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shang)海(hai)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已有14年,公共电梯控烟一直都(dou)是颇受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jin)日,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fa)队(城市管理(li)行政执法(fa)中队)对辖区内商场、楼宇(yu)公共电梯内的控烟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
专项检查中,执法(fa)人(ren)员发现位于愚园路上(shang)的两幢商务楼宇(yu)内,四部公共电梯内部均未按要求张(zhang)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电梯井(jing)内也有遗落的烟头。经过(guo)现场询问,相关物业管理(li)工作人(ren)员表示并不清楚电梯需要张(zhang)贴禁烟标识,日常管理(li)工作确有缺失。执法(fa)人(ren)员第一时间对其进(jin)行普法(fa)宣传教育,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gai)。
物业服务企业也表示,愿意接受执法(fa)部门的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整改(gai),将(jiang)禁烟标识和监督(du)电话张(zhang)贴在电梯轿厢内的醒目位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履行好公共场所控烟责任(ren)。
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fa)队也将(jiang)持续加(jia)强公共场所控烟巡查和监管执法(fa)力度,及时纠正公共电梯轿厢内未张(zhang)贴禁烟标识等的违法(fa)行为。
普法(fa)小课(ke)堂
《上(shang)海(hai)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禁止(zhi)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ren)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zhi)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ren)何和吸烟有关的器具(ju);
(五)对吸烟者进(jin)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zhi)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shang)海(hai)市城市管理(li)综合行政执法(fa)依据
《上(shang)海(hai)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控烟工作的监督(du)执法(fa)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城管执法(fa)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li)区域(yu)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jin)行监督(du)执法(fa);
《上(shang)海(hai)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zhi)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gai)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shang)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shang)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图片:受访单位提(ti)供(gong)
来源:上(shang)海(hai)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