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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正版免费全年资料-证监会:“关键少数”可在上市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管理,正常交易,规定
2024-06-02 05:14:29
2024年正版免费全年资料-证监会:“关键少数”可在上市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管理,正常交易,规定

5月15日,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以及《监管规则适用(yong)指(zhi)引—发行类第(di)10号(hao)》。

《管理规定》明确程序化交易(yi)的定义和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yi)是(shi)指(zhi)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da)交易(yi)指(zhi)令在证券交易(yi)所进行证券交易(yi)的行为,相关活动应(ying)遵循公(gong)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yi)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zheng)常(chang)交易(yi)秩序

其次,《管理规定》明确报告要求。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应(ying)按规定报告账(zhang)户基本信(xin)息、资金信(xin)息、交易(yi)信(xin)息、软件信(xin)息等信(xin)息,并落实“先报告、后交易(yi)”要求,在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yi)。

《管理规定》还明确交易(yi)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证券交易(yi)所对程序化交易(yi)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chang)交易(yi)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该规定2024年10月8日起正(zheng)式实施。

《监管规则适用(yong)指(zhi)引—发行类第(di)10号(hao)》,细化《公(gong)开发行证券的公(gong)司信(xin)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di)57号(hao)—招股说明书》的信(xin)息披露要求,规范发行人的信(xin)息披露行为和中介机构核查工(gong)作。

相关信(xin)息披露应(ying)包括,业绩下滑情形(xing)相关承诺的信(xin)息披露要求,明确“关键少数(shu)”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xing)作出延长股份(fen)锁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shu)”与投资者共(gong)担风险的意识。

同时规定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xin)息披露规则,一是(shi)公(gong)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二(er)是(shi)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ying)的规划安排理由等;

三是(shi)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计划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四是(shi)公(gong)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

以下为全文(wen):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

为落实《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yi)监管的规定,贯(guan)彻《国(guo)务院(yuan)关于加(jia)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gan)意见》,促(cu)进程序化交易(yi)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yi)秩序和市场公(gong)平,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zheng)式实施。

《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cu)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bi)害、突出公(gong)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yi)(市场通常(chang)称为量化交易(yi))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性规定,是(shi)强化市场交易(yi)行为监管的重要举(ju)措。一是(shi)明确程序化交易(yi)的定义和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yi)是(shi)指(zhi)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da)交易(yi)指(zhi)令在证券交易(yi)所进行证券交易(yi)的行为,相关活动应(ying)遵循公(gong)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yi)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zheng)常(chang)交易(yi)秩序。二(er)是(shi)明确报告要求。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应(ying)按规定报告账(zhang)户基本信(xin)息、资金信(xin)息、交易(yi)信(xin)息、软件信(xin)息等信(xin)息,并落实“先报告、后交易(yi)”要求,在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yi)。三是(shi)明确交易(yi)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证券交易(yi)所对程序化交易(yi)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chang)交易(yi)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gong)司客户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投资者合规风控要求。四是(shi)加(jia)强信(xin)息系统管理,明确对程序化交易(yi)相关的技术系统、交易(yi)单元、主机托(tuo)管、交易(yi)信(xin)息系统接入等监管要求。五是(shi)加(jia)强高频交易(yi)监管。明确高频交易(yi)的定义,并从报告信(xin)息、收费、交易(yi)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六是(shi)明确监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yi)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证券交易(yi)所、行业协会根据规定采取管理措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fa)。七是(shi)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yi)按照(zhao)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yi)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zhao)适用(yong)本规定,具体办法由沪深证券交易(yi)所制定,另行公(gong)布。

前期,证监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gong)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tan)、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境(jing)内外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意见建议。各方总体支持赞同,评价积极正(zheng)面。所提意见建议中,部分属(shu)于条文(wen)理解问题,我会已向有关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沟通说明;多数(shu)涉及《管理规定》有关细化实施安排,我会将指(zhi)导(dao)证券交易(yi)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在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业务规则时充(chong)分借鉴(jian)境(jing)外市场成熟经(jing)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尽快予以研究明确。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

