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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常平亡人事故处罚结果公告:拟对涉事单位罚款35万元,生产,规定,人民币
2024-07-24 11:21:36
东莞常平亡人事故处罚结果公告:拟对涉事单位罚款35万元,生产,规定,人民币

7月22日,根据东莞市应急(ji)管理(li)局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告知书,去年底,东莞市常平镇一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zhui)落事故,造成1人(ren)死亡,经市人(ren)民政府(fu)事故调查组认定(ding),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ren)事故。该局最终依法对(dui)涉事公司作出人(ren)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法定(ding)代表人(ren)也被罚款25万余元。

该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显示:2023年11月4日13时50分(fen)许(xu),位(wei)于常平镇司马村工业二路5号东莞麦斯数控设备(bei)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zhui)落事故,造成1人(ren)死亡,直接经济(ji)损失约为(wei)人(ren)民币125万元。经市人(ren)民政府(fu)事故调查组认定(ding),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ren)事故。

经立案调查,东莞市联鑫钢构(gou)工程有限公司未(wei)对(dui)从业人(ren)员(yuan)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聘请未(wei)具备(bei)高处作业资格的人(ren)员(yuan)从事高处作业;未(wei)能及时发现并(bing)排(pai)查透光瓦不能承(cheng)重(zhong)的事故隐患;未(wei)为(wei)从业人(ren)员(yuan)提供符合(he)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wei)监督、教育从业人(ren)员(yuan)按照规定(ding)佩戴、使(shi)用劳动防护用品,对(dui)事故的发生负(fu)有责任(ren)。

行政处罚告知书称,东莞市联鑫钢构(gou)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wei)违反了《中华(hua)人(ren)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ding),依据《中华(hua)人(ren)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ding),并(bing)参照《东莞市应急(ji)管理(li)局适用<中华(hua)人(ren)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shi)行)》第41项的规定(ding),拟对(dui)该公司作出人(ren)民币3500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应急(ji)管理(li)局官网同期发布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拟对(dui)东莞市联鑫钢构(gou)工程有限公司法定(ding)代表人(ren)、主要负(fu)责人(ren)陈(chen)某作出人(ren)民币253641.6元(贰拾伍万叁仟(qian)陆佰肆拾壹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采写(xie):南(nan)都记者 韩成良(liang)

发布于:广(guang)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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