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下午,上海(hai)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yuan)一审公开宣判上海(hai)展(zhan)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si)原党委(wei)副书(shu)记(ji)、总(zong)裁兼上海(hai)展(zhan)览中心原党委(wei)书(shu)记(ji)、总(zong)经理(li)孙小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孙小明以受贿罪(zui)判处(chu)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chu)罚金人民币二百(bai)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li)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小明利用担任(ren)上展(zhan)中心展(zhan)览部经理(li)、营销总(zong)监(jian)兼营销部经理(li)、上展(zhan)中心总(zong)经理(li)、上展(zhan)集团副总(zong)裁、总(zong)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租(zu)用展(zhan)馆、办公场地(di)、广告区域、承接(jie)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共计(ji)折合人民币2383万余元。
上海(hai)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yuan)认为,被告人孙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te)别巨大(da),其行为已构(gou)成(cheng)受贿罪(zui),依法应予惩处(chu)。综合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zui)事实等情(qing)节,依法作出(chu)上述判决。
文/北京青(qing)年报记(ji)者 李铁柱(zhu)
编辑(ji)/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