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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十期的四不像图-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出炉(附全文),组织,企业,劳动者
2024-06-03 04:54:25
2024年第三十期的四不像图-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出炉(附全文),组织,企业,劳动者

红网时刻新闻5月(yue)30日讯(记者 吴公然)5月(yue)30日下(xia)午,湖南省(sheng)十四届人大(da)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湖南省(sheng)实施<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ban)法》(以下(xia)简称《办(ban)法》),自2024年7月(yue)1日起(qi)施行。以下(xia)为《办(ban)法》全文:

湖南省(sheng)实施《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ban)法

(湖南省(sheng)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da)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sheng)实际(ji),制定本办(ban)法。

第二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坚持中(zhong)国共产党(dang)的领导。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yi)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jie)诚服务职工群众(zhong)。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xia)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yi)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用人单位中(zhong)以工资收入(ru)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lao)动者,都有依(yi)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新就业形态中(zhong)不完全符(fu)合确立劳(lao)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lao)动管理的劳(lao)动者、灵活就业劳(lao)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zhong)的劳(lao)动者,可以加入(ru)相关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会组织。

被派遣劳(lao)动者可以在劳(lao)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工会应当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lao)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fa)展变化,依(yi)法维护劳(lao)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推动新业态企业按照国家(jia)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ji)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lao)动者入(ru)会。

第四条 省(sheng)、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推进(jin)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推进(jin)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ti)素质,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xin)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jiang)奉(feng)献的宏大(da)产业工人队伍,为谱写中(zhong)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贡献力量(liang)。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帮助(zhu)职工依(yi)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在开业投产或者设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指导、帮助(zhu)其职工依(yi)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ceng)工会委员会;不足(zu)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ceng)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ceng)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xiang)镇(街道(dao))、村(社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基层(ceng)工会的联合会。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zhun)。任何不依(yi)照《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的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六条 基层(ceng)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yi)法办(ban)理工会法人登记,取(qu)得社会团体(ti)法人资格,工会主席(xi)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qi)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lian)选连(lian)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nu)职工组织、劳(lao)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并负责对下(xia)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jin)行审查。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依(yi)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女(nu)职工组织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jia)和本省(sheng)有关女(nu)职工劳(lao)动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女(nu)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女(nu)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xia)开展工作;女(nu)会员人数不足(zu)十人的,在工会委员会中(zhong)设女(nu)职工委员。

工会劳(lao)动法律监督组织负责依(yi)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lao)动法律法规,保障(zhang)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jin)行有组织的群众(zhong)监督。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配备工会专(zhuan)职工作人员。其中(zhong),职工不足(zu)一千人的,工会专(zhuan)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照一至三名配备;职工一千人以上的,工会专(zhuan)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三名,具体(ti)人数由工会与本单位协商(shang)确定。职工不足(zu)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zhuan)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为基层(ceng)工会选派、聘(pin)用工会社会工作专(zhuan)业人才等工作人员,充实基层(ceng)工会组织工作力量(liang)。

第九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yin)领,引(yin)导职工践(jian)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职工以国家(jia)主人翁态度对待(dai)劳(lao)动,爱护国家(jia)和单位财产,弘扬劳(lao)模精(jing)神、劳(lao)动精(jing)神、工匠精(jing)神;组织职工立足(zu)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开展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开展劳(lao)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开展群众(zhong)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培育选树工匠人才、创新人才、技术能手等优秀职工;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ti)育活动,推动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lao)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fa)展的重大(da)问题,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讨(tao)论(lun)决定工资、福利、劳(lao)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nu)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qie)身(shen)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qu)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da)会(职工大(da)会)制度,依(yi)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本单位的重大(da)决策事项和涉及职工切(qie)身(shen)利益的事项,保障(zhang)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职工代表大(da)会(职工大(da)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实行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其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责任人。厂务(事务)公开的范围和具体(ti)内容(rong)由职工代表大(da)会(职工大(da)会)审议通过。

工会依(yi)法通过职工代表大(da)会(职工大(da)会)、厂务(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shang)、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da)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qiu)纠正。

第十二条工会通过平(ping)等协商(shang)和集体(ti)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lao)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lao)动关系。

