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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精准免费资料大全聚侠网图库-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组织,进步,个人
2024-06-02 14:17:40
澳门精准免费资料大全聚侠网图库-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组织,进步,个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li)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dong)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dong)科学技术工作者(zhe)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jia)和世界(jie)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jia)设立下列(lie)国家(jia)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jia)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jia)自然(ran)科学奖;

(三)国家(jia)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jia)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jia)战略导(dao)向,与国家(jia)重大战略需要(yao)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jia)加大对自然(ran)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yong)基础研究的奖励(li)。国家(jia)自然(ran)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zhan)性、理论性,国家(jia)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yuan)创性、实用(yong)性,国家(jia)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dao),实施创新驱动(dong)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dong)、尊重知识、尊重人才(cai)、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jian)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 国家(jia)维护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公正(zheng)性、严肃性、权(quan)威性和荣(rong)誉性,将国家(jia)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qian)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gan)于超越、勇攀高峰(feng)的科技工作者(zhe)。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shou)任(ren)何组织或者(zhe)个人干涉(she)。

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相(xiang)关办(ban)法制定和评审活动(dong)的组织工作。对涉(she)及国家(jia)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cuo)施。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 国家(jia)设立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委员会。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mian)的专家(jia)、学者(zhe)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du)委员会,负责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du)工作。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zhun)。

第二章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国家(jia)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lie)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yan)取得重大突破或者(zhe)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shu)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guo)转化和高技术产业(ye)化中,创造巨大经济(ji)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zhe)对维护国家(jia)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jia)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国家(jia)自然(ran)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yong)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ran)现象(xiang)、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lie)条件:

(一)前人尚(shang)未发现或者(zhe)尚(shang)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ran)科学界(jie)公认。

第十条 国家(jia)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yong)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lie)条件:

(一)前人尚(shang)未发明或者(zhe)尚(shang)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yong)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ji)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zhe)对维护国家(jia)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yong)前景(jing)。

第十一条 国家(jia)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yong)推广(guang)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guo),为推动(dong)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ji)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guo),应当具备下列(lie)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ji)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yong)推广(guang),创造显著经济(ji)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zhe)对维护国家(jia)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dong)行业(ye)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mian)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国家(jia)自然(ran)科学奖、国家(jia)技术发明奖、国家(jia)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zhe)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guo)的,可(ke)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ye)做出重要(yao)贡献的下列(lie)外国人或者(zhe)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zhe)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guo)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zhe)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cai),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yao)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shou)理自荐。候(hou)选者(zhe)由下列(lie)单(dan)位或者(zhe)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jia)、学者(zhe)、组织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jia)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xia)市、计划单(dan)列(lie)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ke)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hou)选者(zhe)。

第十五条 提名者(zhe)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ban)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zhun)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xiang)应责任(ren)。

提名办(ban)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dong)中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相(xiang)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zhe)授予国家(jia)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hai)国家(jia)安全、损害(hai)社会公共利益、危害(hai)人体健康、违反伦(lun)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jia)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活动(dong)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fu)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jia)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jia)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ye)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dong)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zheng)的原(yuan)则。评审专家(jia)与候(hou)选者(zhe)有重大利害(hai)关系,可(ke)能影响(xiang)评审公平、公正(zheng)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dong)的评审专家(jia)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yong)评审委员、评审专家(jia)身份牟取利益或者(zhe)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jia)串通表决等可(ke)能影响(xiang)评审公平、公正(zheng)的行为。

评审办(ban)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yi)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jia)从评审专家(jia)库中抽(chou)取产生。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xiang)关办(ban)法对初评建议(yi)进行评审,并向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zhe)和奖励(li)等级的建议(yi)。

监督(du)委员会根据相(xiang)关办(ban)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yi)处(chu)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du),并向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委员会报告监督(du)情况。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yi)和监督(du)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zhe)和奖励(li)等级的决议(yi)。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zhe)和奖励(li)等级的决议(yi)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zhun)。

第二十二条 国家(jia)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jia)主席签(qian)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jia)自然(ran)科学奖、国家(jia)技术发明奖、国家(jia)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ban)法、奖励(li)总数、奖励(li)结果(guo)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shou)社会监督(du)。

涉(she)及国家(jia)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jia)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rong)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励(li)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jia)、学者(zhe)、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jia)、候(hou)选者(zhe)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ren)何个人、组织进行可(ke)能影响(xiang)国家(jia)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zheng)的活动(dong)。

第二十五条 国家(jia)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zhun)。

国家(jia)自然(ran)科学奖、国家(jia)技术发明奖、国家(jia)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奖励(li)经费列(lie)入中央预算。

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jia)科学技术奖获奖者(zhe)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jin)。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yong)国家(jia)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zheng)当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ren)

第二十八条 候(hou)选者(zhe)进行可(ke)能影响(xiang)国家(jia)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zheng)的活动(dong)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dan)位或者(zhe)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chu)分。

其他个人或者(zhe)组织进行可(ke)能影响(xiang)国家(jia)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zheng)的活动(dong)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xiang)关候(hou)选者(zhe)有责任(ren)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jia)违反国家(jia)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jia)资格,并由所在单(dan)位或者(zhe)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chu)分。

第三十条 获奖者(zhe)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zhe)其他科学技术成果(guo)的,或者(zhe)以其他不正(zheng)当手(shou)段骗取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zhun)后撤销奖励(li),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dan)位或者(zhe)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chu)分。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jia)、学者(zhe)、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jie)严重的,暂停或者(zhe)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dan)位或者(zhe)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chu)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xiang)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cha)处(chu)。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yong)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jia)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国家(jia)科学技术奖的候(hou)选者(zhe)、获奖者(zhe)、评审委员、评审专家(jia)和提名专家(jia)、学者(zhe)涉(she)嫌(xian)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chu)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jia)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dong)中滥用(yong)职权(quan)、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chu)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n)。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jia)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ke)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xia)市、计划单(dan)列(lie)市人民政府可(ke)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ban)法由设奖部门或者(zhe)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dan)位备案。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jian)原(yuan)则,严格控制奖励(li)数量,提高奖励(li)质量,优化奖励(li)程序。其他国家(jia)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ye)单(dan)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 国家(jia)鼓励(li)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li)活动(dong)中不得收取任(ren)何费用(yong)。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dong)进行指导(dao)服务和监督(du)管理,并制定具体办(ban)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5月31日 14 版)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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