第(di)一章总则

第(di)一条 为加(jia)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yi)监管,促(cu)进程序化交易(yi)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yi)秩序和市场公(gong)平,根据《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guo)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di)二(er)条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yi),是(shi)指(zhi)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da)交易(yi)指(zhi)令在证券交易(yi)所进行证券交易(yi)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是(shi)指(zhi)下列进行程序化交易(yi)的投资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jing)外投资者等证券公(gong)司的客户;

(二(er))从事自营、做市交易(yi)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证券公(gong)司;

(三)使用(yong)证券交易(yi)所交易(yi)单元进行交易(yi)的公(gong)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

(四)证券交易(yi)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di)三条 程序化交易(yi)相关活动应(ying)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交易(yi)所、行业协会业务规则,遵循公(gong)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yi)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zheng)常(chang)交易(yi)秩序。

第(di)四条 中国(guo)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guo)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程序化交易(yi)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yi)所、中国(guo)证券业协会、中国(guo)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zhao)职责制定程序化交易(yi)相关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yi)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di)五条 中国(guo)证监会指(zhi)导(dao)证券交易(yi)所、中国(guo)金融期货交易(yi)所、中国(guo)证券业协会、中国(guo)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数(shu)据有限责任公(gong)司等单位,建立程序化交易(yi)信(xin)息统计和监测监控机制,统筹实施程序化交易(yi)跨交易(yi)所跨市场信(xin)息共(gong)享和监测。

第(di)二(er)章 报告管理

第(di)六条 证券交易(yi)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yi)报告制度。

第(di)七条 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应(ying)当真实、准确、完整(zheng)、及时报告以下信(xin)息:

(一)账(zhang)户基本信(xin)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zhang)户代码、指(zhi)定交易(yi)或托(tuo)管的证券公(gong)司、产品管理人等;

(二(er))账(zhang)户资金信(xin)息,包括账(zhang)户的资金规模(mo)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mo)及来源、杠杆率(lu)等;

(三)交易(yi)信(xin)息,包括交易(yi)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yi)指(zhi)令执行方式、最高申(shen)报速率(lu)、单日最高申(shen)报笔数(shu)等;

(四)交易(yi)软件信(xin)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hao)、开发主体等;

(五)证券交易(yi)所规定的其他信(xin)息,包括证券公(gong)司、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报告信(xin)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ying)当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第(di)八条 证券公(gong)司的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yi),应(ying)当按照(zhao)证券交易(yi)所的规定和委托(tuo)协议的约定,将有关信(xin)息向接受其委托(tuo)的证券公(gong)司报告。证券公(gong)司收到报告信(xin)息后,应(ying)当按照(zhao)证券交易(yi)所的规定及时对客户报告的信(xin)息进行核查。证券公(gong)司核查无误(wu)的,应(ying)当及时向客户确认,并按照(zhao)规定向证券交易(yi)所报告。客户收到证券公(gong)司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yi)。

证券公(gong)司核查发现客户未(wei)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信(xin)息不实的,应(ying)当督促(cu)客户按规定报告。经(jing)督促(cu)仍(reng)不改正(zheng)的,证券公(gong)司应(ying)当按照(zhao)证券交易(yi)所的规定和委托(tuo)协议的约定,拒绝接受委托(tuo)并向证券交易(yi)所报告。

第(di)九条 证券公(gong)司和使用(yong)证券交易(yi)所交易(yi)单元进行交易(yi)的公(gong)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应(ying)当按照(zhao)证券交易(yi)所的规定,向证券交易(yi)所报告程序化交易(yi)有关信(xin)息,经(jing)证券交易(yi)所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yi)。

第(di)十条 证券交易(yi)所应(ying)当对收到的报告信(xin)息及时予以确认,并定期开展数(shu)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的交易(yi)行为和其报告的交易(yi)策略、频率(lu)等信(xin)息进行一致性比(bi)对。

证券交易(yi)所可以对涉及程序化交易(yi)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频繁出现报告信(xin)息与交易(yi)行为不符等情况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

第(di)三章 交易(yi)监测和风险管理

第(di)十一条证券交易(yi)所对程序化交易(yi)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yi)所系统安全或者交易(yi)秩序的异常(chang)交易(yi)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短(duan)时间内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shu)、频率(lu)达(da)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shu)达(da)到一定标准;

(二(er))短(duan)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shen)报并成交,导(dao)致多只(zhi)证券交易(yi)价格或交易(yi)量出现明显异常(chang);

