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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彩网的-司法部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规定,政务,任免
2024-06-02 00:32:09
澳门彩网的-司法部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规定,政务,任免

本文转自【司法部官网】;

2024年5月21日(ri),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gong)布《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yi)下(xia)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ri)起施行。日(ri)前,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ji)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xia)《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ye)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gan)部全方(fang)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ge)区分开来”,激励干(gan)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加强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ji)关于国有企业(ye)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shu),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gong)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以(yi)下(xia)简称公(gong)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ding),深入推进国有企业(ye)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长期以(yi)来,关于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ding)散见于各行业(ye)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ye)内(nei)部管理制度中,国家(jia)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zhong)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ding)。2020年出台的公(gong)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是公(gong)职(zhi)人员;对公(gong)职(zhi)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ding)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ren)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zhu)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ye)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ye)违法的公(gong)职(zhi)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ding)。因此,有必要制定(ding)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gan)净担当的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ye)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zhang)。

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cha)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fang)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fang)国有企业(ye)意见,向社会公(gong)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cao)案。2024年4月26日(ri),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cao)案。

问:制定(ding)《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ding)坚持以(yi)下(xia)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gan)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gong)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jia)规定(ding),细化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ding)。三是坚持问题导(dao)向,聚(ju)焦国有企业(ye)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hong)线,推进标(biao)本兼治、系统治理。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wei)是什么?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如何界定(ding)?

答:《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任(ren)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ye)。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ye)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ding),国家(jia)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追究责任(ren)另有规定(ding)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的界定(ding),明确规定(ding)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是指国家(jia)出资企业(ye)中的下(xia)列公(gong)职(zhi)人员:一是在国有独(du)资、全资公(gong)司、企业(ye)中履行组织、领导(dao)、管理、监督等职(zhi)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jia)机关,国有独(du)资、全资公(gong)司、企业(ye),事业(ye)单位提名、推荐(jian)、任(ren)命、批准(zhun)等,在国有控(kong)股、参股公(gong)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dao)、管理、监督等职(zhi)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jia)出资企业(ye)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chan)职(zhi)责的组织批准(zhun)或者研究决定(ding),代表其在国有控(kong)股、参股公(gong)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dao)、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问: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任(ren)免机关、单位包括哪些?

答: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任(ren)免机关、单位,是指对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具有干(gan)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任(ren)免机关、单位主(zhu)体层级多、种(zhong)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zhi)责的机构、有干(gan)部管理权限的国家(jia)机关和事业(ye)单位等,国有企业(ye)作为任(ren)免单位依据干(gan)部管理权限任(ren)免其内(nei)部管理人员。

问:处分的种(zhong)类有哪些,与政务处分有什么区别?

答:《条例》第二章规定(ding)了对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处分的种(zhong)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gong)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ding)保持衔接(jie)一致,包括以(yi)下(xia)六类:警告,6个(ge)月;记(ji)过,12个(ge)月;记(ji)大过,18个(ge)月;降级、撤职(zhi),24个(ge)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gong)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ding)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gong)职(zhi)人员追究责任(ren),实施对象都是公(gong)职(zhi)人员,主(zhu)要区别是实施主(zhu)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任(ren)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问:《条例》规定(ding)了哪些违法行为?有何考虑?

答:公(gong)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ding),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ding)适用于公(gong)职(zhi)人员任(ren)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gong)职(zhi)人员给予处分。据此,《条例》作为配套(tao)行政法规,将(jiang)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yi)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ye)领导(dao)人员、有关责任(ren)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ren)的有关规定(ding)进行梳理、归集,将(jiang)公(gong)职(zhi)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fu)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gong)共利益,以(yi)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ding)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问:《条例》对处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ding)?

答:《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ding)。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进行调查(cha)、处理应当由2名以(yi)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yi)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fang)式收集证据;以(yi)非法方(fang)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cha)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ge)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ding),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zhang)被调查(cha)人的陈述(shu)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yi)通过收集、查(cha)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fang)式开展调查(cha)。

三是对任(ren)免机关、单位在调查(cha)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ding)。

四是对处分决定(ding)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cha)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ding)。

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ding)。

问: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ding)不服(fu)的,有何救济途径?

答:《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ding),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ding)不服(fu)的,可以(yi)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ding)的任(ren)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ding)仍不服(fu)的,可以(yi)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问:《条例》对建立健全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作了哪些规定(ding)?

答:一是明确规定(ding)履行出资人职(zhi)责的机构或者有干(gan)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jia)有关规定(ding),指导(dao)国有企业(ye)整合优(you)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xun)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jie),健全协同高效(xiao)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nei)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ye)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xiao)性。

二是要求任(ren)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ye)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nei)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zhi)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三是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yi)及对处分决定(ding)的复核申诉、纠(jiu)正纠(jiu)偏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四是对任(ren)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ding)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n)。

问:《条例》如何在严格约束(shu)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干(gan)事创业(ye)的积极性?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jie)中央纪委二次(ci)、三次(ci)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gan)部全方(fang)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ge)区分开来”,激励干(gan)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fang)面,规定(ding)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gong)正公(gong)平,集体讨论决定(ding);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yi)事实为根据,以(yi)法律为准(zhun)绳,依法保障(zhang)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以(yi)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fang)面,将(jiang)“三个(ge)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ding)属于推进国有企业(ye)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cuo)误,可以(yi)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fang)面,规定(ding)调查(cha)中发现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zhi)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ren)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ding)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gan)事氛围(wei)方(fang)面,规定(ding)任(ren)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jia)有关规定(ding)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ye)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shu)并重,营造干(gan)事创业(ye)的良好(hao)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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