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jian)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富兴基(ji)金管理(li)有限公司采取(qu)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ding)。经查,深圳富兴基(ji)金管理(li)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ji)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shi)公司管理(li)的富兴鸿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ji)金未按(an)照基(ji)金合同约定(ding)进行投资运作,未按(an)照基(ji)金合同约定(ding)为投资者办理(li)赎回,未履行谨(jin)慎勤勉义务;二是(shi)公司未按(an)照基(ji)金合同约定(ding),如实向鸿蒙1号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qi)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深圳证监(jian)局决定(ding)对富兴基(ji)金采取(qu)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jian)管措施。
来源(yuan):金融界AI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