
2024-07-24 01:07:17
平台骑手与外包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法院案例库最新案例明确,服务外包,徐某至,双方

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用工(gong)方式下,如何保障外卖送餐员(yuan)等新业态劳(lao)动者权益,成(cheng)为司法实(shi)践面临的现实(shi)问题。

近日,一起(qi)“平台骑手(shou)与服务外包公司劳(lao)动关系(xi)确认案”入选(xuan)人(ren)民法院案例库,对新业态劳(lao)动者劳(lao)动关系(xi)确认作(zuo)出裁判指引。案例显示,一外卖骑手(shou)在站点受伤后,经仲裁确认与服务外包公司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外包公司对仲裁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li)认为,外卖骑手(shou)与某外包公司存(cun)在事实(shi)上的人(ren)格、经济、组织(zhi)从属性,双(shuang)方间的法律关系(xi)符合(he)劳(lao)动关系(xi)基本特征,支持了外卖骑手(shou)的主张。

南都记者了解到,人(ren)民法院案例库是(shi)由最高人(ren)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shou)录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审核入库的参(can)考案例,供各级(ji)人(ren)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xue)习、研究。入库案例分(fen)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种类型。

今(jin)年5月7日公布的《人(ren)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gong)作(zuo)规程》提出,各级(ji)人(ren)民法院审理(li)案件时,应(ying)当(dang)检索人(ren)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yi)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wen)件,并参(can)考入库类似案例作(zuo)出裁判。

广州天(tian)河路,外卖骑手(shou)送餐途中。南都资料图

平台骑手(shou)受伤,外包服务公司否(fou)认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

案例显示,某服务外包公司与“某某买菜”平台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于(yu)2019年4月1日签订了《服务承揽协议》,约定:某服务外包公司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完(wan)成(cheng)商品的分(fen)拣、配送等双(shuang)方约定的工(gong)作(zuo)。双(shuang)方应(ying)于(yu)每月10日前对某服务外包公司前一个月的承揽费(fei)用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由某网络科技公司于(yu)当(dang)月11日前向某服务外包公司支付前一个月的承揽费(fei)用。某服务外包公司应(ying)视承揽服务情况,自(zi)主采取措施(shi)确保其具有参(can)与履行本合(he)同的能(neng)力(li)和实(shi)力(li),并对某服务外包公司提供服务的人(ren)员(yuan)进行管理(li)。某服务外包公司独立对上述某服务外包公司提供服务的人(ren)员(yuan)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雇主责任或(huo)其他责任。某服务外包公司提供服务的人(ren)员(yuan)的薪酬、商业保险费(fei)、福利待遇等的缴纳或(huo)发放均由某服务外包公司自(zi)行承担。

2019年7月5日,某服务外包公司安排徐某至“某某买菜”九(jiu)亭(ting)站从事配送相关服务。双(shuang)方签订有电子版《自(zi)由职业者合(he)作(zuo)协议》(以下简称合(he)作(zuo)协议)及书面《新业态自(zi)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以下简称承揽协议)。上述两(liang)份(fen)协议均约定徐某与某服务外包公司通过(guo)协议建立合(he)作(zuo)关系(xi),适用《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合(he)同法》《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劳(lao)动合(he)同法》。其中承揽协议还(hai)约定某服务外包公司将根据经合(he)作(zuo)公司确认的项(xiang)目服务人(ren)员(yuan)服务标准及费(fei)用标准向徐某支付服务费(fei)用。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fei),实(shi)行多劳(lao)多得、不劳(lao)不得制。

2019年8月12日,某服务外包公司向徐某转账9042.74元,该笔款项(xiang)在徐某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交易摘要栏内显示为“工(gong)资网上代发代扣(kou)”。同年8月13日,徐某在站点处受伤。同年9月3日,某服务外包公司以“服务费(fei)”名义转账支付徐某15000元。

2020年8月10日,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服务外包公司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劳(lao)动仲裁裁决确认某服务外包公司与徐某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某服务外包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平台骑手(shou)与外包公司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