工会代表职工就劳(lao)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lao)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jin)行平(ping)等协商(shang),签订集体(ti)合同。集体(ti)合同签订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da)会或者全体(ti)职工讨(tao)论(lun)通过。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代表进(jin)行平(ping)等协商(shang),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ti)合同和工资集体(ti)协议等专(zhuan)项协议。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zhuan)职集体(ti)协商(shang)指导员制度,依(yi)法对集体(ti)协商(shang)工作进(jin)行指导,对集体(ti)合同的签订、履行进(jin)行监督。

第十三条工会帮助(zhu)、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lao)动(聘(pin)用)合同,并依(yi)法对劳(lao)动(聘(pin)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jin)行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lao)动(聘(pin)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七(qi)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ren)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qiu)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确因(yin)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shang)。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劳(lao)动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lao)动报酬。

第十五条工会及其女(nu)职工组织应当维护女(nu)职工的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落(luo)实女(nu)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受保护的措施;督促用人单位采取(qu)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对女(nu)职工实施性骚扰;对用人单位违反保护女(nu)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qiu)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工会依(yi)法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劳(lao)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luo)实和经费的提取(qu)与使用,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七(qi)条工会依(yi)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jin)行监督,发(fa)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mao)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zhong)发(fa)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fa)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不得因(yin)此采取(qu)扣发(fa)职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职工因(yin)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qiu)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yu)答复。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扣押居民身(shen)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shen)、侮辱、虐待(dai)和限制人身(shen)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有权予(yu)以制止,要求(qiu)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yi)法处理、支持职工依(yi)法申请劳(lao)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qi)诉讼。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lao)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zhong),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lao)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lao)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ban)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工会应当发(fa)挥参与劳(lao)动争议多元化解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基层(ceng)劳(lao)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县级以上总工会依(yi)法派员参加同级劳(lao)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总工会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zhu)工作机制,依(yi)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zhu)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总工会监督涉及职工切(qie)身(shen)利益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ji)金的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zhang)等社会保障(zhang)制度的实施。

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ji)金。

第二十二条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yuan)则,可以按照国家(jia)和本省(sheng)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服务、技能培训、文体(ti)活动、婚恋交友、母婴照料、子女(nu)托管和疗休养等方面的普(pu)惠性服务,推动建立工会驿站、司机之家(jia)、女(nu)职工卫生室等临时休息场所和设施。

工会应当关心关爱职工心理健康,为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shu)导、心理援助(zhu)等服务。

工会以职工需求(qiu)为导向,联系引(yin)导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专(zhuan)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工会应当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ti)系,通过开展困难帮扶、送温暖慰问、助(zhu)学助(zhu)医等,关爱职工生产生活,帮助(zhu)职工解决困难。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困难职工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困难程度分类纳入(ru)帮扶体(ti)系,实现动态管理和精(jing)准(zhun)长效帮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fu)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zhang)、民政、教育、住房和城(cheng)乡(xiang)建设、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zhang)等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协作机制,有效整合政策资源,通过制度保障(zhang)帮助(zhu)困难职工。

第二十四条根据政府(fu)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lao)动模范和先进(jin)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落(luo)实相关待(dai)遇(yu)。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fu)与同级总工会、政府(fu)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xi)会议制度,通报政府(fu)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qu)工会的意见,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da)问题。联席(xi)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fu)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zhang)部门与同级总工会及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共同建立劳(lao)动关系三方协商(shang)机制,定期召开协商(shang)会议,研究解决劳(lao)动关系中(zhong)的重大(da)问题。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用人单位按照每月(yue)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足(zu)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照规定列入(ru)同级财政预算,可以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总工会;未由财政统一划拨的用人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jing)按照国家(jia)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应当在银(yin)行单独开列工会经费账户(hu),依(yi)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yi)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qi)条 各级人民政府(fu)根据实际(ji)情况,给予(yu)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助(zhu)。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ban)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工会可以依(yi)法兴办(ban)公益性、服务性企业、事业。

工会的经费、财产,包括(kuo)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和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财产,国家(jia)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拨给或者赠与工会的不动产、拨付或者赠与的资金形成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基层(ceng)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yu)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待(dai)遇(yu)与国家(jia)机关的离休、退休人员同等对待(dai)。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ji)金与国家(jia)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dai)。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ban)法,侵犯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ban)法自2024年7月(yue)1日起(qi)施行。

发(fa)布(bu)于:湖南省(sheng)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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