(三)短(duan)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shen)报并成交,导(dao)致证券市场整(zheng)体运行出现明显异常(chang);

(四)证券交易(yi)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xing)。

程序化交易(yi)异常(chang)交易(yi)监控标准由证券交易(yi)所规定。

第(di)十二(er)条 证券公(gong)司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yi)委托(tuo)的,应(ying)当与客户签(qian)订委托(tuo)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证券公(gong)司对客户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控制要求。

中国(guo)证券业协会应(ying)当就程序化交易(yi)制定并及时更新委托(tuo)协议范本,供证券公(gong)司参照(zhao)使用(yong)。

第(di)十三条 证券公(gong)司应(ying)当加(jia)强客户程序化交易(yi)行为的监控,严格按照(zhao)证券交易(yi)所规定进行程序化交易(yi)委托(tuo)指(zhi)令审核,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chang)交易(yi)的行为,并配合证券交易(yi)所采取相关措施。

第(di)十四条 证券公(gong)司、公(gong)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jing)外投资者等机构应(ying)当就程序化交易(yi)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完善程序化交易(yi)指(zhi)令审核和监控系统,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gong)司、公(gong)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jing)外投资者等机构负责合规风控的有关责任人员,应(ying)当对本机构和客户程序化交易(yi)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相关风险管理工(gong)作。

第(di)十五条 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yi),因不可抗(kang)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gu)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重大异常(chang)波动或影响证券交易(yi)正(zheng)常(chang)进行的,应(ying)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yi)、撤销委托(tuo)等处置措施。证券公(gong)司的客户应(ying)当及时向其委托(tuo)的证券公(gong)司报告,其他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应(ying)当及时向证券交易(yi)所报告。

证券公(gong)司发现客户出现前款情形(xing)的,应(ying)当立即按照(zhao)委托(tuo)协议的约定,采取暂停接受其委托(tuo)、撤销相关申(shen)报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中国(guo)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yi)所报告。

证券交易(yi)所应(ying)当明确针对前款情形(xing)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yi)、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di)四章 信(xin)息系统管理

第(di)十六条 用(yong)于程序化交易(yi)的技术系统应(ying)当符合证券交易(yi)所的规定,具备有效的验资验券、权限控制、阈值(zhi)管理、异常(chang)监测、错误(wu)处理、应(ying)急处置等功能,保障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使用(yong)相关技术系统,应(ying)当按照(zhao)前款要求进行充(chong)分测试,并按照(zhao)证券交易(yi)所规定报告测试记录(lu)。

第(di)十七条 证券公(gong)司应(ying)当按照(zhao)规定对交易(yi)单元进行统一管理,按照(zhao)公(gong)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相关服(fu)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提供特(te)殊便利。

第(di)十八条 证券交易(yi)所提供主机交易(yi)托(tuo)管服(fu)务的,应(ying)当遵循安全、公(gong)平、合理的原则,公(gong)平分配资源,并对使用(yong)主机托(tuo)管服(fu)务的主体加(jia)强管理。

证券公(gong)司应(ying)当按照(zhao)证券交易(yi)所的规定,合理使用(yong)主机交易(yi)托(tuo)管资源,保障不同客户之间的交易(yi)公(gong)平性。对频繁发生异常(chang)交易(yi)、程序化交易(yi)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gu)障或者违反证券交易(yi)所相关规定的客户,证券公(gong)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tuo)管服(fu)务。

第(di)十九条 证券公(gong)司通过交易(yi)信(xin)息系统接入等技术手段为客户程序化交易(yi)提供服(fu)务的,应(ying)当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尽职调查、验证测试、事前审查、交易(yi)监测、异常(chang)处理、应(ying)急处置、退(tui)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机制。

与证券公(gong)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yi)客户不得利用(yong)系统对接非法经(jing)营证券业务,不得违规招揽投资者或者处理第(di)三方交易(yi)指(zhi)令,不得违规转让、出借自身投资交易(yi)系统或者为第(di)三方提供系统接入。

实施交易(yi)信(xin)息系统接入的证券公(gong)司、与证券公(gong)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yi)客户应(ying)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di)二(er)十条 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使用(yong)证券交易(yi)所增值(zhi)行情信(xin)息的,应(ying)当按照(zhao)规定缴纳费用(yong)。

