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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喝茶新荤老班章外卖海选工作室,网友发微博吐槽餐厅被索赔9万元,法院:评价并未捏造虚构事实,原告,朱某,消费
2024-06-11 00:50:28
石河子喝茶新荤老班章外卖海选工作室,网友发微博吐槽餐厅被索赔9万元,法院:评价并未捏造虚构事实,原告,朱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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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根据大众点评评论区图片,在(zai)微博发布文章(zhang)“吐槽”某餐厅“辣眼睛”“不配”,后被餐厅以“损害名(ming)誉权”为由(you)诉至(zhi)法院,要(yao)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6月4日(ri),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hai)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hai)普陀法院”)获悉,此前,该(gai)院审理(li)了这样(yang)一起名(ming)誉权纠纷案件,最终判(pan)决驳回原告的全(quan)部诉讼请(qing)求。

“辣眼睛!人均1000元的店(dian),内饰居然用的是淘宝(bao)地摊货(huo)!”

“紫苏一毛钱一张,还用这么不新鲜的,甚至(zhi)不泡水。”

“用盒马特(te)价99元1.8L的清酒,还不如(ru)喝料酒!”

朱某经营着一家平价日(ri)料店(dian),某日(ri)在(zai)大众点评推荐区刷到“某预约制日(ri)料餐厅”(以下简称某餐厅)后,在(zai)微博上发文“吐槽”该(gai)餐厅店(dian)面装修材料低端、餐具廉(lian)价、食材不新鲜、菜(cai)品(pin)卖相差等,并配上大众点评评论区其他顾客上传的图片和评论截图。该(gai)文章(zhang)发布后,获2240次转发、8270次点赞、587条评论。

某餐厅经营者看到该(gai)文章(zhang)后,认(ren)为朱某从未到店(dian)就餐消费,文章(zhang)内容均为杜撰,属于严重失实,且朱某自身(shen)经营日(ri)料店(dian),通过恶意评价来打击竞争对手,导致其餐厅名(ming)誉受损、客人流失、经营受损,于是将朱某诉至(zhi)人民法院,要(yao)求其删除文章(zhang)、在(zai)社交平台公开赔礼(li)道歉,并依据每月平均营业额赔偿原告损失9万余元。

被告朱某辩称,其微博内容是对真实图片所呈现的装修、用料、食物摆盘的评价,使用的是网络语言,不存在(zai)侮辱、诽谤行为;发布的微博图片也对原告店(dian)铺介绍页做了马赛克(ke)处理(li),该(gai)条微博后来设(she)置为仅粉丝可见,且在(zai)本案诉讼前删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经营店(dian)铺的经营损失与被告发布微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guan)系,故不同(tong)意原告的全(quan)部诉讼请(qing)求。

法院审理(li)后认(ren)为,第一,被告评价是基于真实照片的基础上,并未捏造虚构事实,不存侮辱、诽谤的行为;第二,被告虽自营日(ri)料店(dian),但其人均消费显(xian)著低于原告的人均消费标(biao)准,不具有因竞争关(guan)系而发布相关(guan)言论的主观(guan)动机;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被告行为与原告经营收(shou)入减少(shao)之间存在(zai)因果关(guan)系。

综上,朱某未侵害某公司的名(ming)誉权,故对某公司的全(quan)部诉讼请(qing)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pan)。

法官表示,评价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正常途径。不少(shao)消费者在(zai)消费前都会选择通过大众点评、小红书、微博等网络平台搜(sou)索评价和推荐,并在(zai)消费后对商家进行点评,其中既包括正面的称赞,也包括负面的批(pi)评,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常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dian)》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yi)实施(shi)舆论监督而影(ying)响他人名(ming)誉的,不承担(dan)民事责任(ren)。

商家对公众评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wu)。本案中,朱某虽然未曾实际到店(dian)消费,但其评价所使用的是其他顾客拍摄的真实照片,其发布的内容是基于个人的从业经验及社会公众认(ren)知,认(ren)为某餐厅人均价格与服务(wu)不相匹配的意见表达,并未捏造、虚构事实,也没有打压(ya)竞争对手的主观(guan)恶意。对此,商家应当(dang)虚心接受消费者的建议和批(pi)评,努(nu)力(li)提升自己(ji)的产品(pin)质量与服务(wu)水平,而不是一味苛(ke)求正面评价。

发布于:上海(hai)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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