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南宁市住房和(he)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5月3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继(ji)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shou)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南金规〔2024〕1号)。通知提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qu)、江南区(qu)、青秀区(qu)、西乡塘区(qu)、邕宁区(qu)、良(liang)庆区(qu)购买新建预售(shou)商品住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wei)准)且(qie)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shou)房企业预售(shou)资金监(jian)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025年5月31日前(不含)已申请办理提取付首付的,缴存人应最迟于2025年8月29日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