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法5月(yue)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de)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5月(yue)30日正式发(fa)布。
《意见》提到,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详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jing)和犯罪成因。
对(dui)人民检察院移送的(de)社会调查报告及有关人员提交的(de)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de)书面材料,应当重点(dian)审查是否客观(guan)、全面地反映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dian)、家庭监护情况、学校教育、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shi)犯罪前后的(de)表现(xian),以及其他反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lu)深层原因的(de)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不具体、不翔实的(de),人民法院应当通知(zhi)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也可以自行或(huo)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对(dui)社会调查报告和有关人员提交的(de)相关材料,经出示、质证,依法采纳的(de),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被告人的(de)参考,以及向有关方(fang)面提出司法建议的(de)依据。
庭审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zhi)作出调查报告的(de)人员出庭说(shuo)明情况,接受控辩双方(fang)和法庭的(de)询问。
文/北(bei)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