对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shu)、频率(lu)达(da)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yi),证券交易(yi)所可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证券交易(yi)所规定。

第(di)五章 高频交易(yi)特(te)别规定

第(di)二(er)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频交易(yi)是(shi)指(zhi)具备以下特(te)征的程序化交易(yi):(一)短(duan)时间内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shu)、频率(lu)较高;(二(er))日内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shu)较高;(三)证券交易(yi)所认定的其他特(te)征。证券交易(yi)所应(ying)当明确并适时完善高频交易(yi)的认定标准。

第(di)二(er)十二(er)条 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yi)前,除(chu)本规定第(di)七条规定的报告信(xin)息外,还应(ying)当报告高频交易(yi)系统服(fu)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gu)障时的应(ying)急方案等信(xin)息。

第(di)二(er)十三条 适应(ying)高频交易(yi)特(te)征,证券交易(yi)所可对高频交易(yi)实施差异化收费,适当提高交易(yi)收费标准,并可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yong)。具体标准和方式由证券交易(yi)所规定。

第(di)二(er)十四条 证券交易(yi)所对高频交易(yi)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高频交易(yi)投资者发生异常(chang)交易(yi)行为的,证券交易(yi)所按规定从严管理。

第(di)六章 监督管理

第(di)二(er)十五条 证券交易(yi)所、中国(guo)证券业协会、中国(guo)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可以对程序化交易(yi)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约谈(tan)提醒或现场检查。

程序化交易(yi)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证券交易(yi)所、中国(guo)证券业协会、中国(guo)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ying)当按照(zhao)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第(di)二(er)十六条 中国(guo)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程序化交易(yi)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可委托(tuo)有关机构协助开展评估、监测等工(gong)作,相关机构和个人应(ying)当予以配合。

第(di)二(er)十七条 证券公(gong)司及其负责合规风控等职责的相关人员未(wei)履行程序化交易(yi)相关合规风控和客户管理等职责,违反本规定第(di)七条、第(di)八条、第(di)九条、第(di)十二(er)条、第(di)十三条、第(di)十四条、第(di)十五条、第(di)十六条、第(di)十七条、第(di)十八条第(di)二(er)款、第(di)十九条、第(di)二(er)十条、第(di)二(er)十二(er)条等要求的,中国(guo)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zhao)《证券法》《证券公(gong)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gong)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gong)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di)二(er)十八条 公(gong)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jing)外投资者等程序化交易(yi)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di)七条、第(di)八条、第(di)九条、第(di)十四条、第(di)十五条、第(di)十六条、第(di)十九条、第(di)二(er)十条、第(di)二(er)十二(er)条等要求的,中国(guo)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zhao)《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合格境(jing)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jing)外机构投资者境(jing)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di)二(er)十九条 程序化交易(yi)相关机构和个人影响证券交易(yi)所系统安全或者正(zheng)常(chang)交易(yi)秩序的,中国(guo)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法》第(di)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fa)。构成内幕交易(yi)、利用(yong)未(wei)公(gong)开信(xin)息交易(yi)、操(cao)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第(di)一百九十一条、第(di)一百九十二(er)条等规定进行处罚(fa)。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根据《证券法》第(di)二(er)百二(er)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di)七章 附则

第(di)三十条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yi)互联互通机制在内地证券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yi)的投资者,应(ying)当按照(zhao)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yi)监控有关规定,对其异常(chang)交易(yi)行为开展跨境(jing)监管合作。其他管理事项参照(zhao)适用(yong)本规定。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yi)所制定。

第(di)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guo)证监会解释。

第(di)三十二(er)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yong)指(zhi)引—发行类第(di)10号(hao)》

为贯(guan)彻落实新“国(guo)九条”和《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gong)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推动各方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强化拟(ni)上市企业行为约束,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5月15日全国(guo)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yong)指(zhi)引—发行类第(di)10号(hao)》,即日起实施。

