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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现指居期间非法取证线索,2名侦查人员被追究刑责,违法,卢某某,刘甲
2024-06-19 01:50:29
检察机关发现指居期间非法取证线索,2名侦查人员被追究刑责,违法,卢某某,刘甲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活动,检(jian)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监督,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6月13日,最(zui)高检(jian)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案例共5件,《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集(ji)团侦查活动监督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3年至2018年间,刘甲、刘乙分别纠集(ji)卢某某等人,在实施“套路贷(dai)”及高利放贷(dai)过(guo)程(cheng)中,形成两(liang)个恶势力犯罪集(ji)团,有组织地(di)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xun)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江苏(su)省泰州市靖江地(di)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zhi)序、经济秩(zhi)序,造(zao)成恶劣(lie)社会影响。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至6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采(cai)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至10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等人提请(qing)江苏(su)省泰州医(yi)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yi)下(xia)简(jian)称“高新区”)人民检(jian)察院批准逮捕。

最(zui)高检(jian)介绍,2019年10月,在审查逮捕过(guo)程(cheng)中,承办检(jian)察官发现卢某某供述前后矛盾(dun),遂(sui)要求其说明理由,卢某某长时间沉默不语。后经检(jian)察官释法说理、耐心(xin)沟通,卢某某反映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ceng)遭受(shou)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

针对发现的侦查违法线索,高新区人民检(jian)察院开展了以(yi)下(xia)调查核实工作:一是(shi)根据卢某某反映的遭受(shou)殴打的时间、地(di)点,调取并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相应时段的录音(yin)录像,发现部分关键时段录像缺失。二是(shi)调取并审查全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录音(yin)录像,经与传讯通知书、讯问笔录进行比对,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较长时间内对犯罪嫌(xian)疑人连(lian)续疲劳讯问情况,违反了讯问应当保证犯罪嫌(xian)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并有违法使用戒具等情形。三是(shi)逐一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同案犯罪嫌(xian)疑人,详细(xi)了解饮食、休息等情况,刘甲、刘乙等人均反映存在长时间未保障必要饮食和休息等违法情形,发现有个别犯罪嫌(xian)疑人因长期未获得休息、饮食保障,身体健康状况受(shou)到严重影响。

经调查核实,高新区人民检(jian)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涉嫌(xian)刑讯逼供,依法应予以(yi)监督纠正(zheng):一是(shi)就(jiu)疲劳审讯、饥饿审讯、违法使用戒具、连(lian)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xian)疑人等问题制发《纠正(zheng)违法通知书》,并当面向公安机关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予以(yi)整改。二是(shi)依据《人民检(jian)察院刑事诉(su)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开展相关侦查取证工作。三是(shi)将侦查人员涉嫌(xian)刑讯逼供的线索材料移送泰州市人民检(jian)察院,并提出初步研判和分析(xi)意见。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chu)的相关法律规定,高新区人民检(jian)察院认为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采(cai)取了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以(yi)及饥饿、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的恶劣(lie)手段,使犯罪嫌(xian)疑人遭受(shou)难以(yi)忍受(shou)的痛(tong)苦,侦查活动严重违法,依法排除(chu)了刘甲、刘乙、卢某某等犯罪嫌(xian)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并告知犯罪嫌(xian)疑人及其辩护人。

非法证据排除(chu)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刘甲、刘乙等人涉嫌(xian)犯罪,但(dan)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为此(ci),检(jian)察机关在审查起诉(su)阶段依法开展了自行补(bu)充侦查,重点围绕非法证据所涉及的案件事实,重新讯问了犯罪嫌(xian)疑人、询问了被害人,核实了各犯罪嫌(xian)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在犯罪集(ji)团中的地(di)位、作用,以(yi)亲历性审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客观准确。同时,就(jiu)证明恶势力犯罪集(ji)团危害性特征等问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bu)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bu)充收集(ji)固定证据50余份。

高新区人民检(jian)察院以(yi)涉嫌(xian)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xun)衅滋事罪,分别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多人提起公诉(su),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3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均未上诉(su)。对本案中发现的刑讯逼供犯罪线索,经检(jian)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su),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案件中发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合法、不规范等问题,经高新区人民检(jian)察院上报,江苏(su)省人民检(jian)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开展了深入调研总结,于2021年7月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宣(xuan)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24小时内向检(jian)察机关抄送相关文书材料;检(jian)察机关应及时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jian)察监督;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等,规范适用有关措施。

最(zui)高检(jian)阐述本案指导意义时表(biao)示,在审查案件中,要认真听取犯罪嫌(xian)疑人对侦查违法的控告意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讯问时间、频次以(yi)及犯罪嫌(xian)疑人供述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戒具使用、人身安全检(jian)查、饮食休息保障等方面情况,必要时调取并审看同步录音(yin)录像。经调查审查发现侦查人员涉嫌(xian)刑讯逼供犯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按程(cheng)序移送检(jian)察侦查部门,依法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全面核实相关情况。

此(ci)外,对于侦查人员采(cai)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huo)者以(yi)不保障必要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等变相肉刑恶劣(lie)手段,造(zao)成受(shou)伤、患病等严重损害犯罪嫌(xian)疑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当认为已(yi)达到犯罪嫌(xian)疑人难以(yi)忍受(shou)的痛(tong)苦程(cheng)度;对于并未造(zao)成严重后果的,经综合审查侦查违法行为的方式、频次,对于长时间、频繁实施该类行为的,可以(yi)认为达到使犯罪嫌(xian)疑人遭受(shou)难以(yi)忍受(shou)痛(tong)苦的程(cheng)度。基于上述情况而(er)获取的有罪供述应当依法排除(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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