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海二(er)中院】;
2024年5月3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er)中级人民法院一(yi)审公开(kai)宣判上海展(zhan)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fu)书记、总裁兼上海展(zhan)览中心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孙(sun)小明受贿(hui)案,对被(bei)告人孙(sun)小明以受贿(hui)罪判处有期徒刑十(shi)二(er)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er)百万(wan)元;受贿(hui)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bei)告人孙(sun)小明利用担任(ren)上展(zhan)中心展(zhan)览部经理、营(ying)销总监兼营(ying)销部经理、上展(zhan)中心总经理、上展(zhan)集团副(fu)总裁、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zai)租用展(zhan)馆、办(ban)公场地、广告区域、承接工程(cheng)等方面提(ti)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共计(ji)折合人民币2,383万(wan)余元。
上海市第二(er)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bei)告人孙(sun)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qu)利益,数额特(te)别巨大(da),其行为已(yi)构成受贿(hui)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yao)犯罪事(shi)实等情节,依法作出(chu)上述判决。