诉讼中,徐某称:其在2019年7月经“某某买菜”九(jiu)亭(ting)门店站长面试后开始工(gong)作(zuo)的,站长安排排班(ban),分(fen)早中晚三班(ban),上班(ban)时间需打卡。7月份(fen)工(gong)资发放前,其被要求下载“赚到了”App,并在该App上签订了合(he)作(zuo)协议,次日即收(shou)到了7月份(fen)的工(gong)资,由基本工(gong)资、绩效奖金、补贴等构成(cheng)。承揽协议也系(xi)应(ying)某服务外包公司要求在2019年8月所签。

某服务外包公司则主张承揽协议签订于(yu)2019年7月,其只是(shi)代“某某买菜”方发放服务费(fei),双(shuang)方并无建立劳(lao)动关系(xi)的合(he)意。

上海市松江区人(ren)民法院于(yu)2021年7月5日作(zuo)出(2021)沪0117民初600号民事判决:确认徐某与某服务外包公司自(zi)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13日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宣判后,某服务外包公司以其向徐某所支付款项(xiang)系(xi)服务费(fei),双(shuang)方所签订合(he)作(zuo)协议、承揽协议系(xi)徐某真实(shi)意思表示,双(shuang)方之间无人(ren)身隶属性等为由,提起(qi)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ji)人(ren)民法院于(yu)2022年3月7日作(zuo)出(2021)沪01民终115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yuan)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骑手(shou)与平台外包企业已签订合(he)作(zuo)、承揽协议的情况下,能(neng)否(fou)认定双(shuang)方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对于(yu)新就业形态中企业与劳(lao)动者间的法律关系(xi),应(ying)根据双(shuang)方之间的实(shi)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以依(yi)法保护企业与劳(lao)动者的合(he)法权益。

本案中,徐某经由某服务外包公司安排至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某某买菜”九(jiu)亭(ting)站从事配送工(gong)作(zuo),徐某虽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了《自(zi)由职业者合(he)作(zuo)协议》及《新业态自(zi)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然对于(yu)双(shuang)方间真实(shi)的法律关系(xi),应(ying)根据双(shuang)方间的实(shi)际权利义务内容依(yi)法予以审查并作(zuo)出认定。

法院认为,徐某在“某某买菜”九(jiu)亭(ting)站从事配送工(gong)作(zuo),需接受该站站长的管理(li),按照站长的排班(ban)准时到站,并需根据派单按时完(wan)成(cheng)配送任务,徐某并无选(xuan)择(ze)接单的自(zi)由。且从徐某的报酬组成(cheng)来看,虽双(shuang)方提供的明细中对于(yu)报酬的组成(cheng)项(xiang)目在表述上有差异(yi),但(dan)均包含有基本报酬、按单计酬以及奖励(li)等项(xiang)目,表明某服务外包公司对徐某的工(gong)作(zuo)情况进行相应(ying)的考核和管理(li)。

综上,某服务外包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合(he)作(zuo)协议、承揽协议,与双(shuang)方实(shi)际权利义务履行情况不相匹配,徐某与某服务外包公司存(cun)在事实(shi)上的人(ren)格、经济、组织(zhi)从属性,双(shuang)方间的法律关系(xi)符合(he)劳(lao)动关系(xi)基本特征。徐某主张与某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具有事实(shi)依(yi)据,应(ying)予以支持。

该案裁判要旨称,外卖骑手(shou)与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xi)应(ying)根据双(shuang)方之间的实(shi)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骑手(shou)与所服务企业签署(shu)了合(he)作(zuo)、承揽协议,但(dan)主张双(shuang)方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的,应(ying)当(dang)以劳(lao)动关系(xi)从属性作(zuo)为内在核心评判基准。对此,可以结(jie)合(he)平台新经济形态特点,根据个案中所涉企业对骑手(shou)的工(gong)作(zuo)管理(li)要求、骑手(shou)劳(lao)动报酬组成(cheng)、绩效评估奖惩机(ji)制、平台经营模式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he)评判。骑手(shou)与所服务企业均具备劳(lao)动关系(xi)主体资格,且实(shi)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he)劳(lao)动关系(xi)从属性本质特征的,依(yi)法认定双(shuang)方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