指(zhi)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shi)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清上市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融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督促(cu)发行人牢固(gu)树立正(zheng)确“上市观”。二(er)是(shi)明确“关键少数(shu)”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xing)作出延长股份(fen)锁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shu)”与投资者共(gong)担风险的意识。三是(shi)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xin)息披露规则,以利于投资者形(xing)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四是(shi)强化未(wei)盈利企业相关信(xin)息披露,要求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zhan)性信(xin)息,向投资者充(chong)分揭示未(wei)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作出决(jue)策。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践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gong)司质量。

监管规则适用(yong)指(zhi)引——发行类第(di)10号(hao)

为进一步细化《公(gong)开发行证券的公(gong)司信(xin)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di)57号(hao)—招股说明书》的信(xin)息披露要求,规范发行人的信(xin)息披露行为和中介机构核查工(gong)作,制定本指(zhi)引。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相关信(xin)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ying)当根据《公(gong)开发行证券的公(gong)司信(xin)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di)57号(hao)—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结合公(gong)司具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扉页显要位置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上市的目的;

(二(er))发行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发行人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募集资金使用(yong)规划;

(四)发行人持续经(jing)营能力及未(wei)来发展规划。

发行人按照(zhao)前款规定所披露的信(xin)息应(ying)当真实、准确、完整(zheng),简明清晰、通俗易(yi)懂(dong),避(bi)免格式化、模(mo)板(ban)化,不得使用(yong)市场推广(guang)和宣传用(yong)语,并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xin)息保持一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应(ying)当在声明中签(qian)字。

二(er)、业绩下滑情形(xing)相关承诺的信(xin)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公(gong)开发行证券的公(gong)司信(xin)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di)57号(hao)—招股说明书》第(di)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承诺出现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第(di)二(er)年、第(di)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chu)非经(jing)常(chang)性损益后归母(mu)净利润下滑50%以上等情形(xing)的,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fen)锁定期限。上述承诺应(ying)当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七)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部分予以披露,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提示投资者关注。前述主体就延长股份(fen)锁定期作出承诺的,应(ying)当客观评估内外部发展环境(jing)、研发投入情况及相关风险,并应(ying)当严格遵守承诺。

承诺格式见本指(zhi)引附件。发行人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di)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比(bi)照(zhao)前款执行。

三、上市后分红政策相关信(xin)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根据《公(gong)开发行证券的公(gong)司信(xin)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di)57号(hao)—招股说明书》第(di)八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保护”部分披露分红政策,应(ying)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gong)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二(er))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ying)的规划安排理由等;

(三)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计划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并结合自身经(jing)营情况说明未(wei)分配利润的使用(yong)安排;现金分红比(bi)例低于上市前三年分红平均水平的,应(ying)当说明理由;未(wei)盈利企业、存(cun)在累计未(wei)弥补亏损的企业应(ying)当说明未(wei)来达(da)到分红条件后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具体计划;

(四)公(gong)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发行人应(ying)当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提示投资者关注公(gong)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bi)例(如(ru)有)、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对应(ying)章节具体内容。发行人可以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七)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中披露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应(ying)当在发行保荐书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jue)策机制是(shi)否符合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wei)来分红规划是(shi)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shi)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biao)明确意见。

发行人上市后,涉及调整(zheng)上述分红政策的,应(ying)当充(chong)分说明理由,并依法履行决(jue)策程序。

四、未(wei)盈利企业相关信(xin)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尚未(wei)盈利的,应(ying)当根据《公(gong)开发行证券的公(gong)司信(xin)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di)57号(hao)—招股说明书》《监管规则适用(yong)指(zhi)引—发行类第(di)5号(hao)》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原因分析、影响分析、趋势分析、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等事项,并结合研发进度、商业化前景等因素,谨慎估计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时间等前瞻(zhan)性信(xin)息,说明相关依据及假设基础。保荐机构、会计师应(ying)当审慎核查,并对尚未(wei)盈利状况是(shi)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jing)营能力发表(biao)意见。

五、实施时间

本指(zhi)引自公(gong)布之日起实施。已申(shen)报且尚未(wei)上市的发行人,应(ying)当在下一次更新招股说明书时提交符合本指(zhi)引要求的申(shen)请文(wen)件。

本文(wen)综合自证监会《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和《

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yong)指(zhi)引—发行类第(di)10号(hao)》》《监管规则适用(yong)指(zhi)引——发行类第(di)10号(hao)》

发布于:上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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