解读:应(ying)以从属性作(zuo)为劳(lao)动关系(xi)核心评判基准

上海市第一中级(ji)人(ren)民法院法官孙少君、唐建芳对该案解读称,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不断(duan)完(wan)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yi)托于(yu)互联网平台的“骑手(shou)”规模亦不断(duan)壮大。由于(yu)劳(lao)动关系(xi)和普通民事关系(xi)下平台用工(gong)责任存(cun)在差异(yi),弱(ruo)化劳(lao)动关系(xi),通过(guo)各类协议明确双(shuang)方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xi)、排除(chu)劳(lao)动法的适用,成(cheng)为各类平台经济用工(gong)企业的惯常做法,由此也引发了诸(zhu)多骑手(shou)要求确认与所服务企业之间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的纠纷。

法官称,在新就业形态下,从事骑手(shou)服务的劳(lao)动者固然可享有更多更灵活的就业机(ji)会,但(dan)其因(yin)与所服务企业在市场地位、经济实(shi)力(li)等方面的明显差距而(er)缺乏(fa)缔约话语权,亦系(xi)客观事实(shi)。因(yin)此,仅凭平台经济下用工(gong)企业与骑手(shou)签订合(he)作(zuo)、承揽协议的事实(shi),不能(neng)当(dang)然否(fou)定双(shuang)方之间劳(lao)动关系(xi)的存(cun)在。

对此,人(ren)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can)考案例《某服务外包公司诉徐某确认劳(lao)动关系(xi)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186-010)》的裁判要旨明确:“外卖骑手(shou)与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xi)应(ying)根据双(shuang)方之间的实(shi)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骑手(shou)与所服务企业签署(shu)了合(he)作(zuo)、承揽协议,但(dan)主张双(shuang)方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的,应(ying)当(dang)以劳(lao)动关系(xi)从属性作(zuo)为内在核心评判基准。”

法官称,从属性是(shi)劳(lao)动关系(xi)区别于(yu)其他民事法律关系(xi)的主要特征。正是(shi)基于(yu)劳(lao)动者与用人(ren)单位之间从属性所反映出的双(shuang)方之间的主体不平等性,才引发具有矫正正义作(zuo)用的劳(lao)动法调整的介入,以保障实(shi)质公平的实(shi)现。

此外,相较(jiao)于(yu)传统劳(lao)动关系(xi),平台经济下的企业用工(gong)具有劳(lao)动时间弹性化、劳(lao)动场所不固定、从属特征隐蔽化等特点。

“对于(yu)平台骑手(shou)从属性的外观表现形式的评判标准,也应(ying)作(zuo)相应(ying)调整。”法官称,劳(lao)动管理(li)控制的表现形式不应(ying)拘泥于(yu)规章制度的遵守与用人(ren)单位的直接指令。平台对于(yu)外包企业驻(zhu)派骑手(shou)的管理(li),可视为外包企业对骑手(shou)的管理(li)要求。配送任务统一派单还(hai)是(shi)自(zi)由抢单、骑手(shou)工(gong)作(zuo)时间安排有无自(zi)主决定权、能(neng)否(fou)拒绝服务等也均应(ying)当(dang)成(cheng)为骑手(shou)是(shi)否(fou)受到劳(lao)动关系(xi)下用工(gong)管理(li)的考量因(yin)素。

法官还(hai)表示,劳(lao)动关系(xi)的各项(xiang)要素在不同个案中的体现存(cun)在差异(yi)性。对于(yu)骑手(shou)与所服务企业劳(lao)动关系(xi)的有无,需要结(jie)合(he)平台及外包企业对骑手(shou)的具体工(gong)作(zuo)安排、监管方式、劳(lao)动报酬及绩效评估奖惩机(ji)制、所涉平台经营模式等多方面因(yin)素,综合(he)考量评判案涉企业对骑手(shou)劳(lao)动管理(li)控制的强弱(ruo)程度。对于(yu)双(shuang)方已实(shi)际具备劳(lao)动关系(xi)下强从属性特征的,可认定双(shuang)方存(cun)在劳(lao)动关系(xi)。同时,亦应(ying)尊重平台新经济形态特点,避免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实(shi)际泛化劳(lao)动关系(xi)。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发自(zi)北京

发布于(yu):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移动站 , 查看更多   
sitemapsitemap1sitemap2sitemap3sitemap4sitemap5sitemap6sitema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